被处罚人:戴天明,男,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xxx。
经查,戴天明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3)鄂28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戴天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戴天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被处罚人:朱明,男,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xxx。
经查,朱明于2023年2月2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2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朱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朱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
被处罚人:蔡戈,男,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xxx。经查,蔡戈于2024年3月18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4)鄂12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蔡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蔡戈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
被处罚人:邢丽莎,女,湖北中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经查,邢丽莎于2023年7月3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3)鄂02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邢丽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邢丽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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