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保审批问题分析
伦
中
无论是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还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IPO、再融资等资本运作中,相关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是常见事项。对于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各地环保部门往往具有明确的行政审批流程,而对于建设项目包括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金额等的非重大变动情形,则各地环保部门则具有不同要求。本文立足于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情形时,浅析建设者需要在环保部门办理什么审批或备案事项。
一、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是否需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一)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者投资金额等非重大变动时,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大变化情形。我们初步理解,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者投资金额,暂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相关案例
经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上检索,我们亦发现有关变更建设项目的案例,具体如下:
1. 山鹰纸业(600567)
根据山鹰纸业于2018年11月19日公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其募投项目“公安县杨家厂镇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曾发生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形。
在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之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关于公安县杨家厂镇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审〔2015〕353号),同意昌泰纸业(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该项目。
后续,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自昌泰纸业(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省环保厅关于同意杨家厂镇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环评批复建设单位名称的函》(鄂环函〔2017〕48号),同意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
除前述披露情形之外,就山鹰纸业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山鹰纸业未在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2. 云铝股份(000807)
根据云铝股份于2018年11月22日公告的《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其募投项目“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曾发生变更投资规模的情形。
在该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变更之前,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9月27日出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96号),同意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并于2017年9月16日出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鲁甸6.5 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7〕49 号),同意项目二期工程建设。
就投资规模变更事项,云南省发改委于2018 年2 月6 日核发《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鲁甸6.5 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700kt/a)调整备案证内容的函》(云发改产业函〔2018〕23 号),同意将项目总投资从575,275 万元调整为644,598.26 万元。我们亦注意到,云铝股份未就募投项目变更投资规模事项,在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初步认为,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金额等非重大变动情形的,暂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外,我们亦注意到,虽然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金额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可能涉及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金额,需在环保部门办理何种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相关规定
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我们注意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沪环保评〔2016〕349号),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在上海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发生实施主体变更、投资规模变更等非重大变动情形的,建设方可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并提交至环境保护部门。
除上述规定外,我们暂未发现其他省市发布相类似的规定。我们理解,各省市环保部门之间可能就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情形时,涉及的行政审批或备案事项可能具有不同的要求。
(二)相关案例
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我们整理了部分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案例,具体总结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理解,不同省市就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情况需要履行的行政审批/备案程序,可能具有不同的规定或要求,部分省市可能要求建设者呈报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例如上海、安徽;部分省市可能会专门出具有关确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况的函件,例如湖北、云南;亦有部分省市对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况不做审批要求。因此,我们初步建议,若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情况的,相关建设者可以积极与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沟通,取得进一步的指导,确认具体的办事流程。
(完)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并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周德芳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
邮箱:zhoudefang@zhonglun.com
▲向下滑动
团队成员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王振 律师
叶云婷 律师
周德芳 律师
岑柯靖 律师
王以璇 律师
微信公众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长按右方二维码
关注我们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