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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奕君|国家安全视角下的专利制度完善路径探析

周奕君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周奕君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实习律师

要目

引言一、专利对于国家安全的影响渠道探析二、国家安全视角下的专利制度建设成果三、国家安全视角下的专利制度完善路径探析结语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专利权因兼具科技和经济的双重属性而与国家经济安全及科技安全息息相关。专利技术既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也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国际竞争形势不断演变,各类涉外专利争端频现。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应当建立切实有效的专利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抵御涉外专利事件可能导致的产业危机;从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角度,建议完善相关专利机制打通产学研壁垒,建立企业的专利竞争情报体系促进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从而提升我国在全球科技革命中的竞争力。

引言

2020年11月30日举行的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专利法第1条明确了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最终实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专利权在各类知识产权中因其兼具科技和经济的双重属性而与国家经济安全及科技安全息息相关。专利技术既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也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本文尝试基于国家安全视角提出专利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管窥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制度构建路径。一、专利对于国家安全的影响渠道探析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背景下,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科技安全彼此存在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专利既是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有力武器,也可能成为影响产业安全及阻碍科技进步的壁垒。我国应充分认识并积极有效地运用专利武器予以应对,从而捍卫国家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缓解外部压制,把握国际竞争主动权。专利对于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技术进步。专利权通过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推动技术创新;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排他权利的形式得以体现,且具有垄断属性。市场竞争中,这种垄断属性是其影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因。专利权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渠道主要体现在我国企业遭遇的涉外专利权滥用及专利壁垒。

1.专利权滥用

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开始面对来自全球对手的直接竞争,而不少跨国公司出于加强市场竞争地位的目的大量采用专利权滥用手段,如采用拒绝专利许可、强制搭售专利、恶意专利诉累等手段打压国内企业。而当时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极少,我国专利制度和本土企业专利意识的严重滞后难以应对经济政策全面开放带来的挑战。跨国企业的专利权滥用行为一度造成我国诸多领域涉外专利诉讼纷争不断,对主导国民经济的信息、生物工程等关键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和威胁。仅入世后的前五年,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使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专利壁垒

所谓专利壁垒,即以保护专利权的名义对具有专利权的产品施行进口限制的行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面临专利壁垒之困,尤以专利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增幅最为明显。国外大型跨国公司频繁对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诉讼主要对象均为具有进军国际市场企图且具备一定市场产品份额的企业。故此,专利壁垒已成为企业发展壮大后,“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严峻课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337调查。337调查是由美国ITC(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的旨在“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调查。其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独占许可使用人,必须存在与该知识产权或涉案产品相关的国内产业,被申请人可以是产供销链上的任何人,包括进口至美国的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及美国分销零售商。超过80%的337调查集中在专利权诉讼领域,虽然每次调查中申请人通常只会主张较少的专利权,但只要被判定侵犯了一项权利要求就可能被采用排除令,被告的涉案产品也将无法进入美国;而普遍排除令则会导致所有具有侵权特征的产品均无法进口美国,这意味着少则一家企业,多则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将从美国市场彻底退出,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冲击巨大。随着我国企业发展实力壮大,进入美国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逐渐铺开,客观上树立了越来越多的国外对手。相应地,我国遭遇的337调查数量也从2015年始逐步走高,仅以2020年为例,立案的47件337调查中有30件涉及中国企业,且这一趋势在2021年依然得以维持。337调查调查对象往往是我国具有出口成长潜力的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企业。例如计算机通讯及电子制造等行业始终是337调查指向的重点领域。前不久尘埃落定的针对我国LED企业历时2年的337调查,正是源于中国LED生产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强势发展导致美本土企业严重的危机。虽然该案以我国企业积极应诉并取得胜诉告终,但历次337调查结果总体趋势并不乐观。337调查认定违法行为的案件数量比例较高,并且除了排除令外,被诉企业即使接受同意令也几乎意味着退出被诉产品市场,从而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的全球化发展,乃至危及产业安全。此外作为对337调查的配合手段,美国凭借其综合实力施行长臂管辖,通过301调查等措施保护其在华企业的利益也已成为惯例。专利对于我国科技安全的影响国家科技安全是指保障国家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要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损害和威胁的持续状态。第四次工业革命进程中,世界各国纷纷推出本国的工业4.0战略计划,以求在关键核心技术比拼中占据优势。而关键核心技术必须通过大量研发投入积累形成知识密集型产业而获得,并依托核心专利技术积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对产业结构转变起到决定性作用。2015年国务院颁发了旨在使我国成为制造强国的《中国制造2025》,将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新兴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作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并在2017年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旨在针对性地提高对上述领域关键核心专利的审查效率。作为应对,2020年美国发布《关键与新兴技术国家战略》用以推广美国国家安全创新基地来保护其在关键与新兴技术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第一批关键与新兴技术清单中确定的优先领域包括高级计算、通信和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级工程材料、空间技术、能源技术、人工智能等。2018年美政府发布的首批价值500亿美元的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航空航天、信息通信、机器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几乎是为“中国制造2025”重点目录清单量身定制。继而2020年多家国内高科技企业被美方列入“实体名单”制裁。而针对近年来我国通过投资并购国外高科技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垄断及实现科技反超的战略,美安全部门先是通过严苛的审查进行反制,后又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将大量科技企业收购正式纳入其国家安全审查领域,导致我国企业难以通过企业兼并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专利。其遏制我国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打击迟滞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的意图昭然若揭。而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的正式生效则宣告中美科技竞争直接交锋时代正式开启。法案多处强调中国在科技领域对美国的挑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直接针对中国设置排他性条款,例如将审查由联邦政府资助开发的用于美国制造业或中国等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要求保证联邦政府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不能被外国企业使用等。作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实际领导者,美国运用专利在科技竞争中取得优势,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持续高速的专利布局巩固其在我国市场的技术优势与产品竞争力。由于国内企业普遍欠缺专利意识,美国为首的国外企业凭借科技优势和“专利先行”战略已经对我国众多重点行业的技术实施和产品销售形成了专利围堵。所谓专利围堵,即居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对未来产业核心技术发展方向预测后,通过自主研发及收购等手段抢先把未来核心技术中涉及的部分或全部技术注册专利,使其他企业想对该核心技术开发运用时只能斥巨资购买或被迫进行基础研发。美国凭借其在高科技领域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兵马未动,专利先行”的策略,在我国的国外专利申请占比中稳步提升,科学密集型领域占全部美国在华专利申请技术领域的比例过半,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及其商业应用为美国在高技术产业链竞争优势奠定了基础。事实上,跨国公司凭借技术垄断优势设置专利丛林,将专利作为主导国际间产业布局的工具对我国企业进行专利围堵已成为近年常态;规模迅速增长的专利布局和专利收购最终会体现在必要时索取高额专利许可费及发起相应的专利诉讼。最近,诺基亚在全球范围起诉OPPO的专利劫持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例。应当看到,我国PCT申请量虽然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专利整体质量依然偏低,“中国制造2025”涉及的高端制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依然面临卡脖子技术、迭代创新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挑战,面对技术封锁和专利围堵的困局,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扭转,足以影响我国未来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走势并危及我国科技安全。二、国家安全视角下的专利制度建设成果专利作为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抓手,对于我国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和意义。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十余年来,围绕上述目标在各个维度不断推进各项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如修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发布《专利代理条例》;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法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京粤等地出台关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意见等。《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和运用规划》也即将公布。在政府的努力推动和引导下,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创造、运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近年的专利调查报告,有效专利实施率、产业化率、许可率、转让率均呈稳步上升态势,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能力不断增强,2019年我国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专利转移转化持续活跃,企业专利收益预期增长,合作创新增多。并且随着优化保护环境不断进展,企业专利权人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金额提升,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开始下降,提升诉讼纠纷解决效率成为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首要法律作用。近年来,紧跟国内外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我国从政府到民间着力进行各种探索,专利制度建设及完善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首先,在专利诉讼国际司法衔接制度建设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禁诉令制度,导致我国诉讼当事人频繁遭遇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而不得不放弃在我国的专利诉讼。为保证我国司法主权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求,2020年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依据,作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对我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尤其是涉及跨司法辖区平行诉讼的相关案件时如何确定管辖权具有指导意义,在实践层面拓宽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在专利保护制度建设方面,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意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为了应对国际专利争讼引起的行业冲击,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贸促会共同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企业应对海外纠纷提供指导和服务。此后又在多地设立分中心共同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和培训指导机制,积极做好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报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咨询指导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专利实施运用领域,2017年由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发起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旨在为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提供交流协作平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规范知识产权运营行业秩序,制定、修订并推广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整合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资源,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意识,建立国内外维权援助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工作。对于金融科技交叉领域的专利实施运用,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逐渐成熟,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发展金融科技,利用科技手段创新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充分运用专利实现和推动新技术在各种金融场景中实施,2020年我国以11746件居全球金融科技专利申请数量首位。此外,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强专利布局,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人工智能与金融结合,近几年我国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量和参与公司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此外,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国际竞争形态,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立法,对现有专利制度也构成了有力的依托及良好的衔接。2018年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了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国际企业并购频繁的背景下,上述规定对于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乃至专有技术的保护都起到了关键作用。针对我国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频遭不公平制裁措施,危及我国经济和科技安全的局面;我国于今年先后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前者规定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从立法角度限制了美国单边法律对其他国家企业的适用。以美欧等国近年来屡次以专利纷争为借口对我国华为等高科技企业实施禁令为例,今后我国的受害企业即可以此为法律依据,通过起诉禁令中涉及的违约方获得直接或间接的救济。反外国制裁法则对近年来西方国家针对我国采取的长臂管辖给予有力回击,是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的有力法治保障,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以上法案的出台也彰显了我国在新时代国家竞争中维护本国产业和科技力量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对于西方国家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过度实施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我国企业涉外业务风险的情况形成有效威慑,同时使我国企业在进军海外的过程中专注于商业和技术竞争本身,无须过度顾虑国家安全之争造成的不确定因素,放手投入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应用中。三、国家安全视角下的专利制度完善路径探析2008年我国正式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至今,在专利创造、保护、管理、运营和服务等方面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强大,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日益增多,部分国家企图在经贸和科技领域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实施打压破坏,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我国企业开展相关业务,限制其知识产权利益,并制造各类专利涉外争端。由于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工作重心在于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对知识产权国家安全还欠缺充分的认识。故此,从国家安全视角审视当前各项专利制度和运行机制,也还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完善专利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初即要求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反馈机制,加强我国企业应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引导扶持本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企业合理规避境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随着各国经贸和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加剧,企业间专利纷争引起的摩擦争端比以往更可能导致发生影响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不少重点行业屡次遭受337调查“突袭”,反映了目前由于尚未建立统一、协调、专门的专利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导致企业无法预先分析判断涉外专利风险,风险事件发生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因响应不及时或应对措施不当而招致被动的结果。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领域的专门机构设置来看,国务院设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定颁布相关指导政策为主要职能,缺乏专门的预警分析和应急响应能力。而本文第二部分介绍的由国知局和贸促会共同设立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分中心致力于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建立信息收集报送和纠纷应对指导,兼具专业度和实操性,对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有较大帮助,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模式。然而,我国企业在海外遭遇337调查为代表的国际专利纠纷往往并非单纯的企业商战,而是政府主导的产业竞争博弈手段。因此,仅依赖于国知局、贸促会进行调度管理难以顾及全局。并且337调查的矛头直指整体产业,而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分中心主要以行政区域纵向划分指导所在地企业,并不能横向覆盖被诉产业涉及的企业。此外,鉴于我国设立了阻断法案、反制裁法,国内企业如何适时、适度地用对用足上述救济并对不公平的制裁形成反制,事关我国产业走势和国家安全。在国际专利纠纷中何时引入、如何运用上述法律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但相关工作仅依靠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导显然欠妥。针对目前国际专利诉讼结果易扩大化,即导致影响国家安全的趋势,专利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应当从国家安全的高度进行设计,构建兼具力度和灵敏度的指挥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产业的自身力量,并提供政府和行业间的良性衔接机制。建议基于国安委现有体系设置指挥机构负责统筹,以便切实高效地部署、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并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的资源。具体职能部门除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外,国家安全部门也应当积极参与并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其中,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机构向企业提供专业意见,帮助企业充分认识海外专利矛盾的特点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针对目标市场国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专利布局,建立基于行业特点的涉外专利风险监测体系,以及时发现相关专利诉讼的线索,争取把专利风险化解在源头。针对国外进入我国的重要专利申请或业内重大专利纠纷,组织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开展定期研讨,从多角度研判行业形势,制定相应的专利预警措施。以337调查为例,通常诉讼发生前申请人会有半年左右的证据收集准备阶段,且在此期间商业交洽的异常行为也往往预示可能发生的诉讼;即使进入诉讼阶段,在公示期、应答期限及ITC宣判后也都有不同的途径寻求合理救济。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及指导中心可以从兼顾企业利益和产业全局的角度,在不同阶段给予联合应诉、和解、选择缴纳保证金继续进口、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向海关申请规避设计请求、寻求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排除令等建议,从而降低诉讼导致影响企业发展甚至使产业遭受打击的不良后果的风险。专利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的构建中,各级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专利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应对会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商务部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反垄断局等单位,对于可能导致影响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的专利事件或动态调研总结,设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标准。具体地,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自身获取海外政经零次情报的优势,观察分析西方国家专利保护战略动向,综合经济产业发展态势和国际局势,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划定可能导致影响甚至破坏我国产业发展的风险因素,对于存在风险因素的专利争端及突发事件制定跨部门的快反预案机制;一旦发现超过安全风险标准的情况或事件应及时由国家安全部门跟进处置,对于可能累及产业链安全或可能导致特别301调查等重大事件的应通报指挥机构,为及时制定相关经贸争端对策、应对化解外交风险提供辅助决策。在专利风险应对机制建设方面,针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遭遇美国等西方国家刻意炮制的专利争端,国家安全部门可视情况协调相关司法部门、商务部门研判,基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保护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论证应用新设立的阻断法案、反制裁法进行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于海外专利诉讼,可以协调协助驻外使馆开展对于国内企业的援助和保护工作。对于337调查中涉及需要联合应诉等情况,可以协助产业安全管理局等部门开展相关涉案企业的协调工作。此外,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参与各级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并提供完善专利等知识产权国家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建议,并在日常对企业开展普及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最后,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执行行业沟通、监督、协调等组织服务的社团法人,相比于政府管理部门更为贴近本行业企业,在具体事务执行时也更为灵活机动。随着市场分工明细的趋势,我国不同行业的企业所面临国际竞争局面有较大的差异,不同行业涉及的专利矛盾风险各有侧重点,应当基于行业特征制定区别化的分析研判方式,制定可落地的细分专利风险预警机制,才能充分契合不同行业的需求并调动企业在专利风险防控体系内的主动性。在此过程中,应充分依靠行业协会实现政府部门和产业实体之间的对接。由于行业协会由本行业企业组成,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信息传导衔接,一方面可以保证预警机制的制定中使政府决策部门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困境及需求;另一方面执行应对机制时能确保政令通达,以应对337调查等周期较短的专利事件。此外,日常依托国家安全部门及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的指导,有目的地开展专利风险预警分析,发布行业涉及的专利诉讼发展态势报告,配合政府部门构建动态专利风险监测体系;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形成重大专利风险事项通报机制。发生专利预警事件后,按预案规定渠道上报相应层级的指定政府部门。充分运用专利竞争情报快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安全可控是突破国外对我科技包围,实现我国科技安全的必然途径。高科技领域的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如半导体芯片的研发周期普遍达到数年甚至更久;又如美国无尽前沿法案仅未来5年内对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投资就达到1000亿美元。由于我国在大多数高科技领域的研发基础薄弱,更须充分重视精准定位研发目标及合理优化研发布局,从而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配置,确保研发路径安全可控,研发成果充分自主。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充分发挥专利竞争情报的作用,结合有效的专利布局确保精准研发,缩短周期,进而突破外国对我高科技产业设置的专利围堵。专利竞争情报通过对竞争对手专利信息的研判,预测对方的技术乃至企业战略。发达国家已形成普遍和成熟的专利竞争情报体系;国内企业申请的专利一旦对美欧集团或日韩综合商社造成威胁,对方会及时做出反应;而如果我国企业有意出售专利,则会被对手迅速调查到各种企业情况而使我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反观我国企业,由于缺乏普遍高效的专利竞争情报体系,往往造成研发定向错误、研发过程无畏延长以及研发成果难以实现自主可控,甚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遭遇涉外专利诉讼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产品研发前,我国企业大多是由研发团队进行程式化的检索;即使外包FTO项目往往也因企业和专利服务机构缺乏沟通而无法把握行业大局、研发意向、对标企业动态,从而难以基于全面可靠的专利竞争情报实现优化研发布局。尤其是对于部分关于所在产业全球竞争格局的大型国有企业,其项目往往具有体量大,转身慢的特点,一旦启动难以及时有效地作出调整,加之前期缺乏合理的专利布局,很容易导致专利风控而造成国有资产受损。有鉴于此,对于承担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议逐步设立包括必要人员配比及设置专业分工的专利部门。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岗限制较大,对于暂无条件成部门建制的企业可通过竞标等方式聘请外部专利服务团队,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展开充分深入的合作,动态掌握本领域技术构成、技术发展阶段、技术空白点;甄别本领域当前的基础核心及外围专利;定位本企业在领域内的技术能力或潜力;由企业提供国外对标企业的研发团队、商业操作等信息;合作双方基于掌握的商业及专利情报信息综合分析领域核心技术及核心专利的现状、竞争态势,为重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项目执行中研发路线优化及后期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提供依据。对于非国有企业,建议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牵头,通过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促进企业利用专利竞争情报主导技术研发攻坚方向;通过分析目标竞争国的专利布局掌握其关注的细分领域、优势及研发动向,推演我国自研技术目标和路径。对于存在行业产业被跨国企业实施专利合围的不利局面,集中力量研发自主技术获取关键核心专利的同时;积极寻求改进既有技术以布局外围专利,遏制国外对手的技术及市场垄断。从而在保障行业安全的同时也能为主管部门建立制定科技产业政策提供动态有效的辅助决策,应对长期复杂的科技竞争。对于具备条件和意向的企业,可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制定行业专利运用整体战略,企业组建专利联盟来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避免重复投入,缩短研发周期;对外则实施协同研发战略抢占技术高地。以专利联盟的形式实施专利布局有利于避免重复研发,且能更好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且在与国外对手的专利情报战中,企业个体的研发战略即使刻意隐蔽也容易被对方察觉,而基于专利联盟的整体性布局则具有更好的效果。此外,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标准实施无法绕过的、必不可少的专利,对于某个技术领域的竞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人工智能等我国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技术领域,参与专利联盟的企业应当在政府及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开展标准专利布局,以谋求未来在本领域内的技术竞争主动权和话语权。对此,政府部门可充分调动资源配合具备研发实力的高科技公司,保证其输出技术及必要专利布局建议,从而在人工智能等能够对国家安全产生关键作用的技术领域竞争中保持优势。基于专利促进产学研模式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掌握核心专利不仅事关我国科技安全,并且对军事和经济等领域均有深远意义。当前全球范围的关键核心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半导体技术、信息通信设备、生物技术、工程机械及制造装备、医药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方向;近年《全球工程前沿》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在多数重点领域的科研及学术力量较强,核心论文数量世界排名靠前。但同时,我国虽然专利申请量高居全球第一,但其中核心专利占比较低;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基础研发能力依然薄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无法形成研发合力,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率较低,企业难以掌握核心技术和核心专利。2020年3月,科技部公布《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明确提出到2025年布局建设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突破制约中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发展目标包括: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一流企业,催生若干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经济附加值高、带动作用强的重要产业,形成若干具有广泛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创新高地。该方案昭示了我国通过科技攻坚来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决心,但是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企业毕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类似华为这样投入巨资进行基础研发的企业更只是极少数,而国际科技角逐时不我待,核心关键技术攻坚道路上,有必要充分利用产学研合作模式来推动加速。产学研协同科研模式的主要矛盾在于企业投入科研目标是商业变现,研发方向通常聚焦在产品层面而非基础研究;而高校的科研项目往往偏重于学术导向,和产业挂钩或实现技术产业化的成果较少。随着近年对于专利质量把关严控取消专利申请补贴,导致高校产出专利技术的热情进一步减退。2020年教育部、科技部和国知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高校要树立专利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的理念,并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等措施提升高校专利工作质量。以上政策无疑将对产学研合研及技术成果转化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施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操作层面的困难。对此,一方面建议教育部门和科技部门在高校立项审批过程中改变“唯纵向”“唯重点计划”的立项标准,基于企业发展需求调研完善立项标准,适当向实体产业倾斜。同时,项目验收和评定综合考虑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例如对于高校和企业通过订单式的技术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可采用企业、产业联盟、第三方专利服务机构等多维标准来予以评价。对于年度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发明专利的授权周期及技术成果转化周期。另一方面,高校乃至科研院所应改变当前由行政部门少数人员兼职负责专利管理或托管外部机构管理相关事务的现状,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利服务部门,组成人员在过渡期可以外聘模式引进专业人才为主,通过专业团队对接有技术合研意向的企业,精密计划研发布局,并在项目论证过程中给予专业意见;立项后为本单位研发团队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建议,确保整个研发过程在研发方向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充分围绕企业的需求开展工作,并在研发完成后协调实施成果转化,从而将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运用融合到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最后,对于产出技术成果转化,虽然目前国知局、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各地方政府以及企业设立了各类专利运营平台,但对于有专利购买需求的企业并不便利。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上海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为例,均是基于技术领域的划分提供推送和搜索服务;而技术领域在专利申请中通常并无精确的划定,专利名称的辨识度则更低,从而对于大多数具有实际专利购买意向的企业来说,上述专利运营平台中搜索所需专利就如同大海捞针,难免挂一漏万。由于在业界具有技术垄断实力的企业往往并不需要也不愿意将专利通过专利运营平台出售;实际上更需要借助平台实现专利运营的是科研单位、高校及广大小微企业。为了更好地匹配不同交易目的的买家,通过打造专利运营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中的专利成果转化,建议国知局探索与大型C2C电商平台合作,基于C2C模式解决专利双向交易中供需匹配难的问题。综上,只有在产学研协同的各环节充分兼顾企业实体与高校科研单位研发团队的实际需求,才能从本质上打通产学研模式的壁垒。结语日益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态势下,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的联系越发密切,表现在其对国家安全的传导途径多样化,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力扩大化;而部分国家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打击限制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并制造事端。对此,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匹配瞬息万变的国家安全局势,知识产权部门也无法承担国家安全的重任。面临如此挑战,不仅需要提供动态可调节的制度,也需要国家安全部门充分发挥优势并承担重要职能,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等综合施策以形成合力。圄于作者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所限,仅以专利相关制度建设为例进行探讨,尝试给出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的建议,仍有诸多不到之处。

往期精彩回顾

黄伟庆 | 网络虚拟的终极形态“元宇宙”视域下刑事法治思维的逻辑转换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6卷

王荣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中国完善法治体系、维护海洋安全的历史渊源与路径研究

付新|新形势下国际执法合作的法理基础、现实条件及未来展望

鲍心蕊 蒋圣力|外层空间军事化活动的国际法规制探析——以“国家安全泛化”问题的应对为视角

罗杨堞|广义外空安全语境下的小卫星星座建设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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