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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构成关联方?—兼比各板块上市审核要求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关于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往往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审慎把握和判断。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则的进一步明确,IPO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将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纳入关联方核查范围。但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或新经济企业而言,由于其自身商业模式或安排,与客户/供应商合作设立子公司的情形并不罕见,若“一刀切”的将相关客户或供应商认定为关联方,将相关交易均认定为关联交易,可能并不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而从现有规则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可以扩大到深交所、新三板以及后续北交所,可能尚有一定商榷空间。因此,结合近期笔者实操中的一些困惑,在此进行分析探讨如下。

一、A股哪些板块明确列举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

在当前资本市场中,包括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市场、尚未正式开板的北交所。根据2011年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明确列举了“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企业关联方,但在深交所和新三板系列规则中,并无类似列举,具体规则情况如下:

注:由于北交所暂无正式开板,故未列示相关规则,但参考精选层相关要求,亦未明确列举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仅2011年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事项中明确列举了将“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作为关联方,深交所、新三板相关规则未对此情形进行列举。因此,深交所、新三板企业是否需要参照上交所规则进行认定以及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其他相关方要不要追加认定为关联方?可能需要结合实操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
二、关于“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如何界定?
(一)  关于判断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虽然提及了“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但并未明确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要影响”。结合IPO相关实操审核政策以及审核案例,通常可能会考虑控股子公司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等财务指标是否超过5%作为判断依据之一。例如,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回复,再论证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要影响时”提及:“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二)关于判断重要影响的实操考虑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因素以外,子公司在手订单、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品牌定位等其他因素,可能也需要综合考虑以判断是否对企业构成重要影响。其中,部分IPO实操案例中判断是否系重要子公司的参考因素如下:

结合上表案例来看,在IPO企业中多参考子公司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是否达到5%作为判断的依据之一,但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指标外,部分企业也将净资产、产品/业务发展、所在区域等作为认定标准。综上,判断子公司是否对企业构成“重要影响”可能需要根据子公司财务指标以及业务定位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三、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认定为构成关联方的实操探讨(一)  子公司少数股东不构成关联方相关实操案例
既往IPO实操过程中,各板块IPO申报企业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正如上述分析所涉,深交所板块未明确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列举为发行人关联方,是否需要当然参照上交所规则执行尚存一点解释空间。结合相关上市案例来看,我们发现,部分企业IPO过程中明确未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列举为发行人关联方,具体如下:

注:根据艾隆科技2021年1公告的《会计师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苏州艾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艾隆科技控股子公司,其中陈显旺占股30%,被媒体质疑艾隆科技与陈显旺相关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构成关联方的进一步探讨结合上表案例,我们看到,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明确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列举为发行人关联方,但在创业板、科创板审核实践中,对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需要认定为关联方似乎存在更多可以解释的空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恒辉安防上市公告文件披露,除了从法规层面论证客户及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构成关联方,还从发行人与美国MCRSafety之间的交易定价、价格波动等商业方面论证不构成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并比照关联方进行了详细披露。
四、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在近期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虽然创业板、科创板等板块存在部分案例中未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形,但上交所主板项目以及其他板块上市案例中,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也并不少见。但如果认定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发行人关联方,那么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需要追加认定为关联方?
(一)  关于关联方认定规则层面的进一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仅列举了子公司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的情形,但未要求追加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因此,是否需要穿透认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关联自然人以及少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法人尚存一定商榷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关联自然人,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或对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需认定为关联法人。[1]
(二)  从实操案例看关联方认定口径的变化
从实操案例层面,我们发现,IPO过程中,对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存在一定解释空间,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要从历史沿革、交易背景、交易定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例如,根据实朴检测/(通过创业板上市委会议)2021年4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披露显示,其在认定关联方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变化过程:(1)首次申报时,四川多克特作为发行人子公司四川实朴的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不属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方;(2)更新年度报告时,因 2020 年发行人向四川多克特采购金额增幅较大,基于重要性和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在更新年度数据时将其比照关联方披露。
五、 小结
在既往IPO审核观念下,中介机构可能会趋严要求发行人将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纳入关联方的合成范围,但该扩大化的关联方认定可能并不符合发行人的商业本质。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发现,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精选层都陆续出现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模式以及和相关方的合作背景、交易价格解释论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或其相关方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相关解释思路也得到监管认可,更加贴近企业自身实质情况。此外,结合近期IPO案例情况,我们初步形成以下几点结论:(一)相比于其他上市板块,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仍然存在明确关联方列举情形,上交所主板上市企业论证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构成关联方的难度可能较大;(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可能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论证,但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仅系持股平台或投资平台,则可能会被要求穿透认定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关联方;(三)考虑到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若后续有IPO计划或拟登录北交所,可能需要保持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因前期关联方披露口径和IPO披露口径不同对后续IPO造成影响。


[1]例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张豪东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zhanghaodong@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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