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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违反《反垄断法》案中的亮点、疑点和难点(中):如何“躲过”至少35.89亿罚款?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续前《联想违反《反垄断法》案中的亮点、疑点和难点 (上)


疑点:是否应当处罚联想

除了上述两个亮点,联想案还抛给业界一个巨大的问号,即:

2018年营收3689.2亿元人民币的联想是如何“躲过”上年度销售额1%至10%(也就是35.89亿至358.9亿元)罚款的?

 

换言之,对于过往6年里普遍被处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是否可以仅仅通过接受违法企业的整改来取代处罚。因为,联想所做出的整改承诺,例如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产品降价、加强工作人员合规培训等,其实是大多数其他因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被处罚的经营者都曾做出过的,而后者都没有因为落实这些整改措施就被免罚。

 

例如,在2014年奔驰汽车因涉嫌在华从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而遭遇反垄断调查后,就曾宣布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梅赛德斯-奔驰全系车型超过10000个配件进行降价,其中,挡风玻璃降价29%,转向助力泵降价24%,散热器价格下降16%,部分维修配件价格平均下调15%。即便如此,最终江苏省物价局还是对奔驰汽车依法作出上年度销售额7%的行政处罚(约3.5亿元),并对部分经销商罚款合计786.9万元。

 

同样,北京发改委官网转发《北京日报》2017年6月3日题为《49家物业评估单位吃反垄断罚单》的报道也提及:“2014年,博士伦、尼康两公司限定大明、宝岛等下游经销企业销售镜片的最低价格,属于经营者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市发改委曾依法做出处罚369万元和168.48万元的决定。”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2014年5月29日发布的执法简报《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维持转售价格行为被依法查处》也提及包括博士伦和尼康在内的“各涉案企业受到调查后,均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立即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经销合同进行修改,废除维持转售价格的所有措施;三是组织开展反垄断法规培训,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四是主动降低旗下主流产品的出厂价,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影响,使消费者切实受益。

 

那么,为什么对做出上述整改的尼康和博士伦,北京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就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分别按两者上年度销售额的2%和1%处以罚款,对做出同样整改承诺的联想集团,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却选择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中止调查,不予处罚呢?


值得一提的是,恰恰是在2019年9月15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中止调查联想集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前两周的9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取代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前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于查处垄断协议有关的规定。

 

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涉嫌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换言之,除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横向价格协议、划分市场与客户协议、限制销量协议外,包括经营者限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在内的其他垄断协议都可以接受中止调查申请,进而使被中止调查的涉案企业免于处罚。只不过,《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在2019年1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同年6月26日正式颁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前也没有再度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此,虽然对住所位于北京海淀的联想集团的反垄断调查始于2017年11月9日,但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止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并非完全于法无据。只不过,因为该案是在《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生效后15日内就直接从中受益,免于巨额罚款的第一例罢了。

 

事实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颁布前,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已经率先在2019年4月24日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对台资企业上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其关联企业上海海丽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从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做出了终止调查并免于处罚的决定。在该案中,涉案企业要求互联网线上零售药房执行其提出的有关产品最低转售价格。2016年6月起,上海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对涉案企业涉嫌价格垄断的行为开展了初查,经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同意,于2017年11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在2017年11月13日,也就是联想集团被北京发改委立案调查3天后,海昌、海俪恩品牌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向上海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中止调查申请,并承诺做出整改。这些整改措施包括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合规经营,加强员工反垄断法合规培训三项,但不包括降低涉案产品批发价或转售指导价格的承诺。

 

那么,值得追问的是:同样是在隐形眼镜市场,2014年上海物价局对承诺整改并承诺降价的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仍分别按上年度销售额2%和1%处以罚款,为何对仅承诺整改,未承诺降价的海昌、海俪恩品牌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就可以免于处罚呢?如果2014年上海物价局和北京发改委在隐形眼镜业的反垄断执法存在罚款设定比例低,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导致执法力度尚不足以威慑海昌、海俪恩等其他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停止从事同类违法行为,那么对海昌、海俪恩网开一面不予处罚的做法,客观上恐怕只会让更多企业铤而走险,继续从事或重新开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同样,在电子产品行业,海尔集团下属的三家销售企业也曾因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在2015年被上海物价局处罚了上一年度销售额的3%(但未没收违法所得),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及广东欧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全系列产品在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四省的总代理江苏百胜电子有限公司也曾因其子公司限制VIVO手机最低转售价格而在2017年被江苏物价局按上一年度销售额1%处罚(但未没收违法所得)。那么,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强化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总体要求下,对于和海尔子公司、VIVO手机江苏代理商一样从事了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联想集团显然不应给与免于处罚的特殊对待。

 

更何况《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也对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中止反垄断调查的前提作出了规定,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同时,《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要求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等信息。这其中,决定是否应当中止调查的关键因素是:被调查经营者能否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协议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实施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言,其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与优胜劣汰,并间接导致终端消费者在购买涉案产品时付出了更多价款。而联想集团也仅仅是在2018年7月13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整改承诺后才对该案所涉产品进行降价。因此,除非联想集团能把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所涉产品零售价格上涨给终端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都逐一赔偿,否则,很难消除这些行为已经产生的影响。但是,这样的承诺并没有出现在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想案的中止调查决定书中。


更糟糕的情况可能是:一如对联想集团中止反垄断调查的决定书中载明的那样,联想集团在2018年7月13日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承诺后才“全面清查检核现有销售和服务发文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形。重点查找具体文件中涉嫌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条款,立即纠正或废止”。那么,不排除联想集团不仅在部分配件、选品和服务产品的分销中存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还有可能在其他产品(例如个人电脑)的销售中也存在,甚至长期存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但尚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明并固化证据。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当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止对联想集团其他产品同类违法行为的调查,以整改代替处罚,则曾经购买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可能将永远不知情,更难以举证:其合法权益曾经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受到联想集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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