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违反《反垄断法》案中的亮点、疑点和难点 (上)
2019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公布了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同年9月16日做出的一份中止反垄断调查的处理决定。涉案企业为总部住所位于北京海淀区的联想集团。大约两年前,从2017年11月9日起,当时负责查处北京地区价格垄断协议的北京发改委根据举报对联想集团展开调查。后者自2016年至2017年10月要求品牌授权服务站执行其提出的在一定时期内、部分配件、选件及服务产品的最低转售价格。
该案曝光后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可能免罚的是截至2019年9月30日负债总额高达240亿美元(约合1689亿人民币)的北京本地明星企业,更因为该案中的亮点、疑点和难点对《反垄断法》落实与分销行业合规都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上图摘自前瞻眼 https://stock.qianzhan.com/hk/zichanfuzhai_00992.HK.html ,最后一次访问于2019年11月27日)
亮点一:操纵配件、选件和服务产品价格一样违反《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是被禁止的。一如2019年6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安福特的处罚公告中指出那样,这类行为
“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http://www.samr.gov.cn/xw/zj/201906/t20190605_302109.html
本质上,经营者为其分销商转售其产品划定最低转售价格,就是在变向组织这些经销商达成一个横向的限制价格竞争协议。只不过,与行业协会组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不同,组织下游经销商横向限制价格竞争的是上游的厂家或大批发商。但两者实际效果都是对价格的操纵,都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真,扭曲供需关系。
批发价与厂家限制最低转售价之间的价差可以让经销商获得缺少竞争约束的垄断利润。这不仅容易吸引经销商盲目投资加盟这类有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的分销链,而且还容易促使经销商更乐于同时兼营多品牌分销业务,进一步削弱品牌间的竞争,扩大垄断利润。在这种背景下,上游厂商也会更倾向于在市场需求增长的宏观预期下,盲目扩产,以产定销,大肆向经销商压库存,搭售非畅销产品。那么,在经济下行、需求萎缩时,经销商和上游厂商也都容易因此而出现库存高企,负债激增。例如,过去6年里,国内已有6家外资品牌、合资品牌汽车主机厂因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被公开处罚。相应的,汽车业库存积压导致主机厂与经销商矛盾激化也是最为严重的。
但是,以往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无论是在婴儿乳粉业、眼镜业、汽车业,还是在医疗器械、食品、白酒与家电领域,都集中在主产品上。联想案的亮点之一就在于其首次聚焦在耐用产品的配件、选件和服务产品上。换言之,不仅主产品的分销要符合《反垄断法》,与主产品相关的配件、选件、服务产品或者衍生品(如影视剧、游戏或体育赛事衍生品)的分销也同样不能违反《反垄断法》。例如在汽车行业,厂家原装零配件分销给4S店带来的收益甚至可能高于整车销售。那么,对那些通过限制原装汽车零配件价格竞争来获得高额回报的主机厂和分销商而言,联想案的曝光无疑是个警告。
亮点二:有期限的价格操纵同样违反《反垄断法》
联想案的第二个亮点在于:根据中止调查决定,联想集团对涉案配件、选件、服务产品最低转售价格的限制虽然是有期限的,但仍旧因为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整改。
以往各行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都是长期的,例如2019年公布的长安福特案所涉违法行为至少可以追溯至2013年,而2013年2月四川发改委按罚款下限处罚的四川宜宾五粮液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则可追溯到《反垄断法》2009年。那么,联想为什么会对部分配件、选件、服务产品设定有期限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呢?遗憾的是,在北京市场监督局的中止调查决定中并没有说明。
实际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如果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带来效率提升,同时不导致严重限制竞争,并能够与消费者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那么也可以被免于禁止。但是,《反垄断法》生效11年多来,还没有公开适用该条款,免于禁止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案例。
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曾公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指南虽然至今没有正式发布,但是,其中罗列了两种有限期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可以被免于禁止,即:
(1)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短期(如:9个月以内,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
(2)汽车供应商通过扮演中间商角色的电商平台在一定时期以统一价格销售汽车,与不特定的最终用户直接达成交易,仅通过经销商完成交车、收款、开票等交易环节的销售。
具体到联想案,虽然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中止调查决定中没有明确说明,但很显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从2016年至2017年10月,长达22个月,不仅超出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假设的9月时长,已经达到了严重限制竞争的程度,不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免于禁止的条件。而且接受联想集团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的服务站点也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义上的“中间商”。
由此可见,虽然理论上任何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都存在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免于禁止的可能性,但是在具体实施前,仍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咨询,或者选择“返点”或奖励措施等其他替代方式,来激励经销商推广其产品、提供必要的售前、售后服务,在相关服务质量上积极开展竞争,以高质量的服务而非高价来提升品牌形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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