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确了!延至明年4月30日!| 这些税费继续优惠!
河北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河北省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扩围政策。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河北省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和措施,及时精准落实到位。据统计,从2020年2月到当年年底,共减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385.8亿元,切实减轻了单位负担,对复工复产起到了支持作用。
据介绍,河北省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扩围政策,继续推行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为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提供便捷的待遇申领服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补缴。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环节,2021年起正常缴纳当期费款的,可直接通过税务窗口、经办银行、自助终端、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自主选档缴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来源/河北新闻网、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网
编辑/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