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构成关联方?—兼比各板块上市审核要求
一、A股哪些板块明确列举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
在当前资本市场中,包括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市场、尚未正式开板的北交所。根据2011年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明确列举了“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企业关联方,但在深交所和新三板系列规则中,并无类似列举,具体规则情况如下:
注:由于北交所暂无正式开板,故未列示相关规则,但参考精选层相关要求,亦未明确列举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
(一) 关于判断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虽然提及了“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但并未明确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要影响”。结合IPO相关实操审核政策以及审核案例,通常可能会考虑控股子公司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等财务指标是否超过5%作为判断依据之一。例如,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回复,再论证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要影响时”提及:“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二)关于判断重要影响的实操考虑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因素以外,子公司在手订单、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品牌定位等其他因素,可能也需要综合考虑以判断是否对企业构成重要影响。其中,部分IPO实操案例中判断是否系重要子公司的参考因素如下:
既往IPO实操过程中,各板块IPO申报企业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正如上述分析所涉,深交所板块未明确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列举为发行人关联方,是否需要当然参照上交所规则执行尚存一点解释空间。结合相关上市案例来看,我们发现,部分企业IPO过程中明确未将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列举为发行人关联方,具体如下:
注:根据艾隆科技2021年1公告的《会计师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苏州艾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艾隆科技控股子公司,其中陈显旺占股30%,被媒体质疑艾隆科技与陈显旺相关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
从实操案例层面,我们发现,IPO过程中,对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存在一定解释空间,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要从历史沿革、交易背景、交易定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例如,根据实朴检测/(通过创业板上市委会议)2021年4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披露显示,其在认定关联方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变化过程:(1)首次申报时,四川多克特作为发行人子公司四川实朴的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不属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方;(2)更新年度报告时,因 2020 年发行人向四川多克特采购金额增幅较大,基于重要性和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在更新年度数据时将其比照关联方披露。
在既往IPO审核观念下,中介机构可能会趋严要求发行人将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纳入关联方的合成范围,但该扩大化的关联方认定可能并不符合发行人的商业本质。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发现,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精选层都陆续出现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模式以及和相关方的合作背景、交易价格解释论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或其相关方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相关解释思路也得到监管认可,更加贴近企业自身实质情况。此外,结合近期IPO案例情况,我们初步形成以下几点结论:(一)相比于其他上市板块,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仍然存在明确关联方列举情形,上交所主板上市企业论证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构成关联方的难度可能较大;(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可能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论证,但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仅系持股平台或投资平台,则可能会被要求穿透认定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关联方;(三)考虑到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若后续有IPO计划或拟登录北交所,可能需要保持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因前期关联方披露口径和IPO披露口径不同对后续IPO造成影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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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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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豪东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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