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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需要年度申报吗?

2018-02-04 广州地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比如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1月成立,应当已11、12这两个月经营期作为2017年纳税年度,并在2018年3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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