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
大家好,我是七喜。
最近大家普遍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很大的信心,都在说:
利好城投!利好国企!
但这事儿并不简单,咱们梳理下。
(一)
为什么要出台债务重组政策?
是为了减轻银行不良压力,给予城投和国企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吗?
这是表相,周期矛盾才是底层逻辑。
城投和国企具有逆周期调节的任务,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市场主体。
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顺周期调整的特点,雨天收伞,晴天送伞。受制于问责机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本次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意味着:
风险认定和处理要结合实际情况、顺应周期规律做动态的调整。
避免因为传统僵化的执行,出现错杀急杀通杀,因处置风险却酿出了更大的风险的情况。甚至,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二)
城投化债,应该救资产还是救债务?
救债务的时机已经错过了。
在过去,信用膨胀,资产大于债务。
此时,救完债务,还能留点资产。
这点所有者权益,就是地方政府的家底。
到现在,信用收缩,资产小于债务。
此时,在没救完债务之前,资产就没了,还要往里面继续填。
地方政府不但耗光了家底,还债台高筑。
救资产的时机仍在,要推吗?
在过去,救资产肯定可以救债务。
到现在,救资产就出现债务缺口。
当前化债,有的地方选择了救资产。
比如某家城投要债务重组,那么先把优质资产连同债务全部剥离给其它平台,最后剩个空壳来背债爆破。
这种救资产的思路并不可取,地方算赢了小账,却失算了大账。虽然市场化解决了问题,但是彻底失去了信用。
地方的确把债务甩掉了,但是这种不要脸的行为,那些空壳背债重组的三折(假设)结果,都会使增量资金心有余悸。
救债务兜不住,救资产丢信用,那么就只有一种方案,就是:
救主体。
当商业银行可以对城投和国企的债权进行展期降息式重组,就意味着:
城投和国企永远不会破产了。
如果破产,展期降息后的商业银行,作为“劣后债权”,就要承担最主要的损失。
城投和国企的背后,既隐含着资产信用,也隐含着国家信用。地产的背后,只隐含着资产信用。
所以救地产的思路可以是救资产,市场化完成保交房即可。而救城投和国企的思路,是无法通过市场化来解决的。
(三)
城投和国企,在当前周期中的角色?
毋庸置疑,宏观上杠杆的工具。
现在需要加大政府投资,需要提供国有增信,未来的城投和国企,是当前周期内,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核心力量。
怎么避免重蹈覆辙呢?
要思考这个问题,先要思考,为什么会搞成现在这幅样子。
地方政府要发展,城投公司做贡献,社会资本来参与,金融机构做支持:
大家的初衷都是好的,
为啥最后的结果却很糟糕?
重要原因在于缺乏收益自平衡的约束,地方主要领导们的干事冲动超出了能力范畴,太乐观了。
如果后续要给城投和国企松绑,就要严格控制各家城投和国企负债的边界。
不妨可以参考银行的净资本管理办法,城投有多少真实净资本,才能加多少杠杆。
在过去,负债推动资产模式,借钱越多,造的越多。估值连涨,借钱更多。
到现在,资产匹配负债模式,有多少本钱干多少事,现金为王,不care估值波动。
注:上篇写了重组的原因,下篇再写重组的路径选择,利弊分析和操作难点。
附:债务重组关键章节摘录。
第三章 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 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