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 | 上市公司非控制权协议转让特殊安排总结
-第416篇文章-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对于受让方而言,在取得控制权后,将获得较为充分的股东权利,而在越来越多的非控制权协议转让交易中,越来越多的受让方尽管在交易完成后并非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仍然希望能够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或进行特别的安排。
从实操情况来看,在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非控制权时,出于限制转让方、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等考虑,可能会进行一些特殊的安排,主要是涉及公司治理、履约担保、股份回购、转让与减持、业绩承诺、竞业禁止、优先权利等方面,具体总结如下:
一、市场案例分析总结
(一)公司治理:主要为人事提名或建议权利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受让方为提高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程度,往往会约定一些特殊的公司治理条款,这种情况也是目前非控制权交易中最为常见的特别安排。
从实操案例来看,主要是授予受让方对公司董监高的提名或建议的权利,例如,“603333/尚纬股份”中受让方有权提名董事和监事,且转让方应予支持,“002182/云海金属”中受让方有权任命专门委员会中的战略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300324/旋极信息”中受让方有权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等等。
具体案例列示如下:
(二)履约担保
从部分案例情况来看,为了促使转让方积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约定一些履约担保的特殊条款。实践中,有些案例是上市公司对转让方提供担保,例如“603533/掌阅科技”;另有一些案例是转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提供履约担保,如果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往往会约定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例如“601020/华钰矿业”。
具体案例列示如下:
(三)股份回购、转让、减持、增持等
为了控制转让方的持股比例,《股份转让协议》中会对股份回购、转让、减持、增持进行特殊安排。直接限制转让方股份回购、转让、减持的权利,或者控制其减持节奏,例如,“002729/好利科技”中直接限制转让方过渡期内的磋商股份转让事宜。
具体案例列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