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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 袁曾 马斌|数据法治三人谈
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一)数据权益客体中的数据仅指向电子数据
(二)应当区分使用数据与信息
(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数据指向数据符号层
(一)数据产品属于数据资源——一种基于解释论的阐述
(二)实质性加工是数据产品的必要条件
(一)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可以作为数据权益客体
(二)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权益客体
(一)数据商品的内涵
(二)数据资产的内涵
(一)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及其扩张
(二)数据收益分配是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财力来源
(三)激活数据财富要素功能的制度供给短缺
(一)当前利用规则以准确区分数据权属为基点
(二)数据资本化规则不明
(三)无法解决收益分配的原则问题
(一)以数据规模化利用为规制标准
(二)确立全民利用的价值开发模式
(三)法定的数据收益再分配机制
在数据经济时代,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因此,不可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应以模块原理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模块原理是标准化思维的产物,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产权形态,可为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数据生态系统创造价值,此为分割产权所不能及。数据持有权是模块结构的应用产物,因其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利益相关者治理数据从而生产出可交易数据,与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相契合。其中,可交易数据的流通是连接整个模块的核心,数据持有权利规范是整个模块治理的核心。
引言
(一)
财产法制度的演进方向:塑造财产的模块结构
(二)模块结构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产权形态
(一)数据权利块的设计原理:激励利益相关者治理数据
(二)数据持有进入法律概念的义务性规范
(三)数据权利块的设计:分配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