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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访谈:改革开放立法工作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乔晓阳访谈录 ‖《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 2021-09-21

【受访人】乔晓阳(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采访人】刘诚(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6期。



推荐阅读《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6期要目

乔晓阳简历:

   

 1945年11月出生于江苏宝应,湖北大冶人。1964年高中毕业后,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批公派高中毕业生出国留学,赴古巴哈瓦那大学学习, 1967年回国。1983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988年任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办公室主任,1992年起历任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2013年起,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第九、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代表。


  参与或主持起草、修改了宪法修正案、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戒严法、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会法、劳动法、证券法等几十部法律。


  兼为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




  刘诚(以下简称“刘”):尊敬的乔主任,您好!我代表《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


  您有很丰富的人生经历,在学生时代,出国到古巴学习外语,参加工作后,又从事过外事、文秘、政法工作,最后到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从事立法工作。请您跟我们聊聊您青年时代的经历,对您的人生理想以及后来从事的工作有什么影响?


  乔晓阳((以下简称“乔”):1964年高中毕业后,我被选派到古巴哈瓦那大学学习西班牙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批公派高中毕业留学生。1967年回国后,我一开始到东北,在部队农场既当兵又种地,这样过了两年,又到工厂做了两年工,后到江苏省外办从事外事工作,因学习过西班牙语,经常接待西班牙语系国家的客人。1979年7月,我调到陈丕显同志办公室担任秘书。当时陈丕显同志是湖北省委第一书记,因此我在湖北工作了3年。1982年,陈丕显同志调到北京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随后当选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我也调到中央政法委工作,后又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这一段经历,使我在比较年轻的时候就有了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既有在国外生活的体验,又有在部队、农村、工厂基层生活的锻炼,还有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经验,为我报效党和国家的人生理想,从主客观两方面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我主要从事法律的研究制定工作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的研究实施工作。我不是法律科班出身的,属于“半路出家”。


  刘:您的父亲乔信明同志是一位开国将军,您的老领导陈丕显同志也是一位老革命家。他们对新中国的革命事业有杰出贡献,您的父辈和家庭对您的人生经历有什么影响?

  乔:“一生战斗、百折不挠”,可以说是父亲一生最真切的写照。我父亲乔信明在红军时期是方志敏同志领导的北上抗日先遣队(红十军团)20师参谋长,1935年1月与方志敏一同被捕入狱,在方志敏亲自指示下,组织狱中党支部开展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的父母把这一段革命经历写成一本纪实小说《掩不住的阳光》,2011年出版后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当年发行量排名第一的革命历史题材书籍,读者评价《掩不住的阳光》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一生战斗、百折不挠”,不但是那一代革命者精神风貌的整体写照,也可以说是我们整个民族历尽苦难又辉煌迭出的奋斗历程。时代在变化,但精神永存,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需要这样的精神来支撑。


  我能够走上立法工作的道路,离不开在陈丕显同志身边工作的经历。从1979年7月到1988年9月,我在陈丕显同志身边工作了10个年头,在这10年,他担任过湖北省委第一书记、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副委员长。可以说,改革开放后的头十年,我一直在他的身边,耳提面命、耳濡目染,学到了许多一般人没有机会学到的老一辈革命家高尚的家国情怀,受到了非常深刻的教育。经历过“文革”的陈丕显同志,对民主法制惨遭破坏导致的灾难有切肤之痛,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有深刻认识。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又是精神文明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我在立法工作中对这句话深有体会。


  刘:您从1983年起在全国人大工作,至今已有35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发展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您能谈谈您对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理解吗?

  乔: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际上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与此同时开始恢复和加强立法工作。可以说,四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就是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的。这一路行来,一直在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如何一致起来,这是一个难题。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追求稳定性,其特点是“定”。改革是对原有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制度进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其特点是“变”。改革就是要改变原有制度,用立法的“定”来适应改革的“变”,这就是我们这个时期立法的特点--既肯定现成经验,同时又为改革留下余地。这个时期的立法,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要“既好看、又好吃”,“好看”--有时代感,体现了改革方向,同时又要“好吃”--能下得去嘴,落到实处,要将稳定性、可执行性和前瞻性结合起来。


  举些例子,比如《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制度。这个法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那个时候专家学者不满意,说受案范围太窄。但是在当时情况下,突破“民告官”就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当时人们对“民告官”不习惯,所以,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宁可起点低一点,先把制度建立起来。到了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就比较像样了。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也是这种情况。我们当时是按平均工资来赔的,专家们说赔得太少了。但是,当时许多人还不赞成搞国家赔偿制度。立法中,我们认为,应当先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填补这方面空白,在这个基础上,再逐步推进。后来一算,国家赔偿也没赔多少钱,是很小的数目。但是有国家赔偿比没有国家赔偿好。前几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这两个法,如果一开始就从高起点入手,那就脱离了实际,光好看,不好吃了。依法治国需要一个过程。1998年制定《证券法》时也是这种情况,我们的实践经验还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备的证券法,但当时发生东南亚金融危机,一个索罗斯就把亚洲证券市场冲得七零八落,我们要赶快制定法律,建立“防火墙”,防止国际资本进入我国A股市场。因此1998年的证券法,对于许多成熟的证券市场可以做的事,我们都不允许做。因为我们的证券市场还没到那个阶段,不会玩,也玩不起,特别是没有那个监管能力。这体现我刚才讲的中国立法具有阶段性和逐步推进的特点。1998年12月《证券法》通过后,我在《人民日报》发表《我国证券法体现的若干重要原则》,讲了九个原则,基中一个就是阶段性原则。2004年、2005年对《证券法》做了两次修改,才把不能做的事情放开。现在《证券法》还在修改。


  前面讲的主要是改革开放初期或早期的情况,现在又发生很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特别是我国立法越来越精细化,内容越来越具体,以刑法、刑诉法为例,1979年刑法有192条,1997年修订刑法变成452条,后来又通过10个刑法修正案;1979年刑诉法有163条,1996年增加到了225条,2012年修改又增加到290条,2018年修改又增加到308条,其他法律也是如此,法律数量增加了,条文更具体了,带来的问题是,几乎每一项重大改革都涉及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与改革关系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又有新的时代特点。我体会这个新时代特点,就是立法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相一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第一,改革决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要赶快修改法律;第二,改革决策需要法律授权的,法律要赶快做出授权决定;第三,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改革决策,使改革决策更周到、更符合法治要求;第四,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这几种做法可能成为新时代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新常态。


  刘: 您亲自参与了2000年《立法法》制定和2015年《立法法》修订工作。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确定了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入了“税收法定条款”、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等,您能和我们谈谈这些重大立法决策背后的故事吗?

  乔:立法法顾名思义就是管立法的法,是非常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我国宪法尽管对各个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是宪法本身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可能很具体、很明确,还需要具体法律制度的细化才能有操作性。我国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外,还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单列,另外经济特区市和省会市以及较大的市都获得一定的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在这样的体制下,如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一个特别重大的问题。因此,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就是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关于“税收法定条款”,实际上不是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才提出来的,而是在2000 年制定立法法时就明确了。立法法把我国的立法权限作了一个划分,将10 个方面事项的立法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谓专属立法权,就是行政法规不能碰,地方性法规也不能碰,当时税收就在专属立法权之中,只不过是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一项。同时规定,专属立法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当时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税收的。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税种、税率经常变动,不稳定,制定法律条件不成熟,所以198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的税收条例,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1985 年全国人大做出一个更大的授权决定,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授权国务院可以先制定需要的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当时我国18个税种,其中15个都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所谓“税收法定”的这个“法”,是指法律。因此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


  2015年,《立法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把税收从基本经济制度中拿出来单列为一项。税收单列一项的意义,是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单独出来,作为第6 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样,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前面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并列,作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只能制定法律。这也体现了宪法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及其精神。


  刘:目前,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抽象性司法解释起着很大作用,您对抽象性的司法解释怎么看?

  乔:有人讲,法律一百条,对法律的司法解释可以有两百条,司法解释是否是变相立法?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我就讲,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制定的法律本身能具体的,却过于原则性规定,导致不得不出台司法解释去具体化。法律太“原则”了,司法机关不“越权”就办不了案子,所以不能一味指责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越权”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要沟通,应当建议人大常委会立法或作法律解释,不能自说自话,自己就干了。这个事情现在已经很注意了,“两高”在解释的时候都事先与法工委沟通,前几年“两高”搞了一次司法解释大清理,他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跨度大时间长,清理了一遍,现在在这个事情上“两高”跟法工委之间配合得还不错,有沟通的。


  刘:您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修宪相比,本次修宪有何特殊之处与重要意义?我国修宪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又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与时俱进地确认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探索的最新成果,使得宪法规定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11条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充分反映了2004年宪法修改之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概括这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实现了与时俱进:一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制度和体制。


  修宪必须坚持这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宪法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修宪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以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刘:您担任过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筹委会委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我们想请您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港澳回归、港澳基本法制定和解释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乔: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为香港回归与澳门回归,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及建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首先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其中写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写入《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并在五十年不变。根据我国宪法体制,全国人大拥有对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都做过解释。每次解释后,我都专程到香港、澳门,向各界人士阐述人大释法,取得了很好的沟通与交流效果。这几次释法,对维护港澳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近几年参与港澳工作的经验,我深切体会,不论是对基本法作解释,还是对政制发展问题作决定,或者其他涉港澳工作,都必须始终做到讲政治、讲大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尊严,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


  刘:您在香港、澳门发表了不少有关宪法和基本法的文章和讲话,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港澳媒体都很熟悉您,亲切称您为“乔老爷”。您认为应如何看待港澳地区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乔:我们都知道,“一国两制”最早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但首先运用于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解决。应该说,香港、澳门回归二十年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一登上历史舞台就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并不断取得成功。为什么?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方针政策与国家发展战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从历史上看,中央一直把香港问题作为一个战略问题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决定暂不收回香港,实行“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对港方针,就是从战略上为我国与世界各国接触保持一个战略通道,保持一个我国与外国开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场所。这是建基于我国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战略决策。第二,在制定对香港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中央同样把香港问题作为一个战略问题来考虑。这个提法不是我今天发明的,而是邓小平同志讲的,1988年6月他明确指出,“为什么说五十年不变?这是有根据的,不只是为了安定人心,而是考虑香港的繁荣稳定同中国发展战略有着密切的关系” 。由此可见,小平同志领导制定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是放在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框架中加以考虑的。第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本身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应有之义,是国家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香港、澳门回归后,其战略地位没有下降,反而在整个国家战略发展布局中得到进一步强化。香港、澳门同祖国内地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合作交流越来越深化,已经融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之中。香港、澳门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对外交往日益活跃,香港巩固了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继续被众多国际机构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澳门人均GDP位列世界前茅。香港、澳门可以在中央提出的“一带一路”中发挥“超级联系人” “精准联系人”作用,更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一国两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里将“坚持一国两制、推进和平统一”列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


刘: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提出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管治权的论述,对此,香港社会议论纷纷、心存疑虑,认为中央将要全面接管香港,香港高度自治不复存在,请问这个问题,您是怎样看的?


  乔:2010 年国家行政学院邀请我做“一国两制”下中央宪制权力的讲座,我第一次使用了“中央全面管治权”这个概念。我当时将中央对香港的宪制权力分为十个方面,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的管治权”。


  两部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大家都知道,任何机构或个人,要作出授权,前提是他必须具有有关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授予香港、澳门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其前提就是中央对香港、澳门具有完全的管治权。这本来就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应有之义。


  全面管治权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①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都具有全面管治权;②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包括中央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和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③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还包括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进行监督的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不仅不矛盾,而且相辅相成,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探索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巩固。


  另外,我认为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深入发展,应当在已有的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的实践,尽快建立“一国两制”理论体系及其相关的法理学。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尽快编写好“港澳基本法”教材。“港澳基本法”教材现在正在编写,我是编委会主任。编写教材这个事情是吴邦国委员长讲话时提出的,要让基本法进课堂。在2010年,我们找了21个全国院校、20多位教授到北京关门研究, 2011年教材大纲就出来了,但基本法的实践发展太快了,教材到现在还没有完成。


  刘:近年来,香港的本土极端势力时有活动,这是否意味着,香港在政治回归之后,还面临一个人心回归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我们应当如何增强香港人的国家认同?


  乔:这个问题很关键。近几年,香港出现了“港独”和各种激进势力,我深感痛心。今年4月份我在香港演讲时表示,明白近代以来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历史,就会明白“港独”从根本上违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是违反宪法的,是绝对不能容许的。香港的有些人认为,“港独”成不了事,不要太紧张。中国人民在近代内忧外患下都没有丧失过维护国家统一的决心和意志,在已经日益强大起来的今天,还能让“港独”得逞吗?绝不可能。还有些人认为,宣扬“港独”是言论自由。图谋、煽动分裂国家是言论自由?世界上没有这种理论。“港独”问题不在于是否会成为现实,也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它是民族感情问题,也是宪法问题。我很高兴看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旗帜鲜明地反对“港独”,这既是对国家、民族负责的态度,也是对香港、对在香港生活的所有人负责的态度,值得赞赏。


  关于国家认同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政治认同、法律认同、身份认同、情感认同等。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香港本地的一场宪制性大变革。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取代了以前的英国不成文宪法和《英皇制诰》《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人们对一场历史大变革的认识通常需要很长的适应过程。希望所有香港居民接受“一国两制”这种历史变革,同样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正确的引导和制度的保障,尤其要重视国民教育、对年轻人的教育。此外,要促使香港居民对国家的认同,关键是我们要做好自己的事情,要抓好内地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把国家建设好,增强内地对于香港的吸引力、向心力、说服力,深度促进两地的交流合作、自然融合,才能逐步解决人心回归等问题。


  刘:您在国家立法机关从事立法工作有35个年头,将人生最宝贵的年华都献给了我国的立法事业,拥有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作为从事立法工作的前辈,您认为年轻的立法工作者在从事立法工作中,应注重哪些方面?


  乔:我认为,立法实务工作者要多钻研理论学习。我是半路出家从事立法工作的,在工作过程中,我经常阅读法学界著名学者的专著、文章,遇到不懂的问题,还注重多向学者请教指导。我长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法工委就是一个立法实务部门。我认为法工委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在专家学者面前我们要多讲一点实际情况,防止他们理想化;在领导的面前,我们要多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防止他们拍脑门,我们法工委就要起这个作用。建议立法理论研究者要多参与和了解立法实践,多了解实际情况,多从实际出发。不能把外国的法律照搬照抄,不能觉得人家能这样规定,为什么我们做不到。就怕专家学者理想化。要考虑到我们初级阶段是长期的,法治建设也是长期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刘:为了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中山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全国唯一的一个立法学二级学科。在科研和教学中,我们尝试跳出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备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能力的立法型人才。您作为有丰富经验的立法工作者,能给我们的立法人才培养、立法研究和办刊工作提一些建议吗?

  乔:高校是包括立法人才在内的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我们所有的教育都坚持立德树人。习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法治人才培养在立德树人基础上讲了八个字--“德法兼修,明法笃行”,要培养优秀的立法人才,就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在立法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加强立法人才在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方面的学习,例如,可以将立法方向的学生送到人大、法院进行实践学习。在立法研究过程中,要与立法实务工作者多沟通交流,更多回应立法实务工作中碰到的法理上的困难和难题。《地方立法研究》是一本应运而生的学术刊物,因为2015年之前我国地方立法的主体是80个(31个省级人大、27个省会市人大、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4个经济特区市人大)。2015年3月修改立法法,把地方立法的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从80个扩大到350多个。地方立法主体扩大,地方立法任务繁重,大多数地方人大是新手上路,因此十分需要一本指导地方立法研究的刊物,《地方立法研究》2016年创刊以来也确实起到了这方面作用。今年7月,我专程到中山大学及《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进行了考察,你们在立法人才培养、立法研究方面做得不错,随着国家及地方立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培养模式,培养优秀的立法人才,促进我国立法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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