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河北省政府最新发文!
水电气暖事关每一个人,但一些不合理收费困扰着民众。好消息来了!3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一起看↓↓↓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开展清费行动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对本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4.规范清理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5.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6.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搞好价格联动调整
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2.完善电价机制。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
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继续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
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电价时段,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同时,积极配合国家深入研究交叉补贴成因以及规模,完善交叉补贴补偿机制。
3.完善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机制。
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纳入《河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各级政府(含县、区)进一步梳理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少转供代输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2021年底前,市县全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
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热力销售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各地实施优质优价等措施,公平竞争,推进提质增效。
科学细化供热销售价格分类,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生活用热,应逐步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对热电联产企业,应以机组类别及发电供热煤耗等指标为主,合理确定电热之间的成本分摊比例。对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天然气供热等导致成本增加较多的,可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政府补贴予以补偿。
维护市场秩序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
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具体收费项目,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研究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做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规范特许经营收费。
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明晰权责界限
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1.强化政策保障。
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
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3.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
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
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4.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
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