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
2019 年 第 3 期
1.论地方立法中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性质
作者:胡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摘要】理解公共数据的法律性质,至少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讨论,一是将公共数据开放视为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自然延伸,并在具体机制上对接扩展,由此它是一种政府法律义务而非单纯的公共服务;二是基于财产理论,将公共数据视为类似于自然资源的公共信息资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它需要保值增值;三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出公共信托法律关系,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下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和开放,使全社会受惠于这一过程。本文将论证,上述理论在特定方面是有道理的,但都无法单独说明公共数据开放的正当性,在执行过程中也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公共数据是一种信息资源,在权属上应当为全民共同所有,但在价值实现机制上由作为数据控制者的政府进行收集、归集、共享和开放,将公共数据按照不同类型区别使用,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使用方式,扩展可供使用的公共资源的范围和程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数据 开放 平台型政府 国家数据能力
2.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地方立法边界的重构
作者:张效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地域无界性、资源聚集性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互联网平台经济对各地传统行业的既得利益冲击较大,易于激发地方保护主义立法。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属性决定了其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损害更大。为此,应当推动地方立法边界重构,提升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事宜的立法层级、明确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资质和资格的立法应当由中央立法机关实施、将涉及互联网平台经济基本规则的行政立法提升至由省级以上行政立法机关实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只应当就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本地面临的特殊情形进行配套立法。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经济 地方立法 网约车 中央和地方关系
3.信息科技前沿的地方立法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随着信息科技和信息产业高速发展,我国信息科技前沿的地方立法探索亦不断推进,在专项科技促进、智慧经济促进、科技创新、政务数据共享、新型权益保障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立法成果。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积极而谨慎推进立法进程。为进一步推动信息科技前沿的地方立法,建立制度试验区、梳理与整合各地规范性及政策性文件、吸纳更多专业人士与企业参与地方立法,以及通过中央立法及时吸纳有益的权益保障经验等制度安排甚为必要。
【关键词】地方立法 信息科技 信息经济
4.经由法治的文化治理创新机制:原则与框架
作者: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驱动力,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文化治理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政治进程之中。文化实践是共同体成员追求共同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享性社会理解,文化与共同善之间存在映射关系。基于文化实践的结构,文化治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价值性三重属性。法治作为文化治理的创新驱动机制,通过至善论框架对文化治理的权力实践进行目标限定,通过文化权利原则、温和的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和冒犯原则对文化治理进行价值约束。只有通过完善文化立法,把法治原则通过规则之治贯彻到文化治理实践中,才能实现文化善治和创新。简言之,文化创新是经由法治的创新。
【关键词】文化治理 共同善 至善论 文化权利 文化创新
5.纠纷解决、党群关系与法治建设——枫桥经验再出发
作者:王晴(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法系统、依靠群众路线开展国家基层治理实践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对于正在全面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枫桥经验的意义在于,不能让有限责任、职能分工、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成为一种变相的治理卸责,不能让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代价完全由群众承担。枫桥经验因其对于理论法治的砥砺和修正作用,代表并发展了中国独特的软实力。但是,枫桥经验的生命在于其必须始终保持鲜活、灵动、因地制宜的特征,为了防止其被官僚化、形式主义所侵蚀和架空,就必须聚焦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本质上来,聚焦到以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教育为宗旨的群众路线实践上来。总之、以基层治理这个枫桥经验中最接地气、最能将行为与效果直接关联的领域为起点、探索法治条件下党群关系、党的政治伦理和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的重建。
【关键词】枫桥经验 纠纷解决 制度法治 社教运动 党群关系
6.我国“航天法”框架设计的立法思考
作者:高国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航天法”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将其升格为第二类立法项目,目前“航天法”立法工作进入了全面加速阶段。在吸收借鉴以往立法研究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基础上,本文在考虑“航天法”的立法定位、调整对象、我国现有航天管理体制、解决现实和未来重大问题、融入航天相关战略和政策、我国航天活动所涉环节、立法的覆盖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航天法”的总体框架和章节设计,并对相关立法内容做了概括,供立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参考。
【关键词】航天法 航天活动 总体框架 章节设计
7.外层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立法问题
作者:龙杰(深圳大学空间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联合国大会第1721B(XVI)号决议和《登记公约》分别确立了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制度。随着外空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参与主体的增加,联大出台的第62/101号决议为各国制定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和相关实践提供了指导和建议。面对当下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我国应当在现有的国家登记制度和实践基础上,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68/74号决议中关于国家空间立法的建议,在国家航天立法中加入空间物体登记的原则性规定。并在其后续的立法论证中充分考虑到当下热门的国际空间法议题,实现国家登记制度与国际登记制度的有机衔接,确保我国更多地参与外空事务的治理和外空治理规则的制定。
【关键词】空间物体 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航天立法
8.论天体矿产资源单边商业化开采的合法性问题
作者:颜永亮(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深圳大学空间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摘要】天体矿产资源是位于天体上的非生物资源,它们是自然形成的附着于天体某块土地区域的矿产资源。《月球协定》把月球及其他天体上的自然资源规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呼吁建立国际共同开发和分享制度,但是主要的空间大国没有签署此条约,其所规定的概念和制度没有得到广泛承认。天体矿产资源的共有物性质和天体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天体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共同所有权的依附关系决定了不能简单地把天体和天体矿产资源分割开来。把开采属于不动产的天体矿物资源类比于捕捞公海上游动不定的鱼类资源,混淆了动产和不动产、无主物和共有物的的区别。洛克有关财产的理论和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理论不能支持天体矿产资源单边商业化开采的合法性。因此,单方面商业化开采天体的矿产资源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天体矿产资源 法律地位 国际法律基础 单边商业化开采 不合法性
9.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实践探索——以《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为例
作者:刘志坚(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秉贵(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立法后评估既是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又是促进立法不断趋于完善的重要方式。通过立法后评估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检视,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有现实指导作用。本文以《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立法后评估为例,结合具体实践,从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采用、评估结论的转化等多个角度,考察我国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所做的探索。通过对《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力》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尝试对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针对性建议:即通过构建常态化的评估机制,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创新和完善评估方法等途径来增强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确保立法后评估真正发挥实效,服务于地方法治建设,有序推进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地方立法 立法后评估 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