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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这些医保问题,与你息息相关!

广州税务 2019-04-06


毛主席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爱默生说:“健康是人生第一财富。”


拥有强健的体魄,未来才会拥有无限可能

关爱自己的身体健康,从了解医疗保险开始



基础篇

缴费基数

1)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新入职职工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总金额为缴费基数。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

险种

单位

个人

职工社会

医疗保险

7%

2%

职工社会

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

0

9%

职工社会

医疗保险

(退休延缴人员)

0

9%

职工重大疾病

医疗补助

0.26%

0

职工补充

医疗保险

0.5%

0

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职工为整体参保。

最低缴费年限

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0年执行。

医保年度

职工医保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居民医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热点篇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医疗保险没有缴足年限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2)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


异地转入的医疗保险

可否在退休时累计入广州医保缴费年限?


异地转入的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累计入广州医保缴费年限,首先需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1)如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已缴费的,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需在广州缴满10年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不含外地转入年限)这种情况下,缴费人在异地缴纳的医疗保险年限不论是否转入广州,均须在广州缴满10年。

2)如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广州市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或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需要缴满15年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这种情况,须在广州实际缴满10年,另外5年可以累计省内外其他统筹地区转入的职工医保年限。


3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可以同时参加、同时享受医疗待遇吗?

不可以。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4

在单位参保,每月医保卡入账多少钱?

年龄

入账比例

35周岁以下

2%

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

3%

满45周岁至退休前

(含退休延缴人员)

3.8%

退休人员

4.1%

在职人员划入基数: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划入基数: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5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由谁缴纳?

何时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重点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下同)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延期缴费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相应金额补划至个人账户。


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付,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



政策依据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穗府令【2015】第123号)



来源:广州开发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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