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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深圳特区立法” 专栏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深圳再一次迎来历史性的时刻。我刊重温2019年第1期“深圳特区立法”专栏,对深圳40年来立法中的法治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总结。




专栏主持人:

黎军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经济特区的设立和特区立法权的授予是中国经济和法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改革尝试。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对全国改革开放如何走具有破局的重大意义,也有效地消解了社会建构可能蕴含的巨大改革风险。实践证明,包括深圳在内的5个经济特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起到了很好的 “窗口”和 “试验田”的作用。在特区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制度建设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保障性作用,特区立法中的法治经验值进一步分析和总结。

本期深圳特区立法栏目推出了深圳在特区立法实践方面的三篇论文:深圳市法制研究所王成义研究员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由来、性质、特区立法权的行使及成效等角度对深圳市特区立法权的取得和运行做了客观全面的评价;深圳大学叶卫平教授从特区科技立法的角度,对时下深圳市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起草过程中有关保护目标和保护限度的理论争议及应然立场做了具有前瞻性的剖析;深圳大学黎军教授从特区社会立法的角度,对深圳行业协会立法如何回应中国社会建设过程中政会关系定位等核心问题及其相应的制度建构做了深入研究。深圳特区立法权行使过程中的相关法制经验,既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层级立法机关因应纷繁 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的实践缩影,也为中国整体意义上 “依法治国”的建构夯实基础并贡献智识。

1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

历史、学理和实践。

王成义(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内容提要: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特区立法权。根据授权决定,深圳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立法法》保留了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但仍规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决定行使法规和规章立法权。文章从历史、性质、实践和适用空间四个方面来认识和评析深圳经济特区立法。

关键词:特区立法权   历史   性质   实践   适用空间


全文阅读:王成义: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历史、学理和实践 ‖《地方立法研究》

2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

立法创新的实证分析

【作者】黎军(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行业协会的立法界定和政会关系定位是行业协会立法的两大基本问题,而后者又涉及行业协会的准入、自治权能及其监管制度三个重要方面。《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会分开原则”,建立了自愿入会、直接登记、一业多会等准入制度,并在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基础上确立了政府培育发展制度和柔性多元的监管制度。该条例率先为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立法保障,为国家和地方行业协会立法提供了借鉴和进一步探讨的蓝本。

关键词:行业协会立法   行业协会监管   政会分开   行业自治


全文阅读:黎 军: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立法创新的实证分析 ‖《地方立法研究》

3

知识产权保护限度的反思和平衡

——以《深圳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为视角

叶卫平(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内容提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趋势,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或政策目标被定位为“严格保护”、“更加严格保护”乃至“最严格保护”等等。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标,则经历了从“最严格保护”调整为“严格保护”的过程。该特区条例立法目标的调整,既是对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和技术后发国家现状的回应,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在“激励”和“接触”之间进行平衡的制度需要,并契合了经济学界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的理论见解。当前,在特区立法需要反思知识产权立法决策机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矫正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立法冲动,在关注知识产权私法保护路径的同时,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科学研究进展并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宏观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最严格保护   最优保护   利益平衡


全文阅读:叶卫平:知识产权保护限度的反思和平衡 ‖《地方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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