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醉酒后接替代驾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之外的道路上短距离停放车辆的可“但书”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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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5日第6版。
作者:杨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胜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4月23日晚间,与他人在某饭店聚餐,酒后搭乘由代驾司机驾驶的轿车行驶至其居住小区,因小区内未找到停车位而将车辆停放至小区北门出口靠右侧位置停放,后熄火结束行程。其后,因小区北门右侧出口因车辆停放导致通行不畅,被告人王某某便独自驾驶车辆至小区北门西侧约30米路边停车位停车,被在该处附近巡逻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王某某接替驾驶后短距离驾车于外部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能否认定为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但书”出罪的情形之一,即“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短距离接替驾驶的空间范围应局限于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的内部场地,虽然被告人王某某接替驾驶后短距离停放车辆,但其驾驶车辆横穿居民小区外部道路,对王某某不能认定为属于此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意见》本意而言,对于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车辆的情形,在适用的空间范围界定上并不局限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的内部场地进行车辆停放,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接替驾驶后短距离驾车于外部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亦可认定为符合此情形。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醉酒后接替代驾短距离停放车辆一般应具有现实紧迫必要性。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主动寻找代驾并搭乘自己的轿车行驶至小区内,代驾因小区内未找到车位而将车辆驶至小区北门出口靠右侧位置停放,后熄火结束行程。根据小区北门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显示,当时小区左侧入口可以正常通行,但右侧出口因车辆停放导致通行不畅,存在改变车辆停放位置的现实紧迫必要性。
其次,“短距离”驾驶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行为的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路线从小区北门左转,横穿道路后将车辆停至小区对面约30米处路边停车位,虽其驾驶车辆横穿了居民小区外部的道路,但该行为发生时已近半夜,道路上基本无行人穿行与车辆行驶,故在一般人看来均会认为王某某驾车的时间及其车辆行驶距离,在案发的时空因素下该行为危险性亦相对较低。
最后,综合考虑案件主客观因素进行判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搭乘由代驾司机驾驶的轿车行驶至居住地小区,为停放车辆短距离接替代驾司机驾驶车辆,其主观上驾驶车辆停车的目的与客观实行行为能够相互印证,其到案后对指控事实亦无异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情形认定,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的空间范围界定上从《意见》本意理解为并不局限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地”内部进行车辆停放,还应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于被告人醉酒后接替代驾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之外的道路上短距离停放车辆的亦可根据《意见》予以“但书”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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