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中因个人信息侵权被强制执行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张纪中未履行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樊馨蔓(张纪中前妻)与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主要内容。
图 / @张纪中
公告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张纪中曾发布微博将《离婚协议书》公开至网络,内容包括原告樊馨蔓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原被告子女的情况、双方财产的分割情况等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被告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法院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用998元、律师费5000元。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不久前,张纪中已因此案被强制执行2.5万余元。
张纪中曾翻拍过许多金庸先生的经典小说,担任《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等制片人。
樊馨蔓则曾为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百姓故事》八年纪录片编导、《感动中国》九届总导演(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届)、《中国魅力城市》总导演,著有《芝麻开门》《暴走的日子》《人体植物》《你的影子》等等,曾导演电影《爱的频率》,制作3D电影《战神蚩尤》。
二人相识于1988年,2002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3日离异。
2022年5月21日,张纪中为辩解向公司借款、还款问题,微博首次晒出张纪中和樊馨蔓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就孩子抚养、樊馨蔓详细住址、和财产分割均有详细说明。
个人隐私信息被网络传播,樊馨蔓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由,将张纪中告上法庭。
张纪中与前妻仍有多家合伙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张纪中与前妻樊馨蔓当前仍在上海纪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等存在合作关系。
其中,上海纪中文化发展公司由张纪中持有45.85%股权,樊馨蔓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并持有34.67%股权。
在张纪中任总经理的湖南美猴王影业公司中,樊馨蔓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并间接持有约70%股权。
而在今年5月12日,张纪中曾发微博表示,“离婚后名下所有公司持股股份全部经由离婚财产分割给了樊馨蔓女士。其中上海纪中文化公司股份对方始终因其一些特殊目的没有按约定执行转股,在我方多次催告下,企信宝显示已依照离婚协议将我名下全部股份转至樊馨蔓女士名下,而2021年我们突然发现樊馨蔓女士又擅自违背我个人意思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股份又转回到我名下,因离婚后她经营不善把公司搞得负载累累,于是她想把她多年经营不善的债务转嫁于我。多次催告她执行无果,无奈我便多次在各个平台公开声明我已在事实上不是纪中文化股东,并多次公布离婚协议中对此的明确约定,以防相关人士被蒙蔽。”
张纪中强调,已卸任掉此前所有公司的一切职务,所持有相关所有股份全部都归樊馨蔓一人所有,其一切债权债务均与自己无关。
能将离婚协议书公诸于众吗?
据极目新闻报道,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曾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
民法典中的“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
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等都属于私密信息。
张纪中将其与樊馨蔓的《离婚协议》公布,侵犯了樊馨蔓的隐私权。首先,离婚协议涉及了两人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信息,此类信息属与社会公众无关的双方的个人信息,是双方的私人空间,是不愿或不便为外人知悉的信息,属于我国民法典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一方在处理此类共有的隐私信息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公开,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离婚协议中还涉及樊馨蔓个人的私密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这些内容属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他人私密信息,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 源 | 天眼查、极目新闻、@张纪中、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