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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产学研青年论坛成功举办

刘云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2022-03-20

2020年10月24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组织举办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产学研青年论坛”,来自互联网企业、律所、高校、研究机构等的20余位专家,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相关老师和学生,共计40余人参与了此次线上研讨会。

参会人员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伟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林洹民、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等学术界从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以及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阿里巴巴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腾讯研究院秘书长柳雁军、华为Cloud&AI法务部高级律师王晓光、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笑岑和罗治兵、京东法律研究院秘书长严少敏、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建媛等从事个人信息合规工作的实务专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做讨论会致辞,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刘云主持本次讨论会。周辉、方禹、王新锐等专家首先作为主题发言人,对草案的主要问题做了导读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其他各位专家分别围绕草案的具体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多位专家提交了书面反馈意见。


自从德国黑森州在1970年颁布第一部独立体系的《数据保护法》以来,目前世界上有140多部现行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时隔50年,中国社会全面进入到信息时代,各个法规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纷繁复杂,制定一部统一保护个人权利、适应时代需求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然趋势。

此次讨论中,与会专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鲜明的国际视野、明显的时代特征,彰显了自然人在信息社会时代的信息自决权,将成为信息社会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但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旨精神如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与《民法典》等相关立法进行协调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如何统一落实、中国该如何取舍GDPR中的制度、如何实现个人权利合理利用和数字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与会者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条文做了深入而全面的讨论,认为: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个人信息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平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处理者的合理负担,成立专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关对于避免尽管冲突和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至关重要,应当对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更强有力、更加务实的规定。需要对个人单独同意的场景作出更合乎实际的安排,协调不同条文中的“同意”机制,敏感信息遵循严格处理规则也需要增加例外事由,考虑将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所必要等处理行为纳入同意的例外事由。考虑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引入,个人权利如何做必要的限制和克减,防止个人信息查阅权、复制权被“职业打假人”滥用,细化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丰富去标识化个人信息的法律意义。参考CLOUD法案完善跨国执法协助的个人信息调取,细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区分使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影响评估,完善自动化决策的内涵和规制方式,激励处理者积极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内部独立性,个人信息行政处罚的合理标准不能贸然引入欧洲的做法,细化不同情形的行政处罚标准,拟制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标准……


此外,与会者还认为: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否事实上构建了个人信息权值得思考,匿名化技术的发展会导致个人信息的范围随着时代而变化,同意界定为意思表示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理论冲突,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区分界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明确,通过拟定充分保护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如何判定合规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标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和适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需要再明确,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的开放性给予了实践很多弹性空间……


我院已经根据独立的研究成果和与会者的口头和书面反馈形成比较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完善意见,将经过充分、客观和科学的论证后提交给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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