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罪监委是否会被重判?监委意见非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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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监委是否会被重判?
监委意见非唯一标准
文/张智勇律师
引言:
在网络上,有这样一句话广为流传:“不要和监委对着干,不要做无罪辩护,不要做证据不足的辩护,不要得罪监委,否则你会判得很重。”这句话让不少家属在面对监委调查时,内心充满了担忧与恐惧。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认为这种担忧其实大可不必。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无论是监委还是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框架,重事实、讲证据,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片面之词就定人罪。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石,这一点不容动摇。
法院独立审判,公正裁决
其次,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判决并非仅仅依据监委的意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独立作出公正裁决。这意味着,即使监委提出了某种意见,法院也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来作出决定。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需要对其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这一制度设计进一步确保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审慎与公正。
警惕司法实践中的偏差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一些不负责的情况。比如,一些检察官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如追求办案效率、避免责任追究等),认为只要有一个保底的事实能够定当事人有罪,即使在证据不足或指控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只要最终不判无罪,那就没有错。然而,这样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也是不被法律所容忍的。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监督和纠正。
辩护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面对监委的调查,我们无需过分恐惧,我们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竭尽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证据不足或指控不实的案件时,我们更应坚持法律信仰,勇于提出无罪辩护或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作者简介
Author Introduction
张智勇
男,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1999年创办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百人刑案团队),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事业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执业二十余年,致力于刑事案件办理,代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中包含“贵州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黄毅受贿案”“贵州省原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滥用职权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厦大教授纪某某艳照门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案要案。擅长职务犯罪、受贿行贿案件、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涉黑涉恶以及其他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近年来亲办省部级职务案四件,厅局级受贿案数十件,尤其对借贷型、干股型、房产交易型等疑难复杂受贿案有深入研究,凭借对证据的细致研究以及专业的辩护技能,让众多嫌疑人无罪释放。带领团队代理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候审、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刑辩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最佳刑辩律师等荣誉。
亲办案例(部分):
1、“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敲诈勒索一案成功判处缓刑;
2、贵州省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副部级)王晓光被控犯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罪案;
3、云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黄毅受贿案;
4、贵州省原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
5、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滥用职权案;
6、某厅级干部受贿2500余万元,认定自首,打掉1000万;
7、某正厅级领导受贿款千万变百万,成功获轻判;
8、某公安局局长受贿、徇私枉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四罪案,两罪成功无罪;
9、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改判2500万为受贿未遂获轻判;
10、某医院领导贪污罪改职务侵占罪,获缓刑;
11、某处级领导受贿案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成功缓刑;
12、某领导受贿、滥用职权案,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13、某民企老板行贿及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无罪,改单位行贿判缓刑;
14、某民企老板行贿案十年改判两年;
以及近百件各类省部级、厅处级别官员,国企、私企人员等贪污受贿案件。
15、重庆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大案申诉再审改判四罪无罪案;
16、贵州省某房开企业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重刑罪名判无罪;
17、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
18、厦大教授纪某某艳照门女主角诉其重婚罪一案;
19、原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副总队长罗某杀人、受贿、包庇毒品犯罪大案;
20、最富黑老大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
21、公安部督办的4.20地沟油系列案;
22、震惊全国的毒奶粉“大头娃娃”案。
以及其他各类型刑事案件。
转自刑事法律圈 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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