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4.12.7更新)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原条文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点击标题阅读全文)
1.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01〕7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以投资林业为名向社会吸收资金行为定性的答复意见(2004年9月4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整理: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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