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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捉奸索要一定数额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法律事务 2024年12月11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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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无罪;婚外情;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毅的妻子与王某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何某毅带三名亲戚追踪到王某春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店面。在该处发现妻子的衣物后,何某毅为泄愤殴打王某春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毅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春要如何解决。王某春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毅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春因破坏何某毅家庭,愿赔偿何某毅8万元等内容。拿到保证书后,何某毅与三名亲戚即离开现场。其间,何某毅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春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此后至案发,何某毅未再向王某春索要钱款。王某春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3月27日,何某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4月2日,何某毅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2刑终592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何某毅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2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一、 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二、 上诉人何某毅无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判认定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 被告人何某毅先出手殴打王某春,但系出于泄愤。同行的方某证实,何某毅在途中说,如果在王某春的店里找到妻子,他要打王某春和妻子。方某还证实王某春刚开始不承认与何某毅之妻有不正当的关系。同行的三人均未提及事前曾预谋向王某春索要赔偿,未提及索要的数额以及如何分赃。综上,何某毅是为泄愤殴打王某春。
2. 被告人何某毅虽索财,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旅客信息等证据证明,2017年2月9日,王某春和何某毅之妻发生婚外情。何某毅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追踪到王某春的住处,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同时精神遭受损害。何某毅索财的动机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要求王某春承认过错,以及承诺不再犯。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非议。八万元的赔偿数额与王某春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在案言辞证据和录音等电子证据体现的“一两万”“五六万”至最终“八万”元的数额,是双方你来我往商议的结果。从追踪、质问、商谈到最终签署保证书的过程看,何某毅索要八万元并无预谋。因此,何某毅向王某春索要八万元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被告人何某毅并未根据保证书索要钱财。王某春的陈述和何某毅的供述均证实,保证书签订后,直至公安机关次年以刑事案件立案,何某毅都未向王某要求履行赔偿,王某春也未实际支付过赔偿款。何某毅主动将保证书丢弃的行为,与其所供称的行为动机是让老婆回来的说法印证,证明何某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被告人何某毅殴打王某春与向王某春索要八万元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配偶发生婚外情向过错方索要少量钱财,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的,不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一审:福建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19)闽0213刑初269号 刑事判决(2019年8月23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2刑终592号 刑事裁定(2019年9月23日)
一审:福建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19)闽0213刑初566号 刑事判决(2020年4月21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闽02刑终302号 刑事判决(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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