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4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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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制实施的“中国问题”
【编者按】我国于2019年年底新修订了《证券法》,该修订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自2020年3月1日该新法施行以来,资本市场出现一系列相关案件,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热烈讨论;其中,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尤其引人注目。在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共执法(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法(private enforcement)的有机平衡上,我国新《证券法》的实施既体现了全球资本市场所面临的相似挑战,也反映出了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问题。在此,本刊聚焦于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制实施的“中国问题”,组织相关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形成本组笔谈,以期能够有助于推进对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制实施的思考和研究,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行稳致远。另外,本次四篇稿件按照作者姓氏拼音排序。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科学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
作者:蔡 伟(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人员)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作者:黄 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新《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适用的相关问题
作者:冷 静(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上海市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坚持“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标准
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与治理
我国央地分权的模式及类型
作者:陈明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摘要】现代各国大多采用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央地分权,这导致分权的概念失去了原有的确定性。在西方话语中,联邦主义、权力下放、权力授予与职责委托都被视为广义的分权形式。在中国语境下,分权和放权是最为常见的一组概念。分权大体对应实现地方自治的联邦主义和权力下放,放权则包括权力授予和职责委托。我国在央地关系类型上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在普通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央地分权。“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权”和“高度自治权”是界定三种不同形式央地分权边界的核心概念。其中,普通地方是享有宪法地位和职权的主体,但中央与普通地方之间的职责范围高度重叠,普通地方的国家机关享有多少权力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方式作出的授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都是宪法性权力,它们虽来自中央的授予,但受到宪法层面的保障。不过,中央政府对自治地区享有无可争议的自治监督权,央地权限争议应当通过央地权限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
【关键词】央地分权 央地关系 地方分权 中央集权 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序性机制优化 作者:刘志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践优化,不仅需要对体制层面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组织结构、权力配置等给予规范性调整,同时也需要良好的动态性的程序机制来配合静态性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以更好地回应地方金融深化发展的现实诉求。其中,金融监管管辖制度与监管协助制度可为地方金融之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部门间监管权限冲突的处理提供程序性法律保障机制。尽管如此,金融监管管辖制度与金融监管协助制度并不能总是自主有效运行,需要依靠特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予以维系和推动,而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之监管协调行为的实施又依赖于特定的争议裁决机制。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重塑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限争议裁决机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 金融监管 管辖 协助 协调 裁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路径 ——以“发展规划法”的制定为中心
作者:丁庭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推进区域社会和经济向更高层次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可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当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经济法治困境,需从经济法层面予以回应。面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界限、政策与法律关系等难题,可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法”,以“区域规划法律制度”缓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张力,以“政府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理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界限,以“产业政策法律制度”调和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将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向更高质量协调的方向发展,并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法治体系。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 经济法 法治困境 发展规划法民法典
5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
作者:王俐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摘要】《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合同僵局解除权,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在教义学上仍存在若干争议需要予以澄清,其争议本质是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权利主体的“限制”方面,债权人解除合同模式会产生逆向激励,易导致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债务人解除合同模式则能激励双方及时行使权利,破解合同僵局,实现效益最大化。构成要件的“限制”方面,合同目的存在“共同的目的”与“债权人的目的”两种解释方案:前者既不符合第580条的体系安排,也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体系解释;后者则符合第580条的逻辑结构和立法价值。适用范围的“扩张”方面,实证分析表明,金钱债务也存在继续履行排除事由;以租赁合同为例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允许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能够实现双方收益最大化;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应限于长期性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较长且存在替代交易的情形。
【关键词】合同僵局 解除 合同目的 金钱债务立法人访谈
知行并重、经世致用的立法践行者 ——沈国明教授访谈录
被访人:沈国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采访人:徐菁菁(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编辑)沈国明教授,1952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获硕士学位。历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所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会长,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有《探索中的法治道路》《在规则与现实之间——上海地方立法后评估报告》等,并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立法数据
7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4月至5月
作者:曲 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宪法室工作人员)
【摘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2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38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共313件。这一时期,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重要领域加快了立法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立法动态 主题分析---------------------------
排版:陈哲洵
初审:冯莉媛 麦思敏
审核:吕 万
审核发布:黄 瑶
宋华琳 郑 琛:行政法上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的制度建构
《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投稿网站:http://dflf.cbpt.cn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