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支付宝,沃尔玛、步步高和腾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哪一条?
近期,媒体陆续曝光部分地区的沃尔玛超市、步步高超市宣布不再接受顾客使用支付宝付款,只支持腾讯的微信支付和其他银行卡支付等方式。这遭到了不少支付宝用户的质疑,认为此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到底违反《反垄断法》的哪一条呢?
有的媒体和专家认为,沃尔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沃尔玛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
早在2011年12月16日,通过收购纽海控股51.3%股权,实际控制后者电商平台1号店时,沃尔玛就已经向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在经过两轮延长审查之后,商务部终于在2012年8月13日——法定最长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天,发布了全文1987个字符的附条件批准决定。
该审查决定中提到:
“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实体零售市场具备成熟的仓储配送系统、广泛的供货渠道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有能力将其在实体市场的竞争优势传导至益实多1号店的网上零售业务。集中产生的综合效应将实质性增强并购后实体在网上零售行业的竞争实力。为此,商务部对本案可能涉及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进行了延伸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并购后实体如通过益实多1号店进入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将有能力依托现有实体零售市场与网上零售业务的综合竞争优势迅速扩展业务,在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取得优势地位,实质性增强其对网络平台用户的议价权,从而在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
但是,上述审查决定并没有披露商务部得出该结论的证据到底是什么,尤其是在该案经过整整8个月的调查后,也没有公布任何论证的依据,或者专家座谈会纪要,沃尔玛的申辩理由和证据,以及商务部拒绝相关申报和证据的理由和证据。
4年之后,在2016年6月8日,美国联邦财政部长离京第二天,正式在网上公布的《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解除沃尔玛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提及:
“在2012年之前,1号店在超市品类的电商领域发展速度较快;在公告(即2012年商务部为沃尔玛控制1号店设置限制性条件的公告)实施期间,1号店的优势逐渐消失,销售额增长趋势逐渐放缓。第三方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公告实施期间,当事方控制的1号店业务市场份额无实质增长,其发展速度落后于主要竞争者。评估认为,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解除2012年第49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难以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上述公告并没有提及沃尔玛在华业务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而且由于1号店"发展速度落后于主要竞争者",如天猫、京东,所以没有理由认为沃尔玛因为收购1号店就提升了其在线下商超的市场地位。
事实上,根据媒体2017年初的报道
沃尔玛2016年在中国主要城市商超零售的市场份额仅为5%
http://fj.winshang.com/news-607761.html
2016年6月21日,京东正式对外宣布以新发1.45亿A类股权给沃尔玛的方式,从后者手中获得对电商1号店的控制权。
从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上公开的无条件批准和附条件批准与禁止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来看,
京东与沃尔玛这项交易并没有依据《反垄断法》向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申报并获得批准。
对此,笔者曾在2016年6月23日撰文《京东联姻沃尔玛背后的反垄断审查》指出该案应进行反垄断申报,参见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88008。2017年笔者也曾向商务部建议对这类VIE架构互联网企业在华并购业务依据《反垄断法》展开调查,但至今没有得到商务部的相应。(参见《对阿里巴巴、京东等涉VIE架构互联网企业并购案涉嫌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举报函》, 2017年2月28日,https://zhuanlan.zhihu.com/p/25462062)
不过,单纯从市场份额看,即便考虑到腾讯参股京东,以及2018年与京东一起收购法国家乐福集团中国业务股权,并参股了步步高,也还难以直接断言家乐福、沃尔玛、步步高三者共同具有了在中国各大城市商超市场的支配地位。不过,考虑到消费者在商超购物往往会选择30分钟左右交通半径,所以如果将每个城市按商圈划分地域市场,那么并不排除沃尔玛或步步高可能在一些城市商圈内的市场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50%,并可能因此而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如果是腾讯与沃尔玛、步步高签订了移动支付领域的排他协议,那么也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相关讨论可以参见笔者旧文《腾讯对音乐版权的“垄断”该如何打破?》,《京东天猫争吵的“二选一”到底违法不?怎么破?》。
另外,也可以考虑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市场支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腾讯和支付宝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笔者在2016年9月13日发表在澎湃新闻网的《金融业反垄断执法难,从支付宝提现收费谈起》有所论述。(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28257)
而最简单易行的执法或举报思路是:
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联合抵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腾讯、沃尔玛和步步高在所谓的“新零售”领域,联合抵制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因为后者将通过用户的消费数据掌握沃尔玛和步步高的销售信息,进行大数据分销。但是,这也会是沃尔玛和步步高主张其封杀支付宝存在正当性的理由。
究竟孰是孰非,还得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调查和认定。只不过,希望这一次能够是主动响应社会热点,开展调查,保持程序公开,避免像委托浙江工商调查京东举报阿里巴巴“二选一”那样,石沉大海两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