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IPO|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相关问题 ——关联交易及金额认定

熊川、叶云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笔者于2019年10月曾对募投项目由子公司实施时有关增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详见《IPO募投项目由子公司实施时增资相关问题分析》。结合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实施程序,下文将对可能涉及到的关联交易和金额认定问题进行梳理。
一、对子公司增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第六十条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以及本所其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向子公司共同投资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没有进行同比例增资而是放弃了相应增资的权利,但是过程中关联方的股权被稀释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最终仍构成共同投资的状态,实践中通常仍将此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此外,共同减资的行为一般也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计算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需要以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计算审议权限,共同投资的,除上述累计计算原则外,需要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或对应放弃的增资权利等作为交易金额。具体案例计算情况如下:
三、 关于豁免申请如果根据上述判断和计算方式达到了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同比例现金增资的情况下,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例如元成股份(603388)在《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参股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元成产业(股权占比16.75%增资5025万元)拟与杭州元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占比32.25%增资9,675万元)、浙江越龙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占比51%增资15,300万元)向参股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增资合计30,000万元。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元成投资之间共计发生关联交易0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共同向参股公司增资事项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提交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申请。
(完)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叶云婷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yeyunting@zhonglun.com


▲向下滑动


团队成员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王振             律师

叶云婷          律师

周德芳         律师

岑柯靖         律师

王以璇         律师

张豪东         律师


微信公众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长按右方二维码

关注我们ˉ►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