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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序一)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2020年1月2日,也正是在我发表《再见,2019,中国反垄断法的冬至!》的第二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我一直反对在原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刚刚整合后就大幅修订《反垄断法》。我担心一些学者为了能够借助修法立山头、排座次、做更多课题、组织更多研讨会、收更多车马费,甚至向企业收取更多咨询费用、学术公关费用,向律师收取更多参会发言费……而把修法当成一门生意。这些相比做学问、写书而言,来钱太快了,而且还往往可以名利双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电子商务法》制定和《外商投资法》制定过程中,有关这类现象的诟病不绝于耳。

出现这样的现象可能是与国内的立法、修法体制有着很大关系。在国外因为有着另一套制度,所以立法、修法往往是由党派、议员遵循着另外一套利益交换规则来推动的。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优劣,既无可否认,也无需回避,需要我国的立法者,广大媒体、企业界和广大民众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具体到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完善,我在很多文章中都提过。例如:

  • 反垄断执法如何加大惩处力度?以医药行业和消费领域为例》,2019年3月28日,载澎湃新闻网

  • 反垄断十年十难(上)》、《反垄断十年十难(中)》 、 《反垄断十年十难(下)》,2018年09月10日连载于澎湃新闻网

  • 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2018年08月29日载澎湃新闻网

  • 国务院机构改革︱反垄断执法能否更透明》,2018年03月20日载澎湃新闻网

  • 刘旭: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 下一步人、事如何安排》,2018年03月13日载财新网,同一题材的采访另参见《反垄断执法有望“三合一”》,2018年03月13日载南方都市报

  • 2017年11月1日,财新专访《刘旭:公平竞争审查能否阻挡扭曲市场的“红头文件”

  • 2017年10月26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写入党章意味着什么》,载新京报

  • 2017年5月25日,《对电力国企价格垄断能否“法外开恩”》,载澎湃新闻网

  • 2017年3月31日,《行业协会是垄断的帮凶,还是反垄断的帮手》,载澎湃新闻网

  • 2017年3月17日,“混改进行时”的电信业反垄断执法不能停,载澎湃新闻网

  • 2017年1月5日,《用执法实践探索细化反垄断法》——评工商部门查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垄断行为案》,载《中国工商报》

  • 2016年10月26日,《海尔认罚与格力胜诉:司法与反垄断执法的再度背离?》,澎湃新闻网

  • 2016年10月16日,《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的喜与忧》,首发于智合法律新媒体

  • 2014年8月15日,《“风暴式”反垄断执法引发的追问》,载《国际商报》

  • 2014年8月9日, 《盘点反垄断案例①|争着出手,三大执法机构越权?》、《盘点反垄断案例②|三大执法机构独立性存疑》、《盘点反垄断案例③|三大执法机构选择性办案?》,载澎湃新闻

  • 2014年6月23日,《商务部“阻击”国际航运巨头反映了什么?》,载财新网站(主要是针对商务部禁止马士基、地中海和达飞三家航运企业组建运营中心)

  • 论大部制改革背景下完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能与改革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兼论对欧盟与德国经验的借鉴》,载《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24卷,第58页至第105页。

  •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第71页至82页。


以上这些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立足于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定。因为,现有《反垄断法》虽然存在不足,但是通过配套规则的完善,通过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灵活地运用现有制度,通过优化反垄断法实施机制,通过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都可以让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运行得更好,与欧美同行比肩,甚至超过外国同行。


综上,在提出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之前,我呼吁广大学者、律师、企业、行业协会与国内外商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中外媒体记者先不看这份征求意见稿,先好好看看现行《反垄断法》和以往的案例,思考一下反垄断法实践到底都有哪些问题,可能的改进方案可供选择,各有什么优劣。如果没有这么一个自我梳理的过程,就一头扎进《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那么视野就被局限住了,许多问题就被屏蔽了,许多矛盾就被转移了,以至于被该稿的起草者牵着鼻子走。


所以,请各位关注《反垄断法》修订的朋友先自己独立地回顾和审视下我国的反垄断法实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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