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专题解读-Part1】个税改革带来哪些新变化?
从今年10月1日起
个税“起征点”将提高至5000元
老百姓将实实在在享受到
个税减税的红利
为让广大的纳税人更加清楚地了解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具体内容
广东税务陆续推出
个人所得税解读问答
今天带来第一期
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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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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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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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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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不变。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
我们下期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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