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到底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近期,有媒体和自媒体陆续报道了美国苹果公司因对部分应用的打赏与游戏道具购买收取30%提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向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消息。
(例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陈宝亮的报道《4项行为存争议 中国开发者举报苹果垄断》http://m.21jingji.com/article/20170808/herald/7462b0ec6dc3ae8dff93763bc0de67e8.html )
2017年4月24日,我在澎湃新闻网发表了《苹果与腾讯:游走在反垄断法边界的博弈》 一文已经指出苹果公司在中国缺乏市场支配地位。
苹果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17年1月,美国苹果公司将美国高通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诉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今,在与腾讯微信就公众号赞赏功能纳入到苹果应用商店系统产生分歧的苹果能否被认定为滥用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苹果虽然长期在手机销售数量,盈利水平上遥遥领先,树立了非常好的品牌形象,但能否因此就认为其具有了控制商品价格的市场地位,则并非一目了然。如何解释“控制”一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能够维持很高的利润水平是企业市场力的体现,同样能够维持稳定的价格,或者像谷歌的安卓系统一样维持免费开源也是市场力的体现。
苹果公司也曾尝试过通过低配置手机打开中档手机市场,扩大用户基数,但并不成功;同时,华为、VIVO、OPPO等在国内手机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高定价机型销量持续走高(例如OPPO R9连续四个季度销量第一,华为在2017年1季度卫冕销售冠军,占销量19.2%),吸引了不少的苹果手机用户换用安卓系统手机,以至于苹果在2016年首次出现了手机出货量下滑7%的情况。可见,在手机等移动终端市场,苹果虽然可以依靠其质量、创新与品牌号召力维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最好的利润水平,但也并非江山永固。
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领域,安卓与苹果存在竞争关系,但使用安卓系统的用户数量仍远多于苹果操作系统的用户数量。对于智能终端用户而言,从苹果系统转换为安卓系统时,虽然会有使用习惯上的差异,以及数据迁移上的困难,但这样的转换成本在技术上并非难以克服。而且,同时使用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各类智能终端的消费者也正在增多。因此,很难说在消费者端,苹果操作系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应用软件的开发者而言,虽然也会因同时开发适用于两个操作系统的应用软件而支付更多成本,但这并未影响许多开发者同时在安卓和苹果系统基础上开发软件,获取更多分销途径和终端用户。
对于智能终端制造企业而言,苹果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而安卓是开源系统,所以这些智能终端制造企业严重依赖谷歌的安卓系统。因此,在谷歌收购摩托罗拉时,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就在2012年5月19日公布的《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认定:“安卓系统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由于诺基亚已经宣布逐步放弃塞班系统,苹果手机售价普遍远远高于安装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而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安卓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预计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维持和巩固。”根据IDC在2017年3月的调研报告,基于谷歌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出货量约占85%,基本上验证了商务部反垄断局在5年前的预判。由此可见,苹果系统本身与其智能终端一样在各自所在相关市场中都难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苹果没有对腾讯的游戏“王者荣耀”抽成,也没有下架,再次表面苹果没有市场支配地位,让玩这款游戏的苹果用户在苹果设备与“王者荣耀”中“二选一”。
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都应有通过公开程序核实被举报案件,并通过初步调查来认定相关举报不足以支持立案的权限,只不过还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对此,我曾在给工商总局提出工作建议中提议完善相关程序,以便节约行政资源,同时避免滥用举报权利的情况出现。在此,也再次呼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重视我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