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田丰、王某杰(田丰妻子)与被上诉人赵某引(赵某军父亲)、何某芝(赵某军母亲)、赵某红(赵某军姐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23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田丰故意杀人罪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随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田丰给予国家赔偿。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取死者赵某军家属谅解,2018年1月4日,田丰家属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依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
2019年10月28日,田丰、王某杰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田丰、王某杰与被告赵某引、何某芝、赵某红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3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田丰、王某杰的诉讼请求。田丰、王某杰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