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博|著作权法如何应对Web3.0挑战:以视听内容为样本
要目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数字化二、Web2.0时代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三、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四、著作权法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径结语
作品创作传播的技术模式、市场环境与利益格局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实现了数字化转型,短视频通过自媒体兴起,在引发产业结构变迁的同时,对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带来了挑战。Web3.0时代,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全面应用,将进一步提升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及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的实际效用不断弱化。著作权法的制度变革方向,是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将有效应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与许可交易的高度智能化,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影视作品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重要作品类型,具有创作门槛高、投资数额大、制作周期长、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在影视作品之外,视听内容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创作传播的门槛大幅下降,用户创作内容日益繁荣。视听作品内部产生分野,作者、投资者、网络平台、二次创作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纷争不断激化。影视公司集体讨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乱象,但搬运、切条、速看、合辑等现象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出现新的视听内容传播方式。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是互联网从“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时代”向“用户互动参与的Web2.0时代”演进的必然结果。Web1.0时代,视听内容均由网站提供,用户只能欣赏,不能交互。Web2.0时代,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作品的交互式创作和传播。平台权力强化后,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智能化不可逆转,对效率与流量的极致追求,使得著作权治理体系下的演绎创作规则、许可交易模式、侵权救济措施捉襟见肘。以“智能性”为最大特征的Web3.0时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将进一步付诸应用,极有可能形成一整套全新的作品生产传播的技术系统,加深视听内容利益主体之间的裂痕,危及著作权法赖以建构的文化生态。法律与技术互动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生产性技术开发之初,考量其可能带来的实益和潜在危害,在现有治理实践的基础上作出调整,推进新旧系统的融合改造,能够在新的技术系统兴起时降低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影响。由此,本文旨在分析研判Web2.0时代视听内容数字化传播的现状,归纳著作权治理体系存在的困境,依据Web3.0的技术革新对创作与传播智能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全面应用到视听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征,以更具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技术架构为基础,调整改进合理使用、集体管理、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实现著作权法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有效应对。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数字化
在Web1.0时代,互联网体现出极强的容纳能力,移植了传统的媒介渠道,涵盖了多个层面、多种性质的内容,将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融为一体。基于Web1.0的技术架构,信息传播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和信息终端设备。单向的信息传输模式,导致拥有技术与设备的组织化、专业化网站编辑代替了传统媒体形式,掌握了信息生产聚合与传播反馈的话语权。但在内容生产层面,其主要功能仍局限于对线下作品进行电子转换及传输。
Web2.0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颠覆性变革,用户以自我为中心进行内容生产、传播与共享,同时对外界信息作出选择性接收,互联网的社交属性增强,信息传播速率显著提升。在Web2.0发展的初期,用户对网络的使用仍高度依赖电脑,同时受到网络带宽等技术限制,以博客为主的自我创作与传播方式在时效性与影响力方面并不突出。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自媒体不断成熟,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传播成为现实。
Web2.0技术架构的变革与信息传播范式的数字化转型,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领域带来的显著变化,是以影视作品为原始创作素材、以短视频为表现形式、以社交媒体为传播通道的二次创作,呈现出持续发展的繁荣景象。权威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62亿,占网民的95.1%;行业分析报告指出,2022年国内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达到3768.2亿元。来自实践部门的监测数据表明,在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繁荣景象的背后,是著作权侵权剽窃行为频发、多发、易发的现实。
虽然部分短视频具备原创性,某些传播力强的短视频引发了全民参与的创作热潮,但也有不少短视频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素材的情形,其中以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最为严重。不论是叙述式的剧情速览,还是评析式的深度解读,即使其长度与影视作品相当,但大量画面甚至全部画面都取自原作,部分内容还会直接截取原作声音与画面,侵权风险较大。
Web2.0时代信息传播的最大特点是交互性,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融入了社交属性,通过自媒体制作和发布短视频成为生活常态。接入网络空间的每个用户都成为信息传播的节点,并通过社交网络实现共享和互动,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媒体传播形态。
依照这一逻辑,自媒体的兴起似乎颠覆了作品传播与文化产业的底层逻辑:媒介的稀缺性不复存在,创作群体成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然而,囿于Web2.0的技术架构,信息传播的交互性依然高度依赖网络平台,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网络平台成为新的稀缺性媒介。
Web2.0时代交互式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网络平台成为新的具有稀缺性的媒介资源,创作群体也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与限制,呈现出个别受益而整体式微的现状。但视听内容传播收益的渠道也开始增加,在直接的使用许可之外,内容提供者可以通过交叉补贴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间接获得延迟收益。
从最大化经济收益的角度出发,增加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效率、扩大传播范围,是网络平台与视听内容创作者的一致诉求,由此决定了网络平台内部的规则设计与技术架构具有鲜明的目标导向。例如,为了提升视听内容的传播度、减少传播障碍,哔哩哔哩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提高视听内容曝光率和发布效率,平台将提供视听内容展示、散布、推广等服务。
在视听内容传播效率提升的同时,传播范围和潜在受众显著扩张,围绕二次创作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也由此增大,对于侵权救济的制度需要更为迫切。然而,以个案诉讼为中心的司法途径,在以流量为中心的视听内容传播场景下,呈现出迟滞低效的特点。
二、Web2.0时代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
随着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创作门槛一再降低,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再现与使用越发普遍。根据独创性理论和思想/表达二分法,虽然法院在个案中可以分离出特定作品中能够获得保护的具体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作品保护范围延伸到呈现于外的整体表达,对作品任何组成部分的使用通常都被推定为侵权。如何在激励创作与促进作品传播利用之间取得平衡,解决权利排他与表达自由的矛盾,实现推进文化艺术科学事业发展的制度宗旨,一直是著作权法的重要议题。
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回应这一问题,在立法理据上存在“市场失灵说”与“使用者权说”。前者强调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后者认为对作品的使用是人权的具体化,其适用范围的确定以参与文化生活为据。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一般条款+具体情形+兜底条款”的规范结构,采纳“三步检验法”进行判定,即限于特定情形、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此外,司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四要素标准,法院也在个案中以转换性使用扩张了合理使用情形。但不论采纳何种判定方式,二次创作都不可能整体性归入合理使用,只能在个案中通过司法途径作出评价。
Web1.0时代,网络服务商的业务形态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引擎服务为主。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为代表的数字著作权立法,致力于对网络空间中创生的著作权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促成互联网平台与传统文化产业的合作,通知删除规则的创设和对技术保护措施合法性的确认,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
在Web1.0时代,这种规则设计大体能够满足现实需要。Web2.0时代,随着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的普遍化和大众化,网络服务商需要处理海量的侵权内容通知,一方面疲于应付,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未侵犯著作权的内容被删除或屏蔽。虽然立法上同时确立了反通知机制,但由于该程序的复杂性、对披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可能因错误的反通知而承担赔偿责任等原因,使用率较低。
基于Web2.0的视听内容创作传播体现出对传播效率和传播范围的极致追求,通知删除规则是因应网络技术变革的产物。但是,囿于专业能力和审查成本的限制,对于侵权救济的处理通常只能局限在事实明确、争议不大的直接复制、传播原作的情形,对于二次创作行为,其处置无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既无法让权利人满意,也会误伤二次创作用户,更不利于著作权法促进科学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公共政策目标。
三、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
Web2.0时代,互联网平台的多样化和普遍化使个人获得创造与传播内容的通道,实质性地加入信息传播链条,但多中心代替单中心的实践路径使得去中心化止于多中心化,在大型网络平台影响力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又体现出逆中心化的迹象。中心化的互联网技术架构和交易模式不利于用户个人权益的实现,显著增加了隐私风险。去中心化在实现网络安全、维护个人权益、满足产业需求等方面都更契合互联网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认证与核实技术,区块链通过编程化的设定条件执行智能合约,基于最低限制度的信任,无需中心化机构的背书,能够大幅提升权利移转与产权认证的效率,具备成为新型价值传递基础设施的潜质。以区块链为底层逻辑,分布式数字身份、非同质通证、去中心化社交网络平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新型应用形式与商业模式开始出现,Web3.0的理想图景逐渐清晰:以“可读+可写+拥有”为特征的,用户可以自主管理身份并实现点对点价值传递,具有前所未有的交互性、沉浸感、参与感,高度智能、立体全息的新一代互联网形态。
呈现去中心化发展趋势的视听内容产业,在Web3.0的技术架构下,其智能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并在创作素材获取、数字衍生形式以及智能合约执行等方面,重塑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模式与场景。
美国人工智能公司OpenAI发布的大型语言模型ChatGPT在文本写作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引发广泛讨论。在Web3.0的场景下,其广阔的应用场景带来更大的想象空间,对于视听内容产业也将产生潜在影响。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最直接的应用场景就是内容生产,在高度产业化的视听内容制作传播领域,对于低成本、高效率的追求,以及ChatGPT在未来的不断优化,完全可以产出具备吸引力的视听内容。在Web3.0时代,也将进一步形成由PGC(专业生产内容)、UGC(用户生产内容)以及AIGC(人工智能生产内容)构成的全新视听内容产业格局。
Web3.0的一个显著特征被界定为“语义网”,通过给万维网上的文档添加能够被计算机理解的语义“元数据”,使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通用的信息交换媒介。Web2.0通过互联网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联系,Web3.0则通过互联网在信息与信息之间建立联系。互联网催生了作品的数字化传播,在文字作品首先实现大规模数字化之后,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先后进入数字化行列。遍布在网络空间的各类视听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动态画面、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均成为具备信息属性的创作素材。
在Web3.0及其技术架构普及应用之后,基于互联网进行的视听内容创作行为将实现创作素材的全网间互通和全过程留痕。具体而言,如果所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都能实现数字化,进而成为构建语义网的信息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视听内容创作行为,特别是二次创作,就能够在整个网络内调取素材,创作过程也将在区块链中被完整记录,这给作者身份的证明与创作过程的回溯性评价带来了积极影响。
在区块链技术的影响下,非同质通证迅速兴起,其唯一性、不可互换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在艺术品收藏领域引发热烈关注,数字藏品交易异常火爆。数字藏品的技术生成路径是首先将特定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或直接制作数字化作品,随后将其转换为元数据,再将其写入区块链,这一过程通常由第三方平台完成,也被称为铸造。
数字藏品市场的兴起在文化娱乐产业创造了新的利益空间,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作品的数字化衍生不再被简单地界定为作品复制件,而是具有了独立的交易价值。影视作品多主体参与、创作素材众多、作品内容充裕的特点,使得其数字衍生形式得以形成非实质通证,实现价值链的再造和碎片化的拆分。
数字藏品以非实质通证的形式进行的交易,一般通过智能合约执行。“智能合约是包含一套以数字形式制定的承诺的协议,具有自动履行功能,且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即履行完毕”。数字藏品铸造、发售、二次销售的整个交易流程,均通过非实质通证平台的智能合约代码进行验证与自动执行。由于非同质通证依托于区块链生态系统,实现交易过程的节点式记录,数字藏品的“每一次转售均不可篡改地被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保证了作品交易的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
用户登录平台后,从铸造到发售以及再销售的整个过程,都将实现高度智能化,最初创作者在向平台缴纳一定数额的矿工铸造费用后,即可售出其非实质通证,在交易成功后,平台则自动扣收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而后续的每一次转售行为,都将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比例,将相应费用自动汇入创作者的数字钱包。
Web2.0时代已经普遍化的视听内容二次创作,在Web3.0时代将更为频繁,基于区块链的非实质通证交易形式,无疑将丰富视听作品的传播形态、拓宽利益空间。如果能将相应的二次创作行为整体性地纳入其中,对于视听作品素材的选用及再次发售,都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并实现节点式的全过程记录,将为作品的许可交易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
四、著作权法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径
Web3.0的商业应用大多基于区块链技术,公有链、私有链与联盟链是三种基本框架。区块链依据共识算法解决节点账本之间的数据一致性问题,公有链的共识算法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会对网络信息安全与金融秩序带来较大冲击。基于国家安全与数据主权的宏观政策,以及平台经济强监管的价值取向,公有链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并无太大发展余地。
以半开放的分布式系统、较高的去中心化程度、用户数量与开放规模可控为主要特点的联盟链,能够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区块链的基本特性,构建基于商业合作的运营生态。例如,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实施的“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已经吸引了腾讯、中国移动、蚂蚁金服、华为、百度等知名企业共同参与。
Web3.0时代,在ChatGPT引领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极有可能替代大量原本由人从事的工作,普遍参与视听内容的生产制作,其发挥的是技术辅助功能,还是作出了具有创造性的实质性贡献,需要进行法律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选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素材,是构成侵权,还是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则关系到后续传播行为的定性,由此对作品许可使用和交易模式的效率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通知删除规则还能否在内容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之间发挥利益平衡的制度功能,也将面临考验。
从社会转型的整体视角出发,数字时代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也是技术与法律相融合的数智治理,即“通过对新兴技术的综合开发和深度应用,构建起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化的治理系统”。由此,立法上可以考虑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对于使用者通过其生成的内容添加不可更改的数字标签,甚至在最终形成的视听内容中,可以确认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其中的贡献率,以便为评判其独创性并确定适当的著作权主体提供依据。已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以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降低ChatGPT等聊天机器人生成作品在使用与被授权使用过程中的著作权风险。从人工智能治理的整体视角出发,从源头上实现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对于深度合成的生成内容监管也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应用技术手段提升法律规则的实施效率,并通过实践效果的不断反馈,为立法上作出更宏观的价值判断提供充分依据。
传统著作权法律关系建立在产业模式的基础上,预设了内容产业主体对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全面控制,形成“作者中心主义”的制度结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足以应对非商业化的二次创作。但在智能化的Web3.0时代,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遍应用,内容产业也体现出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高度不确定的、依赖于个案判断的合理使用制度,无法回应作品二次创作规模化、视听内容传播商业化的现实场景。
在Web3.0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深度介入视听内容产业,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个性化和协同性将会进一步强化,对原始作品、演绎作品以及相关素材的使用都会更加频繁和普遍,视听作品的画面和内容必然面临在后续创作中被碎片化分解的现实。对创作者和著作权人而言,应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适应去中心化的Web3.0技术架构;对于后续创作的实施者以及网络用户来说,个性化、可定制、可量化的高效计费与收费渠道,是引导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重要前提。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的集中许可,在应对网络环境时,存在着对作品使用的频次和具体内容难以准确记录、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不够精确、难以对大规模后续创作提供高效率许可通道的缺陷,导致收费和转付模式仍然较为粗放。在以联盟链为基础构建的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生态体系下,由于创作素材的链上互通和全过程留痕,视听内容画面和内容在理论上具备被碎片化分解,并被编译为具有唯一代码的数据形式的可能性,后续创作是否使用相应的画面和内容能够轻易被识别。同时,后续创作视听内容的浏览下载、打赏付费等行为都将被记录下来,且无法轻易伪造和篡改。由此,网络平台以及著作权人具备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大规模许可的基础。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排除了私人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并实施集中许可的可能性,不允许权利人在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后以个人名义自行许可,定价机制中缺乏权利人有效介入,同时使用者也只能选择概括许可。
Web3.0的智能化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效率特点,意味着侵权内容的传播更为迅速,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侵权救济的时效性要求更为突出。通知删除规则是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制度创设,在一定时期内与网络平台的技术能力和预防成本相匹配。但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的Web3.0时代,已难以在著作权人与网络平台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在对抗盗版方面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
我国在引入通知删除规则之后,将其适用范围从著作权领域不断拓宽到整个民事领域,实际上
基于智能内容分析的过滤方法,能够利用语言分析、图像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对视听内容进行深度分析,自动识别出需要过滤的内容特征并建立索引,在分析目标文件是否含有相应特征后作出是否干预的决定。针对Web3.0环境下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的现实,在联盟链内部,著作权人与视频网站通过合作,在建立正版视听作品内容库的基础上,采取技术措施自动识别和阻止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但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同时将大幅度降低制度成本,为著作权人提供更为高效的救济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网络平台的分级分类,确立不同程度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将有效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趋势。
结语
在互联网向去中心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中,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映射了作品创作、演绎与传播的现实场景,以及参与主体和利益格局发生的显著变化。在Web2.0时代,以交互性为特征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自媒体带动了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创作门槛降低、传播媒介增多、二次创作繁荣,极大地冲击了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通知删除等制度工具,难以应对大规模作品使用需求和智能化作品传播场景。而Web3.0的技术架构,致力于创设完全去中心化、用户自主与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联网,加之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生态将产生颠覆性变革。虽然出于国家安全等政策考量,基于联盟链的部分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是目前最具现实性的Web3.0版本,著作权法面对技术革新的滞后性得以部分缓和。但作品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技术与法律的全面融合是著作权法治理体系迭代的必然选择。合理使用的客观化改进、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都是基于Web3.0的技术架构,力图实现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智能化革新的探索与尝试,以期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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