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猎问 | 王运嘉:币改落地要自律 也要监管理解宽容

有担当区块链媒体 猎云财经 2018-09-27

导读:非法经营罪的确是个口袋罪,这是我国立法技术的一个特点。但是,“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首要原则。


 猎云财经(id:lieyuncj) 整理/郑婷婷


8月1日晚,猎云财经在线对话栏目“猎问·创世相对论”第二期,北京枫玉科技公司创始人、币改试验区通证法律研究小组组长王运嘉博士,与猎云财经主编吴德铨对话“通证合法流通交易”,探讨区块链通证和币改项目如何合法落地。

 

针对行业关注的法律边界问题,王运嘉博士表示,区块链技术和现有法律基本没有冲突,除了信息的遗忘权或删除权。而通证和现有法律冲突较明显,其主要原因是不同的通证有不同的法律定性。


我国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目前政策上允许持有虚拟货币并且个人之间可以交易,明确禁止的是ICO融资行为、ICO信息中介平台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而备受关注的币改即通证化改造,核心是推动传统企业拥抱新型生产关系,通证的流通与数字资产交易所没有必然的联系。依据锚定资产或权益的不同,通证会有不同的流通方式。“币改自治社群”重点覆盖早期币改项目全球通证发行阶段,不参与项目ICO与交易所流通环节。


他说,法律的滞后性与从严的选择性执法,的确会让创新企业受到池鱼之殃,但在实际运作中,国家对真心实意的技术创新型项目,不但给予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且积极鼓励。而实体企业的通证化改造,监管的理解和宽容却是重中之重。


王运嘉博士呼吁,行业各方参与者,在创新的同时,应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源于内心深处的自觉,养成自律的好习惯,勿以恶小而为之,主动拥抱监管,区块链行业才有真正的未来。

 

对话时间:2018年8月1日22:00~24:00

 

社群:猎云财经猎问创始研讨群

 

对话嘉宾:

 

王运嘉:北京枫玉科技公司创始人,币改试验区通证法律研究小组组长,“证币分离”创见人,全球影响力变现平台(VIPcoin)发起人。

 

吴德铨:猎云财经主编

 

以下根据对话原文整理:


吴德铨:大家好!欢迎来到猎问·创世相对论,这是猎云财经的深度对话栏目,聚焦于影响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行业发展的热点事件、现象和命题,欢迎各路精英参与猎问九连发对话。

 

区块链行业目前在早期阶段,去年九四文件之后,国内禁止ICO融资行为、禁止ICO中介服务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许多运营主体转移到海外注册,寻求合规存在。国内的一些项目方、投资者辗转通过这些海外注册的主体、平台进行代币的发行、投资活动。

 

由于海外的监管环境也处于探索阶段,事实上,区块链代币的这些运作处于法外之地的模糊状态。但是,从业者终究希望有一个稳定的经营和投资环境,希望清楚法律的边界,以及监管环境的未来演进。

 

尤其是,币改或者通证化改造引起行业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法律边界问题瞬间被放到了聚光灯下。如果不能厘清这一问题,不能很好地把握尺度,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币改和整个区块链行业的快速发展。

 

因此,猎云财经本期猎问对话荣幸邀请到国内区块链法律领域的专家王运嘉博士。根据7月26日FCoin币改试验区13号公告,王运嘉博士担任“通证合法流通与交易”课题研究组组长,负责制定研究计划及币改落地合法性建议。

 

王运嘉博士是北京枫玉科技公司创始人,币改试验区通证法律研究小组组长,“证币分离”创见人,全球影响力变现平台(VIPcoin)发起人。他是法学和计算机双博士,曾经在美国写过15年代码,从事的领域主要是半导体、通讯、互联网、区块链、法律服务,也是区块链相关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他率先提出“证币分离”的商业逻辑重构方案,对实体企业的通证化改造和相关法律问题有广泛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

 

下面,开始猎问·创世相对论的九连发对话。欢迎大家参与研讨,最后我们会安排自由提问时间,访谈时请勿发言,谢谢各位!


 一、虚拟财产受民法总则保护


吴德铨:猎问第一发。通证(token)既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其定义尚处在不完全确定状态。未来“通证”的权益属性将会被如何界定?从一些案件的处理看,虚拟货币由于国内缺乏合法的交易定价平台无法估价,公安部门和法院多数情况不予受理,怎么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王运嘉:虚拟货币的典型就是比特币,比特币在我国是“虚拟商品”,我国的民法总则承认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2013年12月3日的《通知》确定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也没有否定。


所以,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虚拟财产,目前,我国不但允许持有比特币,并且允许个人之间流通或交易比特币。

 

通证,英文单词是Token,元道和孟岩将其翻译为“通证”,意为“加密可流通数字化权益证明”,是伴随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一种价值媒介。


有多少种资产和权益,原则上就有多少类通证,通证是资产或权益在价值网络里的表达形式。判断一个通证的性质,前提是看其映射的是什么类型的资产和权益。

 

我们对通证下的定义是:可流通的加密数字凭证,其中的关键词是“凭证”和“可流通”。我们主要关注的凭证是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合法或不具法律效力的凭证超出了我们目前的研究范围。

 

凭证是资产、权益、身份的表示形式或载体,就通证化改造而言,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资产和权益,凭证的实质内涵由其锚定的资产或权益所决定。凭证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某些虚拟货币案件公安不予立案,其具体原因得就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吴德铨:“通证”的权益属性如何界定?

 

王运嘉:通证的权益属性和通证的内涵是息息相关的,其权益仍然属于所映射的资产或权益的所有人。但是由于通证的匿名性,权益的归属有时不好辨认,私钥即所有权在法律上不是完全认可的。


因为我国是采取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也就是说,合法原因产生的物权变动才受法律认可。比如说,你口袋的钱被偷了,物理上这些钱已经不是你的了,但是法律上仍然认为你是这些钱的所有人。


 二、通证与法律的冲突看其定性


吴德铨:猎问第二发。我们知道,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区块链技术以及通证和现有法律体系有哪些冲突?中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世界各国关于通证、ICO有哪些法律认定?是否有中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王运嘉:区块链技术和现有法律应该说没有冲突,如果有的话,目前可以想得到的,也就是信息的遗忘权或删除权。通证和现有法律的冲突比较明显,其主要原因是通证的定性。就通证而言,最关键的就是对各种不同通证的法律定性。

 

比如说,我国将通证一律定性为“虚拟商品”,新加坡则分为Utility Token和Security Token,瑞士则又将Security Token细分为Asset Token和Payment Token,而其中只有Asset Token受到了证券法的约束。


总的来说,通证只是个电子化的载体或凭证,其实际内涵则由其锚定或对应的资产或权益所决定,不同的资产与权益则受相应的法律所规范与约束。

 

但是我们不得不说,的确有些token是目前法律语境下所没有的新型物种,最典型的就是比特币。比特币的既定功能是使用权,也就是使用矿工为其服务的凭证或权利,可是比特币却没有发行人,或许这也是美国SEC认为比特币不是证券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依据证券法,任何证券必须有个合法的发行人。

 

但是,现在由于矿池的出现,比特币的发行(或新增)主要被5大矿主掌控,换句话说,比特币有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只不过不是一个人,而是5个人。所以,这些新物种对法律工作者与监管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是:(1)ICO行为以及与ICO相关的信息中介,(2)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具体细节请参阅去年9月4日的公告。


  三、智能合约“准确无误”是把双刃剑


吴德铨:猎问第三发。伴随通证产生了很多创新性的概念,比如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匿名交易等,这些概念和传统法律中的概念区别很大。智能合约会在区块链领域被深度运用,那么,智能合约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有什么异同?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

 

王运嘉:“共识机制”和“匿名交易”更多的是计算机领域里的名称,前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而后者则是为了保护交易的隐私性。

 

“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个由计算机(此处为广义的计算机,包含区块链的节点)执行的代码程序,智能合约的表达能力(Expression Power)与一般的代码程序并无二样。简单讲,它受限于计算机语言的表达能力,并且仅能由特定的计算机在一定的设置或配置下才能被准确无误的执行,而“准确无误”在数据不可篡改的语境里,是把双刃剑,是优点也是缺点,以太坊的DAO事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此外,智能合约的前提是被执行的客体本身可以被数字化和量化,执行的结果依然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至于执行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得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总的来讲,智能合约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或许可以就是合同本身。但是一般而言,智能合约与合同法的合同不在同一个语境下,相提并论的意义我个人认为不是很大。


  四、非法经营是口袋罪但罪刑法定


吴德铨:猎问第四发。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阐述,区块链行业中很多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这项罪名。资产通证化后,如果行为本身自带流动性影响市场管理,是否会触犯这一法条?

 

王运嘉:资产通证化,类似于资产证券化,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必须合法合规的进行。非法经营罪的确是个口袋罪,是我国立法技术的一个特点,但是,别忘了,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首要原则。“本身自带流动性影响市场管理“的行为是否入罪,说真的,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吴德铨:口袋罪是个问题,也是行业有所担忧的地方。

 

王运嘉:是的,许多法律人也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立法者也心知肚明,可是,从我国国情的角度而言,目前看来,似乎也无法在近期内取消。


  五、法律滞后可能会伤害创新


吴德铨:猎问第五发。从法律体系角度说,我国法律的发达程度似乎比很多发达国家还缜密,但是往往给人们法律约束缺失的印象,这是因为“选择性执法”的缘故吗?您对国内法律发展程度怎么看?

 

王运嘉:在某些领域,我国法律的发达程度或许比许多发达国家还要缜密,但是,我个人对“发达程度”的客观标准不是很清楚,所以没法评论。

 

“选择性执法”这个名词,一般适用于刑法与行政处罚体系,由于我国国情比较讲政治和讲人情,或许相对而言选择性执法比较常见。但是,也不一定完全是坏事,因为执法者在某些情境下可以善意地选择从宽。

 

我国法律的发展,我个人认为,在一些专业性强的领域,例如科技领域和金融领域,确实比较滞后。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运行的自然属性,无可厚非,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成文法系,相对于英美判例法系的法官造法,滞后性更为明显。

 

就通证经济领域而言,我国法律的滞后性与从严的选择性执法,的确会让创新型企业受到池鱼之殃,但是同时,我国民众无所不用其极的财富追求手段和对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的视而不见,对社会经济和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两方面如何平衡,考验着法律人的智慧


  六、国家鼓励真心实意的创新


吴德铨:猎问第六发。对于目前多方参与的币改或者说通证化改造试验,大家仍然有一些认识不足的地方,您作为币改试验区通证法律研究小组组长,能否系统阐述一下,币改的定义和目的是什么?币改自治社群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定位是什么?与FCoin币改试验区是什么关系?币改项目落地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王运嘉:“币改”是个民间俗称,也是一种简称,我们社群内部的定义是:实体企业的通证化改造,也就是经由token改造实体企业的商业模式、协作模式、或治理模式。

 

仅从字面上看“币改”二字,或许会浮想翩翩,尤其是对“币”字的浮想,但此“币”非彼“币”,币改的核心是推动传统企业拥抱新型生产关系。所以,请不要纠结于“币改”二字的字面意义,也请不要过度解读,而是要回归其本质与初心。


我们内心对“币改”还有另一个深层次的愿望,就是币圈改造,或者说得更直白一点,区块链、数字货币和通证全行业的自律行动。我们能不能通过组织自治社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为这个新生的行业创建一个良性的生态?我们希望通过币改这个行动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币改自治社群,缘起于FCoin创始人张健邀约元道、孟岩两位一起推动币改试验区(C板)的建设工作。为了更为有效地推动币改工作,元道、孟岩又召集了更多有识之士,共同组建了一个筹备组,并逐渐演化成了一个自治社群。

 

FCoin币改试验区(C板)定位服务于优质的币改项目,为币改项目开辟交易专区。宗旨和目标是打造新生形态、具有蓝筹特征的超大型通证经济体,建立区块链新世界的价值投资信心。


首先面向三类项目: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证化转型;大型实体产业通证化转型;全球范围内的通证经济创新项目,特别是一带一路全球数字经济+通证项目,以及通证经济全球基础设施重大创新项目。

 

为了更好地建设币改试验区(C板),我们专门成立了“币改自治社群”,二者一脉相承,但是在定位上有所区别。“币改自治社群”定位于区块链通证经济改造的赋能式投资协作分布式自治社群,重点覆盖早期币改项目全球通证发行阶段,不参与项目ICO与交易所流通环节。

 

币改自治社群,重点推动以下工作:第一,币改项目通证经济系统设计;第二,协助币改项目完成团队、组织和利益重构;第三, 面向区块链新世界机构投资者进行合法的私募。

 

币改自治社群的运行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以自治社群新型组织完成币改的三个重点工作,自发、自愿、自治、自激励;第二,工作过程全程记录,信息公开披露。当项目方基于各自情况、决定以合法合规方式上交易所时,币改自治社群将这些信息向潜在的交易所客户(包括非机构投资者)充分披露。

 

币改项目落地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其他区块链项目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基本一致。在通证的定性、发行、流通和交易的各个环节,都面临法律边界不明的情况。基本上全世界各国大同小异。


虽然有些国家相对比较开放,但也都是有限制的开放,不是完全放开的,尤其是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大都采取谨慎的态度。我们国家也是如此,可是,在实际运作之中,对真心实意的技术创新型项目,不但给予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且积极鼓励。


 七、通证化改造赋能实体经济


吴德铨:猎问第七发。币改试验区筹备组,为什么要成立“通证合法流通与交易”研究小组?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是否确实有许多合规问题需要寻找解决方案?这个小组主要研究哪些问题,工作的对象、计划和形式如何?小组的研究会在多大程度上推动区块链行业通证合规问题的解决?

 

王运嘉:因为币改项目的特点就是与实体经济、互联网平台经济(以下统称“实体经济”)紧密结合,流通与交易是实体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们希望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数字通证的创新形式与思想,为实体企业进行通证化改造,在帮助实体企业的同时,也为实体经济赋能。

 

但是,当某个币改项目完成了通证设计之后,接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合法合规的落地。简单讲,就是如何合法合规的发行、流通、或交易通证,这些环节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下,都有一定的难度,的确有很大的探讨与研究空间,也是广大社群成员与行业内朋友们关注的问题。

 

所以,币改筹备组在第一时间成立了这个研究小组,如何“落地”是主要的研究方向。希望能够通过研究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研究并汇总各国对通证的定性、发行、流通和交易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指引,希望能够由分析各国的特点、优缺点,向社群成员、监管单位和业界同仁们提出有益的参考性建议。

 

研究小组继承了币改自治社群的基因,本质上是个开放型的自治型组织,成员都是志愿者。借此机会,诚挚邀请大家的参与,有兴趣报名的朋友们请参阅第13期币改公告。经由元道的推荐,我忝为首任组长,希望能借此抛砖引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由更合适的人士担任组长。

 

工作的流程和方式,说实话,是边工作边建立,摸着石子过河,目前计划采取类似于以太坊的工作方式。简单讲,就是:(1)设立具体工作任务(初期由我设立,尔后由成员建议,并由小组决定取舍和优先顺序);(2)由成员认领;(3)成员交付任务成果(主要是书面报告);(4)成员间讨论、汇总并公布任务成果。

 

当务之急就是研究各国对通证的定性、发行、流通和交易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指引,分析各国的特点而总结出各国的优缺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公开发布。

 

希望小组的研究成果能为通证合规提供一定程度的铺垫,最终还是要靠行业各方朋友一同努力,共同推进通证合规进程。


  八、币改落地可参考VIE路径探索


吴德铨:猎问第八发。币改或者通证经济改造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通证的流通,通证流通与上数字资产交易所有无必然联系?面对不确定的法律环境,通证经济落地有哪些路径?给项目方有哪些建议?如何应对政策不确定的风险?

 

王运嘉我个人认为,通证的流通与数字资产交易所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如同刚才所说的,通证本身只是个资产或权益的载体或凭证,依据锚定资产或权益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流通方式,不一定要经过数字资产交易所流通。


当然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数字资产交易所,类似于FCoin交易所。所以,在谈通证流通之前,还是得先说清楚是哪种通证。

 

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对通证经济而言确实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项目方而言,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就落地的路径而言,我们目前有一个初步的思路,那就是想参考当初VIE的路径,看看在目前的环境下能不能研究出一条合法可行的落地路径。

 

此时此刻,能给项目方的建议,说实话,非常有限。只能说,在进行通证改造与设计的同时,要心存善意,要有法律意识,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避开红线。

 

吴德铨:确实,自律对于行业也蛮重要。

 

王运嘉:是的。


  九、监管的理解宽容是重中之重


吴德铨:猎问第九发,最后一发。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行业经过前期草莽混沌阶段,目前正处在休息调整和理性反思期,场内信心严重不足,也缺乏场外资金和传统金融资本进场的足够的价值支撑。行业似乎有一种共识,99.9%的项目都是难有前景的初心不良的“空气币”。


因此,理性的声音开始呼吁行业拥抱监管。那么,对于区块链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状,您在监管方面有什么建议?如何建立合适的监管体系?

 

王运嘉:我的建议就是:(1)对心怀不善的诈骗和传销项目,直接刑法伺候,严惩不贷;(2)对立意善良的创新型项目宽容理解,让子弹多飞一会儿。毕竟创新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套。实体企业的通证化改造,监管层面的理解和宽容是重中之重。

 

此外,行业的各方参与者,在创新的同时,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源于内心深处的自觉,养成自律的好习惯,勿以恶小而为之,主动拥抱监管,大家一起共同迎接美好和谐的明天。

 

监管体系的合适与否,个人认为,在于疏而不漏。如何建立,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我只能说,得依据通证的种类建立不同的监管体系。但是,必须要有技术手段penetrate(穿透)通证与生俱来的匿名性或主体隐秘性。也就是说,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技术手段是有效监管不可或缺的工具。

 

吴德铨:据说,监管技术也在与时俱进地研发当中。

 

王运嘉:是的。


吴德铨:感谢王运嘉博士今天晚上在忙完一个多小时的海外电话会议之后,做客猎云财经猎问·创世相对论,畅谈专业的区块链法律问题。现在已是北京的深夜,辛苦王博士!法律和合规的问题,还有待行业有识之士继续探讨和推进。


谢谢各位参与猎问·创世相对论的研讨,下期见!

 

  自由提问:后台实名是监管必需


问:
我看在京东有很多矿机在销售,这些矿机是可以挖很多不同的币的,那销售矿机就是合法的吗?

王运嘉:销售矿机,我个人认为合法,因为去年的公告并未将其列为非法行为。


问:探索的通证是否包括锚定收益权类型?如果是,是否要参考ABS的合规要求?未来收益权ABS是否更适合区块链?


王运嘉:ABS属于证券类,天生就容易通证化,当然要符合合规性的要求。未来收益权的源自于何处?股权分红?应收账款?投资收益?经由通证融资,如果对象是普罗大众,就有ICO的嫌疑了,如果是特定对象,就OK,属于合同行为。


刘泽枫-枫玉区块链法律科技:通证经济在国内落地主要涉及的行政许可和社会稳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以包括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备案和负面清单。只要在这个框架内,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去突破经营,都有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


ABS现在是备案和负面清单制度,如果涉及,肯定要积极沟通。另外这些罪名还有想象竞合的因素,会跟具体特定罪名从轻。


问: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监管,会不会运用到区块链行业的所有环节当中?是否与目前大家习惯的匿名性等等区块链精神含义相违背?

 

王运嘉:就原教主义而言,后台实名的确有所违背。但是,从监管的角度而言,却是必须的,例如你的银行余额。

 

(完)


扫码加入链币精英会!客服id:xiaomengmeng66888

【声明】猎云财经为猎云集团旗下有担当的区块链媒体平台,所有原创内容版权归属猎云财经,全网转载需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作者。未获授权不得转载,如有侵权,保留追究权利。(文章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是传达资讯之目的,不代表猎云财经立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

往期精彩

猎问 | 赵大伟:币改可能掀起新一轮企业再造浪潮
比特大陆上市玄机:单一主营遭监管挤压临界点
新“矿难”边缘 比特大陆转型困局
币圈幕帐 孤独李笑来
特写 | 中本聪的自治兵:从Martti Malmi到“比特币核心”
疯狂的刷单:FCoin背后的韭菜有话说
张健的尖峰时刻:巨头围剿加速FT泡沫破灭 交易所大战鹿死谁手
OKEx搅局FCoin模式:交易所的突围与围剿生死战
独家回应 | FCoin创始人张健:说我割韭菜传销的人都在坐等打脸
没有灵魂的拼盘 波场却用180天完成“主流币”蜕变

火币被控操纵爆仓: “平台内差价这么大,一定存在猫腻的”
95后张议云:宗教是最早ICO | 90后链咖访谈录5
血流成河!币圈惊魂24小时
红杉诉币安曝传统VC失区块链掌控力 币交易所江湖酿血雨腥风
【独家】Telegram爆团队矛盾致ICO取消 私募退币将套利50亿
公益楷模刘思宇:区块链颠覆一切太扯|90后链咖访谈录4
全球首发】纳斯达克计划10月上线加密货币交易
“币墅论”孙泽宇:不发币不算区块链 | 90后链咖访谈录3
李文超:区块链时代赋能的90后 | 90后链咖访谈录2
特写 | 朱潘:“普通”90后亿万富翁,不普通的链圈大咖
薛蛮子的“秘密武器”朱潘 | 90后链咖访谈录(第1期)
币圈高兴太早!空头攻击大鳄索罗斯变身比特币“解放军”?
ETH跌破400美元大关 一场收割全球的计划完成闭环
英雄链被律师指经济欺诈 ICO代投涉诈骗已立案
币圈割韭菜比股市狠!史玉柱王亚伟所投OKEx被控操纵交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