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务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四季)
一、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是否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该问题可以一分为二看待,其一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是否有时间期限之限制?其二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是否会影响其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决议的效力?
(一)上市公司延期换届是否有时间期限之限制?
从规则层面上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时间期限方面,现行规定暂无明确的要求;从实践案例层面看,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并不鲜见,例如网宿科技(300017)、迪安诊断(300244)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董事会延期换届时间过久,即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时间超过4个月以上的,可能会引起监管部门的质疑,例如*ST天首(000611)、创新医疗(002173)、朗科科技(300042)等。
综上,我们理解,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时间期限方面,目前暂无明确的期限限制,但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时间期限不宜超过四个月,否则可能引起监管部门的质疑。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是否会影响其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决议的效力?
从规则层面上看,《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根据该规定,董事会未及时换届的,在新一届董事会就职之前,现董事会仍需要继续履行职责。换言之,延期换届的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是其履职的表现,亦是其职责所在,不会因为董事会延期换届而影响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因此,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若上市公司仍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现董事会仍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职责,且相关董事会决议之效力不会因为董事会延期换届而具有瑕疵。
从实践案例层面上看,延期换届的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案例,实践中并不鲜见,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我们理解,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并不会影响其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故不会对股权激励相关审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鉴于上市公司不得在“窗口期”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那么如何界定“授予时间”是否在“窗口期”之内?
回复:
(一)上市公司不得在“窗口期”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要求
经我们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时间要求归纳、总结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相应窗口期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窗口期的规定具体包括:
(二)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时间”如何界定?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一条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在窗口期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但是该等规定并未明确定义“授予时间”的界定标准,即“授予时间”是以“董事会决议之日”为准还是以“授予登记之日”为准。因此,要明确“授予时间”的界定标准,我们理解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确认。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我们总结了近期敏感期内、敏感期外进行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案例中,我们注意到,相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均在窗口期之前召开,但是部分上市公司在窗口期才完成了授予登记事宜。因此,我们理解,关于“授予时间”界定标准的理解,实践中可能偏向于以董事会决议之日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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