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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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及其解读

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计算力方面,算力规模超过300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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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十二家数据保护机构发声!社交媒体数据抓取亟待合规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离不开海量数据的大力出奇迹。在百万甚至更多数据作用之下,人工智能可以侃侃而谈、无所不知。生成式AI的数据来源于哪里?多为厂商积累,公开爬取或来源于各类免费或者付费第三方数据库与数据集,而其中因公开爬取的数据引发纠纷不断,如OpenAI遭遇的联合诉讼。近日,全球十二家数据保护机构发布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针对社交媒体平台和其他可公开访问网站上的数据抓取问题作出回应。如联合声明指出,可公开访问的个人信息在大多数司法辖区仍受到数据保护和隐私法的约束。根据数据保护和隐私法相关规定,可公开访问个人数据的社交媒体和网站运营商有义务保护平台上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抓取。►►►公开信息仍需被保护联合声明由全球十二家数据保护机构作出,如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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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宣布对TikTok处以3.45亿欧元的罚款因其未能有效保护儿童隐私

表示:“社交媒体公司有责任避免以不公平的方式向用户(尤其是儿童)提供选择,特别是如果这种呈现会促使人们做出侵犯其隐私利益的决定。”TikTok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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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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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数据中心、铁塔等信息基础设施和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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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数据价值:白宫OSTP发布《国家战略:推进隐私保护的数据共享与分析》

数据在推动科学技术突破以及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数据的共享和分析会对隐私安全产生现实和潜在的风险。隐私保护的数据共享与分析技术(PPDSA)作为隐私增强技术(PETs)的一个子集,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数据共享与分析的价值。PPDSA将在应对气候变化、金融犯罪以及人口贩卖等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美国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和网络与信息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推进成立隐私保护的数据共享与分析的快速行动委员会(FTAC),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国家战略以推进PPDSA的研究、开发和应用。[1]国家战略将有助于补充网络与信息技术研究与发展小组委员会(NITRD)隐私研发跨机构工作组(IWG)领导的更广泛的隐私研发战略。[2]2023年3月,白宫OSTP正式发布《国家战略:推进隐私保护的数据共享与分析》。[3]该战略概述了未来数据生态系统的愿景,制定基本指导原则和具体战略优先事项,旨在推动公共和私营部门将PPDSA技术有效融入未来数据生态系统,朝着“负责任地利用隐私保护的数据共享与分析来造福个人和社会”的愿景前进。1PPDSA介绍在共享和分析数据时,如果未能适当地满足隐私目标,可能会出现隐私风险。例如,数据保密性的丧失可能会暴露隐私敏感信息,即使是采用去标识化或匿名化技术,仍可能存在各种重新识别、数据重建或关联攻击的问题。隐私保护的数据共享与分析(privacy-preserving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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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 数据信托构想启示下的数据保护与利用平衡

BALKINJM.Informationfiduciariesandthefirstamendment[J].UCDavisLawReview,2016,49(4):1183-1234.[2]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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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刘云 | 数字中国建设需要一部“数据资源法”

本文来源与作者信息原文刊发于《数字法治》2023年第3期。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云,清华大学智库中心助理研究员。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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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为加强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新修订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密码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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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5月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加快数字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增强企业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共中央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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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审议《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稿

5月18日上午,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稿,传达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完成了对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政策实践。会议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为此,要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潜力,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意见》强调:面对时代风口,北京市应打造数据要素政策高地,率先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完善数据收益合理化分配;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全面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支持发展数据服务产业,加强数据要素技术和产品创新,建立和发布一批数据赋能产业、城市和生活的创新应用场景;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等。北京数据要素资源优势显著北京市拥有丰富的数据要素资源,现有规模大、发展基础好、成长速度快,未来前景稳中向好。2021年7月,北京市委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首都“城市数字化”的总体建设方案,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建设。同时,北京是各类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的总部聚集地,具有较高的数字化水平,汇聚了国内最丰富优质的科研和商业数据资源,在数据资源类型、层级、规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此外,北京全面推动实施“十大专项计划”,打造数字消费新生态,助力老百姓新型消费升级,让数字经济走进千家万户。再次,北京各大数据交易所遍地开花,架起了沟通基础设施和不可见数据的桥梁,是数据要素资源扎根现实、地方性实践的良好写照。综合来看:北京数据要素具有较强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开发优势明显。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作为“21世纪的石油”,数据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已由2011年的9.5万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占GDP比重从20.3%提升到36.2%。因此,重点着力数字经济建设,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市场作用,显得尤为关键。数据流通环境的成熟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基础,而这离不开培育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交易规则、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等多方面的努力。我国目前的数据交易规则和治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亟需开展数据确权及定价服务探索试验。为此,应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更灵活的数据交易模式,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鼓励开展数据确权及定价服务试验,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数据资产定价规则、试点开展数据权属认定,规范完善数据资产评估服务。此外,应逐步规范数据交易环境建设: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严厉打击数据违法交易,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数据要素市场化保驾护航。数据要素驱动北京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据公共开放,提高数据共享质量。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需求,优先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公共数据纳入开放清单。积极对接中央部委、央企等掌握高质量数据资源的相关机构,在重点区域共同建设分领域分行业全国性数据中心,减少数据割据,进一步提升数据资源跨区域共享。通过智慧城市、数字政府以及智能制造、数字金融等重点行业率先推进数字化建设,在为实体经济和传统行业赋能的同时,沉淀并汇聚更多的高价值数据资源,提升数据资源库价值。全方位助力居民数字消费升级。布局数字消费新基建,尽快实现市级重点商圈等区域5G网络商用示范应用全覆盖;推广数字消费新场景,试点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丰富数字消费产品新供给,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产品研发应用;培育数字消费新生态,推进智能制造、反向定制、数字零售等数字经济新模式。营造城市数字产业生态。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形成“泛在连接、协同高效、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产业基础设施体系;引导数据资源与产业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探索建立以数据链有效联动创新链、供应链、产业链的“四链协同”制度框架,推进数据驱动型创新研发;推动数据与实体经济、优势领域的深度融合,提高数字技术在运输、医疗、金融等行业的应用水平,促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探索“数据财政”模式,破解数据开放激励不足、价值变现动力不足的痼疾,推动实现土地财政向数据财政的根本性变革。打造全球一流的数据枢纽城市。推动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改革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大研发支持力度,构建科技攻关型产业链,努力实现自主可控;推动数据跨区域互联共享,基于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成果,进一步衔接区域数据资源与算力资源,逐步形成以数据为纽带的区域协同新格局;推动数据跨境汇聚流通,加大数据要素市场对外开放力度,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通管理体系,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国际影响力,逐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球数据管理枢纽。来源:第一财经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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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修改稿)》及其编制说明

为加快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按照《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安排,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制定《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修改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通信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联系电话:0512-68615783电子邮箱:zqyj@xxzx.suzhou.gov.cn附件:《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关于《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修改稿)》的编制说明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2023年5月4日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修改稿)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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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GB/T 42460-2023)全文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第3款的定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2020年3月,国家标准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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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 | 迈向健康数据空间的社会观点:一项欧洲调查研究

健康数据的再利用(二次使用)是将个人健康信息用于为个体提供直接医疗服务之外的领域,包括对疾病的研究分析、公共卫生政策制定、卫生商业活动等。2021年1月,芬兰创新基金SITRA(Finnish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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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 | 联合国体系下的人工智能治理工作机制和成果文件

https://unece.org/sites/default/files/2022-02/FDAV_Brochure%20-%20Update%20Clean%20Version.pdf.[47]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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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工程、刑事法律数据标注实习生招募启事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是以计算法学学科建设为使命的交叉学科研究机构和校级智库,以促进法律与科技的双向赋能为发展目标,依据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各项重大决策,致力于建成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创新技术孵化中心和前沿政策法规支撑智库。根据研究工作需求,现面向校内外热爱科研的优秀学生招募实习生。具体需求信息如下:01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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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利用 | 美国医疗保险索赔数据库(APCDs)的发展与挑战

Company案作出的判决转变了实务界对于州APCDs性质的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不能强迫受《联邦雇员退休收入安全保障法案(ERISA,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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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 | 经合组织《关于人工智能的建议》解读

政府还应该与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以推进在工作中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和工作质量,促进创业能力和生产力,旨在确保人工智能的益处得到广泛和公平的分享。(五)促进可信人工智能的国际合作1.
202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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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利用 | 数据交易研究综述

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数据相关产业规模的增大,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驾齐驱的生产要素之一,数据流通利用受到高度重视,相关基础制度构建也被提上日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数据的开发利用、数据交易、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相关问题十分关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多种学说观点。因此,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制度即将出台之时,本文欲通过回顾国内有关数据流通利用的学术研究成果,整理相关问题的学说及观点,以期为读者展现一幅数据流通领域的学术图谱。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分为数据产权、数据交易、公共数据、可携带权四部分。本篇将对数据交易的相关问题及研究进行综述。2数据交易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为数据流通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制度将在此建造高楼大厦,为进一步发掘、利用数据价值提供制度保障。虽然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都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十分重视,各地数据交易所的建设如火如荼,但我国当前的数据交易制度及实践情况仍存有较多问题,对于数据的流通利用造成阻碍。因此,多位学者就当前数据交易存在的问题、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建设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下文中将对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和概述。(一)我们的数据要素市场的现存问题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自2014年开始,我国多个地方相继建设成立了一批数据交易机构,以提供集中化、规范化的数据交易场所和服务;然而,中国信通院在其发布的《大数据白皮书》中指出,经过7年多的探索,这些数据交易机构的运营和发展始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绝大多数的机构停止运营或转变经营方向,业务范围亦十分有限,交易规模不及预期。[1]因此,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数据交易制度,需要探究我们数据要素市场存在的问题。首先,虽然国内已经建有多家数据交易所,但于中央层面,仍然没有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或制度,从而产生数据交易对象不统一、数据质量标准不明等问题。对于数据交易的主体,不同交易平台对于个人、境外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能否作为交易主体的规定存在差异,[2]对于个人数据能否成为数据交易的客体之规定亦有差异,且对于可交易数据的质量标准,如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仍然未得到明确。[3]此外,当前地方自发建设数据交易平台的模式,还可能使地方在构建规则时偏重本地区的利益,限制数据的不合理流动,加剧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干预市场的风险。[4]统一数据市场的缺失,导致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域流通受阻,造成数据的分散化,难以使数据充分流通以及发挥其最大效用[5]。其次,我国仍未建立清晰、统一的数据产权制度,导致数据权属界定模糊,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发展造成障碍。[6]如上文所述,对于数据能否成为权利的客体、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等应当如何分配,学界仍然存在争论;而于实证法层面,亦无明确的规范以明确数据产权的归属,这导致数据资产价格难以确定,[7]亦导致交易各方难以产生充分的信任。再者,我国缺少关于数据交易的立法,导致数据要素流通的成本居高不下。一方面,对于数据交易平台的设立条件、运行主体、监管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仍然缺位,导致数据交易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8]。另一方面,立法的缺失导致数据交易潜在的法律风险难以消解,例如数据交易流通可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或市场秩序保护等规范产生冲突,数据控制者基于对法律责任的畏惧,其分享数据的意愿或将显著降低。[9]此外,对于如何在数据交易中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当前仍未有完善的解决方案。有学者指出,部分数据交易机构会事先为其监管责任的豁免作出声明,对于数据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个人信息或隐私保护问题,数据交易机构难以对其进行监管。[10]且由于数据标准和交易制度的缺失,个人信息和隐私极易在数据交易中受到侵害,个人对此亦难以追责。[11](二)个人数据能够成为交易标的吗?如上文所述,在实践中,对于个人数据能否作为数据交易的标的,不同交易平台的规定存在差异;在学者的研究讨论当中,对于该问题以及何种个人数据能够成为交易标的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匿名化(脱敏)被认为是平衡个人数据保护以及数据交易价值的关键制度。[12]有学者认为,由于个人数据与隐私高度关联,对于进入数据交易市场的个人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脱敏处理,且数据提供方需要对此类数据出具个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才能够进行交易。[13]但匿名化并非一劳永逸,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匿名化数据的再识别风险不断提高;因此,对于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应当从动态的角度对再识别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的高低进行分级规制,对于高风险数据的交易程序提出更高的要求。[14]诚然,经过匿名化处理后的个人数据不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围,但匿名化要求“无法识别且不可复原”,其存在大幅减损数据利用价值的固有缺陷。对此,有学者指出,越是匿名化的数据,其利用的价值越低,因此必须在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的在利用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点,[15]且就数据的价值而言,且如果将所有的个人数据都不加辨别地视为涉及隐私的敏感数据从而加以严格限制,那么期待这些数据能够为社会、企业所带去的发展利益的目标将无法实现。[16]为此,部分学者提出,应当在数据的再利用价值和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最大化保留数据的分析价值。[17]许可主张,对于个人非敏感数据以及假名化后的敏感个人数据,在符合目的限制原则的前提下,数据控制者可以自行决定数据交易流通的范围、方式和数据接收者。[18]此外,在匿名化的范围上,亦应有所缓和,如徐玖玖提出,应对个人数据进行动态分类,以具有综合性、场景性和动态性的分类标准将个人数据分为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等类型,从而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采取匿名化、交易许可或交易登记等制度。[19](三)如何构建数据要素市场?针对数据要素市场制度的构建以及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从界定数据权属、明确可交易数据类型、构建数据交易规则、建设数据交易所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将对相关研究进行简要整理和归纳。1.界定数据权属明确界定数据权属,对于保障数据交易各方的权益以及提高数据控制者分享数据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分配,法学界已经有众多的研究和讨论。但于数据要素流通的层面,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明确数据的权利体系以及权利归属,从而破除当前产权不明、定价困难等分享,打消数据交易各方的顾虑。[20]对于具体制度的建设,有学者指出,在复杂的营商环境下,应当对数据进行精细化确权,并通过算法规制从数据价值和数据权利构成层面反向实现数据确权。[21]2.明确可交易数据的类型明确可交易数据的类型,既能够有效防范因数据交易产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被侵犯的风险,亦能够打消数据交易各方对于法律风险的顾虑,从而提高数据交易的积极性。因此,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个人数据、政府数据能否成为数据交易的对象,并通过制定“负面清单”等方式,明确禁止交易的数据类型,并对可交易的数据类型作出原则性规定。[22]其中,个人数据能否成为数据交易的客体备受关注。原则上,个人信息应当经过严格的脱敏处理,并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后,才能进入数据要素市场流通。[23]为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对个人数据进行分级分类规制,对于与人格属性联系紧密的个人数据,应当禁止或限制交易;而对于经过匿名化处理后的个人数据,应当根据其再识别风险以及数据的使用场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24]3.构建统一数据交易规则为解决当前国内数据流通交易规则的地方性差异问题,在全国层面亟待出台统一的数据交易规则。除上文已经提及的数据权属规则外,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还包括数据分类规则、数据定价规则和数据技术标准三部分。其一,对于不同类型和风险的数据,需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因此,构建数据分类规则对于数据交易尤为必要。对此,李爱君提出,要以数据产品的科学性、稳定性、扩展性和适用性作为分类原则,以主体、行业领域和服务类型作为分类方法。[25]对于个人数据,徐玖玖认为,应当根据数据的识别性、敏感性、适当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对个人数据进行分级分类规制。[26]其二,由于同一数据可以被用于不同目的、不同用途,从而导致数据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居高不下,[27]因此,构建同一的数据定价规则能够提高交易各方的积极性以及数据流通的效率。对此,李爱君提出,应当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共同研究构建数据产品的基本价格指标体系和调整价格指标体系。[28]其三,要降低数据在不同企业、不同系统当中流通的成本,还需要构建统一数据技术成本。具体而言,我国应当通过出台行业标准或国家推荐标准进行试点,进而制定国家强制标准,以构建一个具有一致性、兼容性的数据流通友好型的数据标准,从而降低数据要素市场的交易成本;此外,还需要构建相应的标准认证机制,使相应的标准能够得以实施。[29]4.以公共数据推动数据交易发展针对当前各地所建立的数据交易所于数据供给端存在数据资源贫乏、数据质量较低的困境,有学者主张,以公共数据为初始投入,促进数据交易的供给侧改革,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数据交易当中来,从而盘活数据要素交易市场。例如,胡凌主张,应当整合公私两类数据交易平台,利用公共数据吸纳和带动更多社会数据的循环利用。[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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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谈第21期综述:聚合商业模式下的第四方平台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边界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21期“荷塘月谈”专题研讨会于2022年8月5日(周四)下午14:00--18:30在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举行,本期主题为“聚合商业模式下的第四方平台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边界”。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洪亮教授、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程国华、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良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与创新和互联网监管研究部副主任李桐、广州公共交通处处长苏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毅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盈、己任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龙非、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晴、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处干部葛逸群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本期荷塘月谈由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刘云、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阙梓冰分别主持。研讨会开始之前,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为本期研讨会致辞。首先向与会嘉宾表示感谢,并指出研讨会选取“聚合商业模式下的第四方平台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边界“这一主题,聚合平台也可以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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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利用系列|日本“限定提供数据”保护制度综述

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数据作为企业竞争力源泉的价值也持续增加。通过共享和利用气象数据、地图数据、机器运行数据、消费趋势数据等,产业界开拓了新业务,创造了可以带动日本经济的高附加值。为了保护这样的产业环境、实现“互联工业”(Conn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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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第五届(2022年)“计算法学”夏令营即日起接收报名申请

清华大学于2018年4月正式启动了“计算法学”方向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项目,面向全国招收优秀学生,进行法学与信息科学等方向的交叉研究型学习,致力于培养出一批既精通法律规则、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高端复合型人才,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法律行业和法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自2022年开始,计算法学正式纳入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并作为独立的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进行招生。计算法学学科将进一步突出交叉学科背景的人才培养方式,欢迎本科专业为计算科学大类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大三学生(2023届本科毕业)报名。清华大学已经分别于2018年7月9-11日、2019年7月15-18日、2020年7月11-13日、2021年7月2-4日成功举办了四届全国优秀大学生“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活动,现决定于2022年7月8-10日通过线上方式在举办第五届(2022年)全国优秀大学生“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活动。本届夏令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主办,联合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电子系、自动化系、软件学院、车辆与运载学院、社科学院等校内单位和政府机关单位、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律师事务所共同筹办。夏令营期间,将通过项目宣讲、交叉学科演讲、学术沙龙、创新研讨等活动,扩展营员的学术视野,促进全国各高校优秀大学生之间的交流,以及增加营员对清华大学“计算法学”的了解。本届夏令营拟招收约50名营员,欢迎全国各大高校符合申请资格、品学兼优的大学三年级学生报名参加。01申请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全国重点大学本科三年级在校生(即2023届毕业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网络空间安全、控制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数学、统计学及其他理工科专业或掌握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学生优先考虑,同时欢迎第一专业非法学但英语水平优秀的学生报名。2.前5个学期学业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名列前茅,预期能够获得所在学校的研究生外推指标(清华大学本校学生除外)。3.对交叉学科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具有兼修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有攻读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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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保法系列 | 网络平台隐私政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际修订情况分析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的正式生效,各大平台近期均修改了自己的隐私政策。例如微信在2021年10月29日进行了更新,美团在2021年10月28日进行了更新,淘宝、抖音在2021年11月1日进行了更新。更改内容主要集中于个性化功能管理、个人信息权利实现、双清单(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第三方共享清单)目录、撤回同意机制、信息储存期限等。本文主要针对微信、美团、抖音、淘宝、云闪付、京东进行分析,以下是重要制度的具体分析,相关分析是基于笔者的个人研究中立立场的理解,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相关分析主要是做差异化对比,相关内容也不完全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故而相关结论不代表需要整改的法律意见。1隐私政策主体指代不明各大网络平台的隐私政策中一般以第一人称“我们”来描述特定主体,但查阅相关隐私政策之后,可以发现“我们”一词的使用存在以下问题:(1)将“我们”定义为平台主体企业及关联公司,而对关联公司的定义则略过或者模糊化定义。如美团虽然说明了关联公司的定义,却将美团定义为美团旗下所有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甚至其中包括未来成立的公司,主体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2)没有对“我们”进行定义,直接使用“我们”二字。比如滴滴虽然明确了滴滴旗下的各个平台及其运营公司,却没有提到“我们”的定义,“我们”二字在《隐私政策》中的突然出现不免显得有些突兀。(3)引入集团概念,将“我们”扩展至多主体,《隐私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集团项下所有服务/产品,集团内所有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会在集团旗下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共享,同时明确单独设立《隐私政策》的产品/服务的效力适用规则。《隐私政策》的主体既包括平台运营服务商,亦包括其关联公司;《隐私政策》的适用范围则扩大为集团项下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但若存在单独设置《隐私政策》的产品,则优先适用单独的《隐私政策》(如百度、拼多多、淘宝、饿了么、爱奇艺、云账户平台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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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重大立法问题研究》开题研讨会在清华大学召开

9月30日上午,人工智能重大立法问题研讨会于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511会议室举行。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副司长张旭,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处长吴家喜,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清华大学科教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杨起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艳红,中科院自动化所研究员曾毅,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梁正,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张凌寒,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助理教授于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姬祥,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王莹,蚂蚁集团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华为云高级法律顾问王晓光,旷视公司法务总经理李欣,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云等人参与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主持。会议伊始,申卫星教授首先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向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嘉宾表示欢迎与感谢。申卫星指出,本研究团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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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发布 | 清华大学第四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数据治理与法律科技

清华大学法学院与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将于2021年9月25日-26日在法律图书馆楼(廖凯原楼)举办清华大学第四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暨110周年校庆系列智库论坛:数据治理与法律科技。本次论坛邀请到来自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产业界等各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及青年学生,共同研讨有关数据治理与法律科技的前沿学术及实践问题。欢迎大家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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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稿与二审稿修改对比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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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 | 第四届清华大学“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圆满举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21年7月2日至4日举办了第四届清华大学“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以期为“计算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项目”吸引优质人才,探讨全面数字化转型时代“法律+技术”高端复合型人才培养。本届夏令营共计收到227份有效申请材料,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全国重点高校的86人经过简历筛选获得夏令营入营资格,最终有59名优秀本科生经过科研作业提交、成果汇报展示顺利通过考核。一、开营仪式与主题演讲7月2日上午,清华大学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开营仪式与主题演讲环节通过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丝敏副教授主持了开营仪式。高丝敏指出,计算法学项目自2017年以来就获得学校的大力支持,并已经成为清华大学新文科建设的名片之一,也逐渐成为国内法律与科技交叉学科建设和复合人才建设的范例。高丝敏鼓励各位同学能够在夏令营期间积极参与并能够有所收获,并期待未来能够在清华园见到各位同学。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以《探索可计算的法律发展道路》为题作了主题演讲。演讲伊始,申卫星首先对参与本次夏令营的各位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参与本次夏令营的司法实务专家、校内各院系教师表示深切感谢,还希望各位同学能够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申卫星的主题演讲围绕计算法学学科的具体内涵、国内外发展态势、清华大学计算法学学科的发展路径和法律的可计算发展路径等维度展开。申卫星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清华大学考察时便明确提及,学术发展要充分利用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清华大学倡导的计算法学便是新文科建设背景下进行法学与信息技术学科交叉的典范。总体上,计算法学主要包括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引发的全新法律问题(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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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第四届(2021年)“计算法学”夏令营即日起接收报名申请

上述1-6项材料的纸质版请胶装成册1份并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法学院107办公室,收件人:闫老师(电话:010-62772172)。请在邮件外部显著位置注明“计算法学夏令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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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产学研青年论坛成功举办

2020年10月24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组织举办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产学研青年论坛”,来自互联网企业、律所、高校、研究机构等的20余位专家,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相关老师和学生,共计40余人参与了此次线上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伟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林洹民、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等学术界从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以及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阿里巴巴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腾讯研究院秘书长柳雁军、华为Cloud&AI法务部高级律师王晓光、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笑岑和罗治兵、京东法律研究院秘书长严少敏、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建媛等从事个人信息合规工作的实务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做讨论会致辞,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刘云主持本次讨论会。周辉、方禹、王新锐等专家首先作为主题发言人,对草案的主要问题做了导读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其他各位专家分别围绕草案的具体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多位专家提交了书面反馈意见。自从德国黑森州在1970年颁布第一部独立体系的《数据保护法》以来,目前世界上有140多部现行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时隔50年,中国社会全面进入到信息时代,各个法规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纷繁复杂,制定一部统一保护个人权利、适应时代需求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然趋势。此次讨论中,与会专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鲜明的国际视野、明显的时代特征,彰显了自然人在信息社会时代的信息自决权,将成为信息社会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但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旨精神如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与《民法典》等相关立法进行协调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如何统一落实、中国该如何取舍GDPR中的制度、如何实现个人权利合理利用和数字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与会者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条文做了深入而全面的讨论,认为: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个人信息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平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处理者的合理负担,成立专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关对于避免尽管冲突和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至关重要,应当对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更强有力、更加务实的规定。需要对个人单独同意的场景作出更合乎实际的安排,协调不同条文中的“同意”机制,敏感信息遵循严格处理规则也需要增加例外事由,考虑将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所必要等处理行为纳入同意的例外事由。考虑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引入,个人权利如何做必要的限制和克减,防止个人信息查阅权、复制权被“职业打假人”滥用,细化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丰富去标识化个人信息的法律意义。参考CLOUD法案完善跨国执法协助的个人信息调取,细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区分使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影响评估,完善自动化决策的内涵和规制方式,激励处理者积极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内部独立性,个人信息行政处罚的合理标准不能贸然引入欧洲的做法,细化不同情形的行政处罚标准,拟制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标准……此外,与会者还认为: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否事实上构建了个人信息权值得思考,匿名化技术的发展会导致个人信息的范围随着时代而变化,同意界定为意思表示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理论冲突,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区分界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明确,通过拟定充分保护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如何判定合规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标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和适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需要再明确,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的开放性给予了实践很多弹性空间……我院已经根据独立的研究成果和与会者的口头和书面反馈形成比较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完善意见,将经过充分、客观和科学的论证后提交给有关部门参考。欢迎关注“智能法治研究院”公众号实时获取“计算法学”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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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球视野&智领未来|第三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圆满召开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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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 | 第三届清华大学“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圆满举行

熊定中分享的主题是“数字经济时代法律人的未来”。分享的内容包括法律人毕业之后的去向以及我们能真正发挥优势的领域。首先熊定中推荐了《法律人的明天》这本书,就法律人或者说计算法学人的未来,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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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入选校级智库

我们期待与国内外院校和有识专家一道探索计算法学的未来,在法学与信息技术的交叉领域为法学学科发展、法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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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圆满召开,各国学者齐聚清华共议“数字经济治理与法律科技创新”

Kermi。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副院长高丝敏副教授、何海波教授、王洪亮教授、赵晓力副教授、吴伟光副教授、蒋舸副教授、刘晗副教授等人分别进行了主题演讲、主持和评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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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 | 第二届清华大学“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暨新竹清华大学数据治理夏令营圆满举行

7月18日上午,夏令营学生成果汇报举行,按选题分为互联网法治一组、互联网法治二组、法律科技一组、法律科技二组、数据治理组,营员们向学者评委和专家评委展示了自己对于计算法学领域某一课题的研究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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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THUIAIL)

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清华大学共同洽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18年8月下发法办〔2018〕155号文件,确定了九项具体合作事宜,其中明确支持清华大学创建智能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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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 清华大学首届(2018年)“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纪实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分享了题为《迈向数据法学》的主题发言,并结合司法正当程序、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课题成果介绍了法律大数据的研究。何海波指出,数据法学研究有三个要素,一是开放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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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谈 | 第5期:数字版权的最新发展—网络平台的内容过滤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荷塘月谈”系列茶话会,每月一期,每期聚焦信息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的一个话题,邀请来自学界、政府、行业的相关专家共同研讨,以期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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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计算法学”夏令营即日起接收报名申请

清华大学2019年“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申请表(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s://cloud.tsinghua.edu.cn/f/87a32a939bc4484d975f/?d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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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谈 |第4期:个性化推荐的技术原理与法律规则

张敏首先做了“个性化推荐的公平性与用户理解”的主题发言。她指出,个性化推荐的可解释性、鲁棒性、公平性一直是清华计算机系研究团队关注的内容,对公平性的理解,更是近年来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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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开题会暨专题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

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副教授戎珂作为子课题负责人代表做了发言,他从“平台治理”的经济学角度指出,平台合法化、监管分类化、平台国际化、多中心治理等问题都可加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深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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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谈 | 第3期:流量劫持的法律责任

王丽俐提出了互联网公司在实务中最常遇到的三种劫持行为:其一,难以判断真正劫持方的广告劫持行为;其二,输入法在浏览器和搜索引擎中的流量劫持;其三,手机厂商在APP下载中的硬核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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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热点案件和民生案件审判智能辅助技术研究”项目启动会暨实施方案论证会顺利召开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热点案件和民生案件审判智能辅助技术研究”项目启动会暨实施方案论证会于2019年1月14日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召开,项目正式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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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 | 首届计算法学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论坛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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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letter | 2018 Computational Law Forum in Tsinghua Law School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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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论坛 | 分论坛二:计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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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论坛 | 分论坛五: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person)的法律地位、调整作品的定义等方式回应机器创造的问题,我国立法也应当考虑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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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论坛 | 分论坛四:大数据应用的法律问题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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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论坛 | 分论坛三:法律职业智能辅助的技术与实践

最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政法事业群执行总裁刘江从法律职业智能辅助技术的用户习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解释性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点评,并期待未来能够实现法律、人工智能、科技发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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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论坛 | 分论坛一:学科交叉与实践融合的计算法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申卫星做了题为“计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内涵与外延”的报告发言。他指出,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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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计算法学论坛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成立仪式圆满举行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