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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

刑事法律事务 2024年11月27日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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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出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在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需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相关报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办事原则。

第四条      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    无采矿许可证的;

(二)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开采设计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或者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报告: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对非法开采及其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难以认定的;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破坏性采矿案件,涉及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三)其他需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告的情形。

第七条      对非法开采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认定:

(一)非法开采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包括采出的矿产品数量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公式:破坏量=采动区内采动的资源储量×规定的开采回采率。(详见附件)

(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开采设计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计算公式:破坏量=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开采设计应当回收的资源储量-实际回收的资源储量)×以破坏性采矿时间段为基准日时的矿产品单价。(详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或者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申请或者委托书(申请或者委托书中需说明案件查处情况及申请或者委托的目的、事项等);

(二)非法采矿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件,说明书应附具委托书);

(三)申请或委托出具破坏性采矿行为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还需提供采矿证复印件、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和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开采设计、实际开采状况报告、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矿产品报告(违法时间点前后1—3个月内涉案矿产品当地市场平均单价,报告应附具委托书)。

(四)其他有关印证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材料。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委托后,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单;对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对在10个工作日内资料补正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逾期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或委托;对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

(二)复核。受理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矿产资源评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储量说明书修改时间不计在内)将复核意见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结论中要明确采出量、采动量、破坏量以及对测量方法、估算方法的评价。

如遇重大、复杂案件,经矿产资源评审机构或技术专家组申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储量说明书修改完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遇重大、复杂案件,修改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评审,退回申请资料。

(三)出具报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评审机构的复核意见后,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厅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报告,并将该报告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

第十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3人。除地质测量专业必选外,其他专业根据情况确定。对于破坏性采矿的,还应当选定一名采矿专业的专家担任技术专家组长。

第十一条       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以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累计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或者价值。

第十二条       承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现场调查、测绘和储量说明书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关工作背景,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矿产类的勘查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承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现场调查、测绘和储量说明书编制的单位及评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工作,并对各自提交的储量说明书、测量成果及复核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授意、阻挠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交申请前,所开展的各项工程、测量及报告编制等费用需自行承担;专家技术审查会议相关费用列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负责出具报告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储发[2012]8号)已废止。

 

附件1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方法

 

一、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

1、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公式:

P1=Q×H                                  (公式1)

P1—采动区可测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Q—采动区内采动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H—回采率。露天开采,回采率取90%—95%。地下开采:煤矿:薄煤层85 %、中厚煤层80%、厚煤层75%;非煤矿产有国家规定回采率指标的,按照规定指标确定,无规定指标的按照85%—90%取值。

若非法采出的矿石经过加工或选矿后进行销售,要按照选矿比或其他技术方法折算成原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计算。

因采矿区垮塌、积水或因其他安全因素的考虑不能进行实地测量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确定非法采矿破坏的资源储量。计算公式为:

P2=C×K                                  (公式2)

P2—采动区不能实测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C—非法采出的矿石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K—开采系数(取整数)。煤炭矿产取3—5;非煤矿产取2—3。

2、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公式:

J1=P1×D或J2=P2×D                        (公式3)

J1、J2—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单位:元或万元;

P1、 P2—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D—案件事发地当时同类矿产品销售平均单价,单位:元/吨或元/立方米。由当地价格鉴定部门负责认定。当地无此类矿产品的,以非法开采点销售价格或参照该非法开采点较近的同类矿产品销售价格计算销售平均单价。

同一非法采矿者在不同地点非法采矿,或在相同地点多次非法采矿却一直未受到处罚的,对其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应累计计算。

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

1、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公式:

Pc=Y-S                               (公式4)

Pc—破坏性采矿造成破坏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Y—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应当回收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S—实际回收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2、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公式:

Jp=Pc×D                                (公式5)

Jp—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单位:元或万元;

Pc—破坏性采矿造成破坏的资源储量,单位:吨、立方米或万吨、万立方米;

D—案件事发地当时同类矿产品销售平均单价,单位:元/吨或元/立方米。

附件2

非法采矿与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

说明书编写提纲(参考)

 

一、文字报告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目的及任务。

第二节  位置及交通。

第三节  矿业权设置情况。

第四节  以往地质工作。

第五节  本次工作情况。

第二章   矿床地质

第一节  矿体地质特征。

第二节  矿石质量特征。

第三章   测量

第一节  测量的依据。

第二节  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第三节  测量方法及选用的设备。

第四节  测量工作及成果。

第四章   非法采矿与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第一节  非法开采的基本情况。

简述非法开采的起止时间、对象、方式、位置,采空区的分布与周边已设矿权的关系,并用图表示。

第二节  破坏性开采的情况。

简述破坏性采矿的开采方式、方法,采矿范围、标高及矿体位置;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采用的开采方式,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指标、入选品位等。

第五章   资源储量估算

第一节  资源量估算基本情况。

简述资源量估算的对象、范围、标高、本次估算基准日,采动区范围的平面拐点坐标及依据。

第二节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及工业指标。

第三节  资源量估算参数的选取依据及估算结果。

1、简述矿体(矿层)的厚度、品位、面积、体重(视密度)等参数选取的依据。

2、分别计算非法开采或破坏性开采的采出量、采动量及破坏量。

说明:资源量估算时,对以往有地质工作的,相关参数选取依据原报告参数并结合本次实测结果确定;对无地质工作的,相关参数依据实测结果确定。

二、附图

采空区可实测时,应附矿区地形地质简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和开采现状、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1:500)。

三、附件

1、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2、测量资质证书复印件。

3、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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