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报!河北新增2例确诊病例|石家庄晋州、栾城区、灵寿、元氏最新通知+提示
2021年11月11日0—24时,河北省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例(辛集市,均在隔离点发现),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2例。
截至11月11日24时,河北省现有确诊病例121例(含境外输入1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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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辛集新增3例确诊病例详情公布
栾城区
关于健康码赋黄码人员转码办理流程
广大居民朋友:
根据河北省疫情防控需要,为有效防范疫情传播扩散,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暂对部分涉疫地区人员赋健康码黄码,如您属于赋黄码失误人员,转码流程如下:
1.主动向所在单位、乡镇村社区报备,并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登记。
2.请尽快进行间隔24小时的两次核酸检测,途中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核酸检测结果要及时向所属单位、乡镇村、社区报告。
3.在经过流调专家研判后,确系赋码失误人员将通过逐级上报,由省级解码单位为您解码,请耐心等待。
4.在健康码转绿之前请您尽量不要前往人员聚集的场所,做好自身健康监测,落实勤通风、戴口罩、1米线、勤洗手、不聚集等常态化防护措施。
5.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请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并主动告知接触史。
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元氏县
元氏县疾控中心健康提示
11月1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62例,其中本土病例47例(涉及辽宁、河南、黑龙江、河北、云南、吉林等多个省份)。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元氏县疾控中心再次提醒市民做好以下几点
1.密切关注当前国内疫情形势、省内疫情发展情况。从正规渠道获取疫情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恐慌、不焦虑。及时关注确诊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行程轨迹,如果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重合,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封控区人员要做到封闭管理、足不出户,管控区人员要做到人不出区、严禁聚集。
2.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不侥幸、不大意,不去中高风险地区,不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状况不明的人员密切接触;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减少人员流动;慎终如始坚持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不扎堆,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咳嗽喷嚏讲礼仪,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3.认真监测自身及家人健康。当前正值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做好自身及家人健康监测,尤其是曾经与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健康监测期间,务必坚持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频次,特别是不要参加各种聚会聚集活动,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不要自行购药治疗,应立即佩戴医用口罩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做好防范他人感染的措施,如实告知医生旅居史、接触史。
4.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每个人都肩负着防控疫情的责任。当前进入了流感流行季节,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个人应减少前去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的频次和停留时间,尤其是老人、儿童、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员更应少去或不去;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要坚持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5.主动接种流感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策略和措施。冬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凡是无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3周岁以上人群都应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未完成全程免疫的要按照免疫程序尽早完成接种,已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2剂次或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次满6个月的18周岁及以上人群应尽快完成加强免疫。同时医务工作者、养老托幼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老人、儿童、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员等重点人群和高风险人群应积极接种流感疫苗,以避免出现流感和新冠感染叠加风险。
晋州市
晋州市人民法院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晋州市公安局
晋州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晋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全市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拒不配合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17.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聚集滋事、冲击政府机关或政府疾控、防疫部门、哄抢防疫物资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裁量,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晋州市人民法院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晋州市公安局
晋州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9日
灵寿县
灵寿县关于转发无极县2例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灵寿县全县居民:
当前正是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期,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应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现将无极县2例违反防疫规定案例通报转发如下,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1.无极县东侯坊乡李某不遵守涉疫地区来县返县人员报备规定,故意隐瞒其子为涉疫重点地区辛集市返县人员,未如向村委会报备,后经“大数据”推送查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极县公安局已对李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该人员正在隔离点隔离,待隔离结束后依法处罚,执行拘留。
2.无极县大陈镇李某某不遵守涉疫地区来县返县人员报备规定,故意隐瞒涉疫中重点地区晋州市旅居史,未主动向村委会报备,后因本人发热才报告行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极县公安局已对李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该人员正在发热门诊治疗,待治疗结束后依法处罚,执行拘留。
因瞒报、虚报、迟报个人行程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全县广大群众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防疫抗疫伟大战役!
灵寿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掌上栾城、元氏发布、灵寿发布、晋州发布
编辑/董征、魏鹏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