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寺: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优化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二、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三、加强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衔接协调四、推动国家安全实施体系的整体联动五、强化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规范运行六、加快国家安全教育体系的协同共进结论
良法善治是国家安全法治的根本要求,这要求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彰显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虽然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但还不能满足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需求。继续优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结构与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一要持续构建并完善系统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确保规范体系能够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二要加强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衔接协调,发挥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效能;三要不断强化集中统一的国家安全组织体系,推动国家安全实施体系的整体联动;四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规范运行,为保障国家安全提供行动准则和实现机制;五要加快国家安全教育体系的协同共进,把国家安全法治理念充分融入教育的全过程。
一、问题的提出
良法善治是国家安全法治的根本要求。这要求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彰显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隐患。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科学与完备,也注重法律实施的充分与有效,发挥法律在维护、塑造、促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体系化建设,注重统筹兼顾和顶层设计。学者认为,“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有序化的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建设法治体系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已经由静态法律规范体系升级到动态法治治理体系,由形式法治转向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共同推进的新阶段。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一个需要多主体有序参与、立体化衔接互动、全方位同步推进的系统工程。这要求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总体谋划和重点推进的原则,确保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5个方面密切联动和同向同行,不断提高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和难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进步,也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治理绩效。目前,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风险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利益关联性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必须要系统性地考虑问题,要充分发挥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特点和优势,实行综合施治、协同用力、整体解决。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以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在法治实施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当前,我国国家安全领域各种矛盾交织叠加,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还面临很多障碍有待突破,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短板需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还不相适应。基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运行逻辑,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还要在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理论的指引下,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教育体系等方面实行重点推进,力求在相互嵌入、贯通融合中实现协同共进和整体发展。
二、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发挥法治在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深化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改革,运用法治方式来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不断推进国家安全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首先应当制定内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国家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法律规范体系是由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所构成的规范系统。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安全领域法治建设相对其他领域较为滞后,存在总量少、空白多、作用轻、各自为政等问题,难以从整体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进一步发展和改善。
国家安全治理是涉及国家治理各主体、各领域的系统工程,这意味着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也是一个内容庞杂、事无巨细的系统。这要求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不仅要在形式上实现科学设置、体系完备和有效衔接,而且在功能上要实现良法善治,确保在提高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中能够反应迅速、程序正当、应对有力。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有:一是结构性缺失问题。国家安全具有总体性和全面性的特征,因此要求国家安全立法应该覆盖国家安全的所有领域。鉴于立法进程本身的滞后性,在深海、极地、太空、电磁等多个新型安全领域,目前国家安全立法还存在大量空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在贸易、投资、旅游等方面的国际拓展,亟待加强海外军事行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立法。二是权威性不足问题。国家安全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特征,国家安全立法必须适应需求、运行高效,必须尽快补齐短板、强化弱项。在国土、信息、能源等安全领域,目前还缺少本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缺乏对零散法律法规的统筹与整合。一些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位阶偏低,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主要依据政策、文件来管理国家安全事项的问题。三是操作性不强问题。国家安全具有动态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国家安全立法不能简单借鉴、移植照搬,必须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体现时代特征。部分法律法规出台较早,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些法律法规过于强调原则性要求,在立法技术上不够细化,具体执行上存在困难。四是协调性不够问题。国家安全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征,不同领域的安全风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这要求国家安全立法不仅要体系完备、结构合理,还要相互协调、内容严密,从而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支撑。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既要服务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需要,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特征。有序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离不开立法模式的选择。整体设计国家安全立法模式,进而合理规划国家安全立法进程,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关于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汲取了世界其他大国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对美国总法模式、俄罗斯宪法模式与德国单法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借鉴,依据法治体系建设规律构建了宪法指导下的复合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体例既避免了对现有法律系统的冲击破坏,又最大限度地拓展了国家安全法治的潜在容量。”
学界对于中国国家安全法治模式和布局的研究,深化了对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认知,有利于全面把握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结构与功能,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指出了努力方向。我国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要以宪法为统领,以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律为外围支撑,以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为核心支柱,以内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关联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配套辅助,以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为立法依据,从而构成一套结构严密、层次分明且逻辑周严的法律规范体系。
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一要深化国家安全法治的基本理论研究,深入探索国家安全法治的内涵意蕴、生成逻辑、本质特征、时代价值和实践要求,为国家安全立法提供深厚的理论支撑。二要加强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的顶层设计,既要及时清理内容滞后于现实需求的法律法规,也要按照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制定各领域国家安全立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三要加快制定国家安全领域专门性法律,尽快弥补新型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通过先期出台各个国家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的方式,为扩展和深化更具体事项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四要同步起草国家安全专门法律的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实体法内容,细化程序性要求,为国家安全法治实施提供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衔接协调
加强法律规范的衔接与协调,是从法律文本上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从实施效果上加强国家安全法治的法律保障。无论是从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上看,亦或是从法的创制与法的实现上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都存在协调性不够的问题。为了保证和提高法律调整的整体效果,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法治秩序,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多种角度加强法律协调。
一是宪法与国家安全法协调问题。由于立法需求急迫同时立法条件不足,新国家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但从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定位、调整对象等方面来看,我国的新国家安全法已经具备了国家安全领域基本法律的特征。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协调性,今后需要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在法律位阶上调整为国家基本法律。此外,宪法是国家安全法治的基础性规范,怎样处理好宪法与国家安全专门法紧密衔接和有序互动的问题,是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从内容来看,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涵盖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等多个重点安全领域。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明确规定,国家要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犯罪,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也明确要求,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虽然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内容丰富,但仍须根据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择机进行进一步修订。与此同时,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很多属于倡导性规范或原则性要求,这些条款也需要根据国家安全法治实践不断完善,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来解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目前完善思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推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入宪,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运行提供宪法规制和证成;另一方面,要对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界定具体国家安全事项的内涵实质、价值目标和治理手段,明确调整对象、义务主体和权利保障,然后以宪法为根本导向进一步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例如,有学者已经对宪法与情报部门法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方案。
二是国家安全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协调。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部门法都与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紧密相关,都有大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资源、生态等领域安全的法律规定,都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详细梳理其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予以修订与补充,实现与国家安全法的无缝对接和紧密配合。例如,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调整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传统政治安全,而新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对国家安全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有鉴于此,刑法对国家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打击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和扩展。否则,需要刑法对防范重大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时,就会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例如,为了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规定,捕食野生动物和乱养外来宠物将可能涉嫌犯罪。在基因技术领域,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和克隆胚胎,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以及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这三类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刑法应对新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国家安全任务予以及时有效的回应和更新。
三是国家安全法与国家安全专门法律的协调。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法律,新国家安全法从立法技术上广泛地运用了原则性立法的技术方法,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19项任务,但目前很多安全领域却依然缺少专门性法律。新国家安全法在84条法律条文中,共计使用了26次“应当”、19次“保障”、17次“加强”、12次“健全”和“坚持”、10次“建立”、8次“完善”,这些动词的宾语指向的都是具体国家安全事项。从内在逻辑来看,这种原则性立法技术为国家安全律的完善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和原则性规划,“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该部法律适用的时效性和稳定性,也避免了过于细化的法律条文在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新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国家安全任务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原则性要求,但还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作出详细规定,实现专门法律与新国家安全法的衔接,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针对性和有效性兼备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发挥国家安全法律规制的整体效应。
四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在深海、极地、太空、网络等新型安全领域,相关立法涉及到国际公共领域的管辖与治理,必须与该领域的国际法充分衔接。从立法现状来看,许多新型安全领域的国际法存在空白,我国可以主动推动和引领相关国际条约的签署,提升我国在全球安全治理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随着国家海外利益的增加,如何增强中国法的域外效力,抵制某些霸权国家借口“长臂管辖”对中国国家利益的刻意损害,目前成为应对贸易霸凌主义的迫切需要。
五是党内法规与国家安全法的协调。从实践来看,党内法规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党内法规不仅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并要贯彻到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必须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探索和总结,进一步理顺党内法规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加强和实现党对国家安全绝对领导中的内嵌共生关系,努力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同频共振的国家安全法治格局。为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多部涉及国家安全的党内法规。从实践来看,《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国家安全工作领导权作出了专门规定,也对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上下贯通和高效运行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有利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依法执政,保障司法部门司法公正。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还对如何强化政治安全作了详细的规范性要求。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安全法律在制定主体、调整内容、角色定位、社会功能、实施路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党内法规可以弥补国家安全法律的不足,能够引导和促进国家安全立法活动。与此同时,党内法规有时也会和国家安全法律发生冲突,容易导致对立法权的挤压和对司法权的干涉,产生两者衔接不足和转换不畅等问题。要改进党内法规同国家安全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要厘清两者的合理边界,严格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党内法规的科学化水平,探索党内法规与国家安全法律的协调沟通机制与相互转换路径,实现两者功能互补和协同发展。要把党内法规的政治规矩要求转化为国家安全法律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更加清晰的强制性规范落实党内法规的政治要求。
四、推动国家安全实施体系的整体联动
国家安全法治需要以规范的国家安全法律实施来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核心在于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上下贯通、纵横衔接的国家安全组织体系,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最高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其面临着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和完善运行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可以领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但其在国家机构中尚无明确定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行政协调与资源整合,研究者提出可以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时增设为国家机构,从而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地位上强化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功能。而这也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解释宪法或修改宪法,对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性质、职权职责、产生和责任作出规定。通过宪法确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目前有两种思路:一是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置成类似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机构;二是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置在已有的国家机构之下,比如设在国家主席之下。无论国家安全委员会如何进一步改革,都需要对新国家安全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具体思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新国家安全法提升为基本法;二是对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运行体制等进行全面规定,理顺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并避免它与其他国家机构的职权职责发生冲突。上述改革思路,可以全面厘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和运行体制,由此确保全国国家安全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高效运行。
在运行机制上,首先需要细化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内部分工,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由于国家安全体系涉及多个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异常繁重,目前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等专门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机构之间、与其他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的职责机关之间,尚未完全建立一套充分融合的工作机制。学界提出可以考虑借鉴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不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派驻纪检组的方式,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各个分支机构。从现实来看,加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内设机构与成员部门在情报共享、行动配合等方面的紧密联动与高效协同,仍是目前全面落实共同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挑战。
国家安全法治最为艰难的问题在于如何促进法律有序运行,从而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引导、规范、监督、教育等方面应有的作用。而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其核心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基础在于建设法治社会。在国家法治体系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各级政府机关担负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于确保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良性运转,既要关注执法体系的严格,又要加强司法体系的公正,共同提高实施体系的效率。
在组织建设上,还需要在部门横向合作和央地纵向体制上不断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法治的全面实施。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根本要求和国家安全法治实践需求,国家安全组织的内涵和范围都已经大大扩展。在中央层面,国家安全组织从主要特指国家强力部门的国家安全职能机关,扩大到包括国家安全领导机关、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和国家安全责任机关在内的整个组织体系。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属于国家安全的领导机关,国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直接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能机关,而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外交部等都是需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机关。从现状来看,职能机关与职责机关、职责机关之间,在国家安全工作上存在职能交叉,需要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的范围和边界,以期尽快形成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国家安全协同治理格局。
五、强化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规范运行
制度是法治的实现载体,推进国家安全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必须构建和完善周密的制度体系。国家安全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以及社会成员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继续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还需要尽快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的实现机制。
国家安全制度特征之一是战略性和根本性。国家安全制度通过具体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全局性和基础性任务作出规定,对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性或方向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安全制度特征之二是规范性和程序性。国家安全制度要求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和工作流程的程序化,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和提出目标任务,为治理主体提供可遵循的依据。国家安全制度的特征之三是激励性和约束性。相关制度规定了治理主体在国家安全任务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对相关人员做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进行了明确提示,对相关人员不得做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实践来看,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来,国家安全立法持续推进,相关法律规范日益丰富。新国家安全法对我国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未来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规划和指引,明确了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向。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国家安全制度至少包括:建立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在重点领域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由于国家安全治理涉及多个主体,需要在央地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区之间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国家要建立科学的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加强情报工作通联与协调机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行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要加强特定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改进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完善国家安全工作经费支持和装备、科技人才保障机制等。
六、加快国家安全教育体系的协同共进
通过大量立法初步形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之后,还需要构建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从实践来看,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不仅局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和负有国家安全直接职责的部门,还应该包括全体民众的参与和维护。
国家安全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衡量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状况如何,确保国家安全法治的有效实施,不仅要看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工作机构是否健全,还应当看广大社会主体是否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法治意识。
在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能否形成国家安全协同治理,关键在于培育和提升治理主体的国家安全意识。根据新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了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涵盖了所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都能成为国家安全治理的主体。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培育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安全治理的安全意识,形成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这需要通过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国民国家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各主体参与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维护国家安全义的务与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为全民参与国家安全治理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对于如何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新国家安全法规定了4条路径:第一,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新国家安全法已经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开会和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要求每年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了落实法定要求,2018年4月教育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完善国家安全教育体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策略。第三,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各地把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第四,实现国家安全教育的常态化和全覆盖。从全国层面来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国家安全教育工作的统筹和落实工作。在具体落实上,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各司其职,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工作,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学习国家安全知识,增强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从现状来看,我国国家安全教育法治体系建立较晚,内容缺乏连贯性和体系化,安全教育方式较为单一,国家安全新兴领域法律制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现象。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要加强教育师资专业性,突出教育目标层次性,提升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强化教育资源的协同性,当前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第一,要科学凝练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内容体系。国家安全已经融入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各层次、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加强对国家安全责任与义务的系统了解和全面认知,增强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切实增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第二,加快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培养一支精通国家安全理论、擅长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人才队伍。2021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各个高校可以立足自身优势,整合现有资源,发挥各自特色,合力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第三,科学设计大学、中学、小学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内容与要求,实现国家安全国民教育一体化建设。在大学中学小学循序渐进、螺旋式上升地开设国家安全法治教育,必须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做到从情感培育、知识认知、理论辨析等方面层层递进,实现情感认同、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的互促融合。第四,不断创新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形式与载体。要根据受众特点,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审美趣味,利用移动网络等新媒体手段,丰富国家安全法治教育内涵,开发微视频等多种传播手段,提升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参与性、互动性,增强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论
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安全与法治高度融合的状态。把法治理念引入国家安全治理,以法律规范表达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原则与功能,明确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与途径,以法治方式控制国家安全工作的流程与变量,才能将国家安全领域都纳入法治轨道。不断优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既是有效防范和处置国家安全风险的基础性条件,也是确保国家权力正确使用和促进人民权益充分实现的核心举措。就此而言,未来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仍要聚焦国家安全法治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理论阐释和制度建构,探索国家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与衔接,系统性提高国家安全法治保障能力,满足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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