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 | 孩童河道戏水溺亡,家长索赔…法院:驳回!
水利君普法
以案学法 | 孩童河道戏水溺亡,家长索赔...法院:驳回!
今期水利君普法
让我们一起来认识
法律界的“律巨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
值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水利君带你一起从真实案例的角度,学习《民法典》中有关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案例解析
水利君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
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极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等。
判断一个单位是否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具有类似性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野外的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裁判准确适用上述条款,确立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判断标准。
两原告之子溺亡的确是令人深表同情的事实,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避免此类悲剧最有效的措施还是家长、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水利君温馨提醒各位家长朋友:
最好的教育是以身作则,带孩子们去河边、水上玩耍前,请做好对未成年人的防溺水安全教育,下水前要叮嘱孩子们做好热身,不要去野外河道等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地方游泳,如有危险警告,切莫下水!
往期回顾
☞ 一图读懂:全市水环境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理工作进展
编辑 / 吴晓楠
审校 / 苏华石、李敏贤、罗文婷
来源 / 佛山市水利局规划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