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天平
【案例】袁某旭、邵某立受贿案【(2018)京02刑终519号】【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因缴纳罚金是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的表现,不属于二审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在原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宣判后缴纳罚金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二审不应对被告人再予从轻量刑。【案例】孙某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沪02刑终247号】【裁判要旨】1.严格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对在车流、人流密集的城市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不计后果斗气逞能,危险驾驶并引发多车相撞后果的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案例】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2022)闽刑终51号】【裁判要旨】1.对于骗税型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厘清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准确进行罪数评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提出辩解的,应从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定性、定量两个维度,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成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成立阶段、价值意义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对技术型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错误地予以从宽处罚。【案例】吴某某、鲁某某容留卖淫案【(2017)闽02刑终671号】【裁判要旨】1.“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
2.“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案例】于某民拒不执行判决案【(2020)京03刑终266号】【裁判要旨】认罪认罚是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要着重从“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案例】雒某池、雒某高等故意伤害案【(2018)鲁0282刑初113号】【裁判要旨】1.对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着眼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促进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程序可以从简实体一般应当从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与国家和被害人的对抗,降低国家追诉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本。同时,通过附民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有利于被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赔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给被告人提供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案例】史某某抢劫案【(2020)豫刑终470号】【裁判要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一审中未认罪认罚,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一审阶段不认罪二审阶段认罪,仍有化解矛盾冲突、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稳定的独立价值。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并非一律要从宽处理,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如果犯罪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群众反映强烈,即使其认罪认罚,也可不予从宽。即便从宽处罚的,从宽幅度也应小于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幅度。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越早,越能体现其悔罪程度以及愿意承担法律制裁的自我救赎心态,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故与一审或更早阶段认罪认罚相比,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更小。【案例】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2022)京02刑终26号】【裁判要旨】1.因家庭财产纠纷引发刑事犯罪,应尽量通过案件审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和化解家庭矛盾。
2.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辩称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认罪认罚在一审判决中是否起到从宽处罚的作用以及作用大小,进而决定是否加重刑罚。被告人及时撤回上诉的,不应加重刑罚。【案例】曾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2021)粤5191刑初17号】【裁判要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虽作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并不导致具结书无效。辩护人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仅为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当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比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刑事处罚更轻的量刑辩护,仅是履行独立辩护权的表现。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就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辩护职责提出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从而视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并让被告人对已明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落空。【案例】前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京03刑终534号】【裁判要旨】1.认罪认罚表现可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认罚的表现形式之一,而非认罚的唯一根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意味着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对认罚的认定。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或明确表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仍可以基于对法院最终量刑结果有异议而提出上诉。
2.对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且确有认罪认罚表现的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中止或转换庭审程序,法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不要求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庭审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系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体现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的精神。从宽处理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理解,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且程序从简不是获得实体从宽的前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但又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未能启动程序从简的处理模式时,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精神对其适当从宽处罚,同时因程序层面未能节省司法资源,对该类被告人的从宽幅度一般要小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案例】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2021)宁03刑终186号】【裁判要旨】种植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案例】尚某某、薛某等污染环境案【(2021)浙03刑终600号】【裁判要旨】辩护制度是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辩护人提出罪轻、无罪或者量刑意见系其职责所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拒不认罪,亦即辩护人的独立意见并不当然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案例】林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8)闽01刑终1442号】【裁判要旨】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第二,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的,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
第三,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不能降低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标准,对程序规范、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同时要强化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可以为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认罪认罚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审理中应重视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知悉性及合法性,着重对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既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又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案例】邹某故意伤害案【(2022)粤0605刑初1808号】【裁判要旨】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对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