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珞智汇说|苏明成打苏明玉,苏明玉可以“撤诉”吗?
被电视剧带歪的法律常识
——苏明成打苏明玉,苏明玉可以“撤诉”吗?
最近,最火的电视剧莫过于姚晨主演的《都挺好》。其中有这样一段故事情节。
"故事情节苏家二儿子苏明成因为妻子被解雇迁怒于妹妹苏明玉,对苏明玉拳脚相加。苏明玉向警方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苏明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扔进了看守所,并且有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明成妻子、岳母轮番向苏明玉求情,希望苏明玉“撤诉”。由于忍受不了身边人的不断求情,苏明玉最终同意“撤诉”,但要求苏明成必须悔过。最终,苏明成在当着苏明玉的面念了一份忏悔书后被释放。
“那么问题来了,真实的生活中,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会因为被害人的“撤诉”放人并不予追究么?
换句话来说,被害人的谅解真的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一、公诉案件一旦立案,被害人不能撤诉
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叫作公诉案件,一类叫作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占据了我国刑法所涉罪名的绝大多数,其中就包含了苏明成涉嫌的故意伤害罪。
这些案件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社会及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此一旦这一类犯罪行为被侦查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必然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依据职权立案侦查。从此刻开始,整个对犯罪的追诉活动就由司法机关来依法完成。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不以被害人意志的转移。也就是说,一旦公诉案件立案了,即使被害人想要“撤诉”,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为追诉犯罪的主体根本就不是被害人,而是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在本案的案例中,苏明玉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一旦立案,要追究苏明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这个接力棒,就转到了公安机关的手里,不再是苏明玉了,苏明玉也自然没有权利“撤诉”。
另一类案件叫作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分为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最为特殊,具体而言是指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涉及这五个罪名,被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而是会告诉被害人直接去法院起诉。
因此,只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向法院起诉之后才存在撤诉。反观本案,既然苏明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程序。那已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因此也就不是自诉案件了,苏明玉自然也就无权撤诉。
二、苏明玉可以与苏明成达成刑事和解,让其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属于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撤诉,那么如果苏明玉不愿追究苏明成的刑事责任,或希望让其从轻处罚是否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有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为类似案件设立了特别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具体法条如下: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因此综上所述,苏明玉不能撤诉,但由于本案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因此苏明玉可以与苏明成达成刑事和解,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根据双方的和解可以对苏明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苏明成从宽处罚。
三、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减免刑罚的影响有限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讨论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对案件的影响。现实中,我们接触的大量实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退赃和赔偿就成了重要的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被告人的近亲属寄希望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换取被告人的释放。尤其是经济类犯罪,如诈骗等,许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以为只要把钱退了,被告人就能获释,从而案结事了。然而我们必须说明的是,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减免刑罚的影响是有限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谅解和退赔都不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用通俗的话说,退赃是否从轻由法院裁量,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且即使从轻,刑期也不会降到法定刑以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退赃 、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也能够直观地感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减免刑罚的影响是有限的,最多不超过基准刑的40%。
再次,从道德层面和法律的社会效果层面考虑,倘若只要给予被害人足够多的赔偿就能够免除刑罚,那么《刑法》对于富人也就不再有约束力了,这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综上,被告人的退赔和被害人的谅解固然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但并不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违反《刑法》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我们在此也郑重告诫,莫以恶小而为之,违法犯罪行为终要付出代价。
作者介绍:
秦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民族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助理、武汉大学刑事模拟审判课程教学合伙人。
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文|秦龙律师
审|姚飞律师
排|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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