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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6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6期




目录









文章摘要





立法与治理 

   
1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进路:

政策、法律与案例



作者: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开启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征程。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修改立法法、监督法和研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立法工作接踵而来,同时开启并接连发布备案审查工作案例,共同交织呈现出备案审查的2023实践场景。通过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政策、法律与案例三元进路,建构成熟完备的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久久为功、持续深入的理论图景:一个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以合宪性审查制度为核心、以备案审查制度为基础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关键词备案审查   立法法   监督法   人大决定   合宪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


2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功能、运行和完善


作者:杨海涛[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生]【摘要】实践中,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应用场域经历了从党内法规体系到国家法律体系的拓展。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第115条将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移送审查作为一种独立审查方式,进一步凸显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独特价值。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具有诸多功能优势:避免错置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建议被搁置审查,纾解多主体联合发文的监督难题,整合独立分散的备案审查资源,弥补多重审查和审查权与纠错权不匹配的制度缺憾,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等等。同时,该机制也面临具体机制不健全、刚性约束不足、参与主体有限等困境。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具体设计,增强刚性约束力,提升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元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实现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从松散型、程序型、临时型向紧密型、内容型、常态型的转变。【关键词】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移送审查   审查建议   备审年报


3

侵害人格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路径

——以《民法典》第1182条为中心


作者:魏桂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摘要】基于财产损失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权利人不仅要证明财产损失的存在,而且要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按照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与“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之间是递补关系。权利人应首先证明财产损失或获利,至于证明困难,则可通过间接证明和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来缓解。当用尽损失或获利的证据调查手段仍无法给予证明,或者进行审计、鉴定等花费巨大时,法院才能酌定赔偿数额。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了证明标准,但这不是法院怠于进行证据调查的借口。法院酌定的主要内容是人格权许可使用费和侵权获利,其基础事实仍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因素是法院酌定的辅助因素。此外,法院应在诉讼过程中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并适时向当事人公开其心证,对酌定结果给予充分说理。【关键词】人格权   证明困难   事案解明义务   证明标准降低   法院酌定



4

WTO框架下生物遗传资源出口贸易

管制的合规性


作者: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我国批准和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名古屋议定书》都明确赋予了缔约国对于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管理的主权权利,我国2021年生效的《生物安全法》也为进一步制定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具体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外国人获取和利用我国的生物资源应该得到批准。虽然贸易是外国人获取我国生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但限制生物资源的出口贸易,或者要求生物资源出口需经过审批的管理办法是不可行的,这样的管理制度违反了我国在WTO下承担的贸易规则,也无法通过《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或(g)款的检验。一般用途的普通的生物资源的进出口贸易不应受到我国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的限制,只有那些原本属于濒危或者珍稀物种的生物资源的出口才可以依法受到限制。但我国仍然有权要求为科研或者商业研发的目的获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人在获取或者利用时取得我国的同意。【关键词】WTO   生物遗传资源保护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   名古屋议定书


数字法治



5

 如何理解网络规制中的“代码”?

 ——兼评莱斯格《代码2.0》


作者:沈伟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20世纪末,哈佛法学院莱斯格教授的《代码》提出的“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 开风气之先,将技术视为网络规制的重要手段,并提示法律可以通过影响技术来实现规制。建立在这一洞见之上,莱斯格进一步提出网络规制“四要素”理论,即法律、架构、市场和社群规范共同规制网络空间。这一理论具有持续的学术生命力,并不断启发国内外网络规制的研究与实践。《代码》一书也随之成为网络法理论的经典著述,很多当代网络规制的分析和讨论,依然借助了莱斯格提供的分析视野和理论框架。当然,《代码》中代码规制的确切意涵和四要素之间的流变与转化,也在网络法学界引发了质疑和争论。距离《代码》出版已25年,早年互联网无政府主义思潮日渐式微,政府和技术巨头正在强化对互联网的控制,与此同时,代码本身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转变,这些变化都对网络规制理论研究提出了新挑战。【关键词】代码   法律规制   技术规制   “四要素”理论   人工智能




6

平台劳动者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


作者:梁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摘要】 平台劳动者面临严重的过劳问题。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平台劳动者在订单任务当中受到了来自平台的用工役使,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平台劳动者自身具有通过多接订单获取更多收入的内驱动力。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应当冲破休息权依托劳动关系存在的认知桎梏,肯定平台劳动者同样享有休息的权利。可以从强制休息、劳动限额和配套保障三个方面规制平台劳动者过劳问题,保护其休息权;其中,强制休息制度具体包含短休制度、日休制度和周休制度三部分内容;劳动限额制度具体包含订单时长限制制度、同时接单限制制度、周期性限单制度、特殊时期限单制度四个层面的内容;配套保障制度则要求,在辨明休息权保障与薪资收入保障之间并非对立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平台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开展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确定不同行业及用工场景中平台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劳动密度标准。【关键词】平台劳动者   过劳   休息权   劳动关系   强制休息   劳动限额




司法制度


7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偏离与回归

——以诉讼阶段论的“中心化”现象为批判视角



作者:李思远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摘要】近10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并伴随着复杂博弈的过程,理想与现实的偏差亦是不可避免。“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其目的是为纠正“侦查中心主义”的偏离,而在实践中,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尚未完成,“起诉中心主义”却有所形成,致使“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更为被动。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被纳入立法规划,“以审判为中心”与“侦查中心主义”“起诉中心主义”的关系亟待进一步澄清,更有待立法对此作出回应。具体的完善路径方面,应重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正轨,厘清“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废除案卷式审判以倒逼普通程序庭审的真正实质化,同时还应重视补充完善辩方权利。但是,对侦查的功效不可全盘否定,应通过“合法外力”对“侦查中心主义”所造成的弊端予以纠正。检察权之运行,既要强化对程序的“自我”推动,也要坚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同时通过主动释明来消解控辩、控审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多元价值。【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侦查中心主义   起诉中心主义   认罪认罚从宽







8

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刑事诉讼应对


作者:程龙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不仅是一个刑法调整问题,同时也需要刑事诉讼制度予以配合。在法理上,刑事诉讼具有调整、补充和限制刑法功能实现的效果。刑事诉讼理论一方面应当促进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惩治,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与矫治。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需要谨慎的诉讼应对,其中,作为诉讼要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成了关键环节,理应对其体系定位和规范效力进行充分讨论,以妥善处理核准追诉前强制措施采取及不核准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在具体诉讼制度上,应认真对待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和犯罪记录封存在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拓展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更加重视辩护律师的帮助,坚持宽严相济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以求得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正确处置。【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未成年人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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