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 | 上市公司曾破产重整对再融资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发生破产重整事项后,后续实施再融资亦是其进一步摆脱困境的重要举措。那么,上市公司曾发生破产重整事项的,是否影响其后续申请再融资呢?以下,笔者将从规则和案例两个层面对该问题展开分析。
二、实践中曾发生过破产重组的发行人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实践中并不乏发生过破产重组的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案例。同时,我们发现,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存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最快间隔1个月左右即启动了再融资程序的案例,例如莲花健康(600186)。因此,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前发生破产重整事宜,不会对再融资事宜构成障碍。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三、证券发行审核部门的关注问题
前述三个案例中,证券审核部门并未直接关注有关发行人破产重组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中,在莲花健康(600186)案例中,证券审核部门主要对债务重组损益问题等财务问题进行关注。除此之外,我们还检索了其他具有破产重整情形的发行人案例,证券审核部门亦主要关注于相关财务问题。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注意到,就发行人历史上曾发生的破产重整事项,证券审核部门不必然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例如破产重整程序的合规性、受理法院管辖权、破产管理人的适格性等等;证券审核部门可能更加关注财务方面问题,例如破产重整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对发行人损益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发行人退市等等。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规则层面上并未明确限制发行人曾发生破产重整的,不得申请再融资;案例层面上,实践中亦不乏发生过破产重组的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曾发生破产重整事项,并不会构成再融资的障碍。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周德芳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zhoudefang@zhonglun.com
鲁苗苗 律师
邮箱:lumiaomiao@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