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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超大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研究

高波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超大城市与时代的发展相同行,伴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而出现,在未来将成为很多国家绝大多数人口聚集与生活的地方。而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中国的超大城市肩负着更多的责任和担当。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便民”优势,而人民法庭建设中的城乡差异因素又决定了城市人民法庭的发展路径以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应当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契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契合,与城市功能的定位相契合,同时也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从而形成一套适用于城市治理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版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每年有上千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根据我国划分城市规模的标准,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而我国目前符合上述标准的就已经有八个超大城市。随着人口向城市的不断迁徙,超大城市的数量在未来还会继续增多。就全国而言,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给城市治理与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导致法院的案件负担越来越重。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以“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工作原则为引领,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其中强调了法庭建设中要考虑到城乡差异。与乡村不同,社区作为城市的组成细胞,是“单位制”在我国城市逐渐被打破之后所形成的现象,使得社区成为我国城市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同样,与乡村人民法庭不同,城市人民法庭在辖区经济发展、人口面积、基础设施、交通条件、司法需求、案件类型等许多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能够在城市社区这个基础单元内得到化解处理,那么进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量必然会随着大幅减少,因此,依照乡村和城市分类施策,强化人民法庭职能,加强城市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推动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符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与规律,成为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而这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理念正是相契合的。“枫桥经验”自诞生以来,倡导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理念,而新时代“枫桥经验”从过去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到现如今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覆盖面拓展至预防化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安全风险,成为预防化解社会风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的重要法宝。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引领下,通过不断加强超大城市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从而引领新时代司法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国家治理包括了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系统性工程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不断丰富“中国之治”的新内涵,其中又特别指出,要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从总体思路、根本保证、活力源泉、价值基石、实践路径五个维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法治保障”离不开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这一重要主体的参与,其通过行使审判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引导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促使国家治理不断地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城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城市地区的派出机构,其数量占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数量的39%(包含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而超大城市作为21世纪的城市发展方式,在未来将成为很多国家绝大多数人口聚集与生活的地方,超大城市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对于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弥补城市社会社区治理方式的现有不足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治理中直接面对的是人民群众及其家庭,治理对象的多元化以及复杂性凸显出城乡社区在新时期社会治理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之重要。城乡社区治理之所以至关重要,牵一发而都全身,因为其关系到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乡基层的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为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其中第三部分的“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就明确强调了关于城乡社区“六种能力”的增强,包含“增强社区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而传统意义上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行政治理,第二种是“信访—维稳”治理,第三种是自我治理,以上方式均存在各自的缺陷。其中,“自我治理”的缺陷在的城市社会社区治理中表现尤为明显,此种治理方式在传统乡土社会,即农村社区中通常是有效的,传统乡土社会又具体表现为“熟人社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在乡土社会中由血缘、地缘决定的“差序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陌生人社区”由此成为社会变迁、发展的产物,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城市社区表现更加明显与突出,在相对的陌生人社会中,城市居民寻求矛盾化解的途径更加依赖司法手段。因此,传统的基层治理方式产生的缺陷,往往需要司法治理来弥补。城市人民法庭作为城市社区家门口的法院,其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司法治理的具体承载者,角色尤为关键,重要性日益凸显。

(三)城市人民法庭面临新形势下的积极应对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转变,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上述历史性的变化反映到司法层面,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带来极为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工作立场与发展思想,始终践行司法为民与公正司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征,需要人民法院尊重群众差异化的司法需求。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城市社区的市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化解矛盾纠纷逐渐成为常态,这是一个社会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性的重要体现,也给城市人民法庭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人民法院内部司法体制改革也给城市人民法庭的建设带来新的机遇,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成为新时代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指导。综上,城市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时代的新要求,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也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新要求。
二、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一)城市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因社会转型受到冲击

传统上,我国的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进行设置的。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乡镇或处于区域边陲,条件偏僻艰苦,交通不便,所以,对于人民法庭,人们的基本印象就是“边远落后地区、交通闭塞不便、人员力量薄弱、基础设施简陋、工作方式随意”,但由于更贴近人民群众,从而具备了“乡土司法”的特性与优势。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的不断加快,招商引资、交通建设、产业集群等,市区扩容增质,使得郊区变为城区,主城区的面积不断变大,乡村面积不断变小,“乡村人口”成为“城市居民”,原本在乡村的人民法庭变为城市法庭,因此,地处城市的基层人民法庭(包含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其职能定位因社会转型受到冲击。城市人民法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城市人民法庭服务乡村的功能弱化,由于城市人民法庭所处的区域部分或全域实现城镇化,早已无“乡村法庭”之实,无法面向乡村与服务乡村;二是城市交通的便捷通畅,使得人民群众前往法院本部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时间成本以及交通成本的差异性越来越小,当事人并不再就近依赖人民法庭;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类新型纠纷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逐渐提高,尤其是城市居民,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与期待也逐渐提高,诉求多样化,对于人民法庭的专业化要求也与日俱增,人民法庭原有的传统功能定位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四是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本部的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职能“同质化”现象明显,在案件审理的类型上基本相同,导致人民法庭难以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

(二)城市人民法庭办案压力压缩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空间

在城市人口发展的同时,乡村人口从增长速度逐渐减慢、比重逐步下降,转变为绝对数量减少、比重大幅度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来看,区域案件数量与人口数量有着直接关系,一般呈正向比例,但这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还存在其它因素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更多中心城区及功能拓展区的人民法院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核心产业的发展有着更直接的关系,许多与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城市变迁等有关案件增速明显。但可以明确的是城市人民法庭承载案件的压力远远大于乡村法庭。虽然例如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繁简分流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效果,但对于部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庭来说办案压力并未明显减轻,司法资源基层配置仍存在不合理,人民法庭对社会治理缺乏积极性。一方面,公民整体的法治意识提高,而由于受到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乡村居民普遍对法律意识的认识不如城市居民深刻,带来的是城市内各类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并呈现递增的趋势,而对法官实施“员额制”改革后,承办案件法官的数量受到限制,法院内部庭室与派出人民法庭之间法官员额的分配如何做到科学合理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基层治理任务重,人民法庭原有的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易调解易处理的民事案件因诉前调解工作及案件繁简分流的广泛试点和推行被负责诉调对接、速裁快审的业务庭室分流与消化,导致“剩余”的案件难度系数大,处理时间周期长,部分法官不堪重负,更加无法挤出时间从事审判业务以外的事项,出现处理审判工作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二者失衡的现象,难以兼顾。

(三)陌生人社会下城市社区内部治理施展空间缩小

费孝通先生在其代表作《乡土中国》中,就曾经尝试分析概括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主要特征,总结出传统乡村的基本治理模式。其将“无讼”视为乡土中国的基本社会特征之一,追求和谐,将矛盾消弭于基层,是中国社会一贯的文化特征。费孝通先生曾经提出传统“无讼”理念,换句话说就是中国的乡村社会具有“厌诉”观念。村民之间的矛盾多通过内部的自治手段,通过“乡贤”的沟通能够得到内部化解,所以,中国传统乡村的自治是根植于“熟人社会”,根植于利益矛盾冲突不尖锐情况下的“礼俗调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随着人口持续向城市集聚,传统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当下乡村的社会关系已经逐渐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初步法治社会”转变。而现代城市社区也成为“陌生人社会”或者是“契约型社会”,在此情况下,城市社区内部治理施展空间缩小,传统乡村治理技术无法照样复制到现代城市社区,在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下,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居民更多地倾向于将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情诉至司法权威,本应能够内部化解的小事也呈现递增式进入法院,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同时,当前法院培养的法官、法官助理大多是法学科班出身,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专业素养较高,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群众工作能力、调解工作能力、接访工作能力、判后释法能力及参与基层治理能力等较为薄弱,需要着重培养与提高。

(四)基层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有待增强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开放、动态、发展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充分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和力量,要认识到仅凭一己之力或一种方法是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难题。目前,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仍然存在治理碎片化与职能分散化的问题,各职能部门没有“一盘棋”思想,仍习惯于“单打独斗”,在治理过程中导致疲于应对、被动兜底、治标不治本的后果,同时,国家治理结构中的“条块问题”也限制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执行。共建共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格局,也是治理目标,其与“群防群治”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又打上了深深的“新时代”烙印,二者都强调各方治理力量的积极参与,以此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因此,多元主体参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一个城市基层的治理,需要人民法庭、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综治中心、调解组织等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协调与参与,每一个主体都有着属于自己的基本职能。各类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只有各自找准自己的定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协调联动,才能共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枫桥经验”作为由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创造探索出来的成功治理模式,其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在社会治理领域具有全国影响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注重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也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人民法庭由于其自身地位的特殊性,贴近群众,深耕基层,服务地方,对所在辖区内的风土人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比较熟悉,与辖区内的其它各类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在沟通协调方面也更为顺畅,理应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五)社会治理理念方面过度依赖人民法院的终端诉讼

新时代的中国正在迈向现代化,创造经济上的“中国奇迹”,但在这背后,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与激化率也在显著提升,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但群体性、突发性的事件增多,而且矛盾纠纷的尖锐与对立程度也在日益加剧。社会矛盾纠纷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属于一种客观性存在,其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秩序与稳定产生影响与冲击,无法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实现与行为表达予以规范与化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甚至变革的推动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最直接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就是通过特定诉讼程序审理、裁判具体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但是近年来由于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司法需求的增加与司法资源的短缺之间的矛盾问题更加明显。社会矛盾数量的增长在人民法院表现就是案件数量的增长,虽然国家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整合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在内的各方调解力量,期待对于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在诉前进行分流,但是在实际开展中前端解纷工作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耦合逻辑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新时代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

“枫桥经验”源于乡土,但又不限于乡土。从“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实践经验,为全国治理作出了示范,其在实践中不断地守正创新和与时俱进,既能够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治理需要焕发生机,也能够结合各地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丰富内涵。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指导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司法职能的作用也正在日益凸显,成为新时代新形势下新的伟大历史工程。“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坚持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而强调人民主体、实现人民的利益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其中鲜明的“人民性”导向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所要求的“三个面向”和“三便原则”不谋而合。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人民法庭在面对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新问题,需要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不断完善审判工作的方式,但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无论人民法庭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任何变化,都应当坚守人民法庭的人民性,只要人民法庭的本质不改变,其职能就会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与优化。因此,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引下,将坚守人民法庭的人民性与坚持新时代能动司法二者有机结合,从而不断优化新时代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城市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

随着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不同地区的群众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不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举措应当结合当地纠纷特点,以灵活的方式、多元的解决手段适应矛盾解决的具体需求。与立足于调处家长里短的乡土法庭不同,在城市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相当部分已不再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同时,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仅仅依靠基层组织调解、做群众工作这种“熟人社会”的矛盾化解手段,很难解决这些纠纷,对基层人民法庭的专业化要求不断增加,需要法官们走出法庭,走进基层,走进社区,走进网格,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以法治化、专业化实现治理现代化。此外,城市化进程也进一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经济社会条件上发生分化,从而产生对司法的认知,以及参与诉讼的能力存在差异性。以上新变化决定了城市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有效性为原则,创新治理方式。“枫桥经验”是一套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法,其不但具有典型意义与示范作用,而且从枫桥人民创造它之日起就从未离开过基层。“枫桥经验”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与时俱进,从“枫桥经验”到新时代“枫桥经验”,其能够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治理需要,并焕发新的生命力,这也使得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方式具有鲜明的多样性,无论是乡村振兴,还是基层治理,“枫桥经验”都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不断增添新的内涵和功能。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能

对于“治理效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但其最基本的内涵是达到目标的程度,或期望达到具体任务要求的程度,而城市人民法庭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引下,立足法院的基本职能,面向人民群众的需求,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以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宗旨来灵活地运用法律,用暖心服务的“加速度”跑出人民群众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满意度”,从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当前,人民群众将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直接导致我国已提前进入到“诉讼社会”,社会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加、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四防并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一系列关于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破题于前端化解的文件出台,说明了我国对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度重视。诉源治理机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会治理的体系框架内善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积极引导非讼导向,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降低案件涌入法院的数量,较少诉讼增量。而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生动实践样本,为人民法院做好新时代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通过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基层党委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真正把矛盾纠化解在最前端,持续提升诉源治理效能。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性推广

(一)以前端预防为理念引领城市人民法庭发展的职能定位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纠纷化解机制“四前工作法”的核心精神是“提前预防”,由此可见,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机制重点和鲜明特点就在于“源头治理”,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当前,城市人民法庭受到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与微观社会结构的变化的双重影响,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应对由此而产生的各类问题,同时,其在实际运转中也面临着与乡村人民法庭差异化发展的不同路径选择,由此,要做到因情施策,依据城市发展的特点,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坚持以预防为基点构建风险防控新体系的智慧,以前端预防为理念引领城市人民法庭发展的职能定位。
一是树立大局观念,主动参与基层治理。当前,城市人口密集区的矛盾纠纷化解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做好做实诉源治理工作,就意味着进入到法院的案件量会逐渐减少,因此,城市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在工作中摒弃坐等办案、关门审判的机械做法,彻底改变基层社会治理“事不关己”的错误观念,闭门“说教”不如现场“说法”,将解纷关口前移到城市社区,让矛盾纠纷在社区内就能及时得到化解。同时,法院要实现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全流程管理,在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区别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将法庭法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发挥考核指标在工作中正确的导向作用,杜绝“唯指标论”与“去指标论”,更加警惕“虚假指标”,判断工作质效的唯一标准与根本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城市的交通便捷使得城市人民法庭的法官相对于乡村能够触及辖区内的每一个角落,仅仅在个案上推进诉源治理,无法将城市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达到最大化,同时,城市内的流动人口与企事业单位众多,辖区高校与科研机构聚集,因此,应当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通过个案的裁判推动群案的解决,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例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充分运用法庭信息、平安报表、司法建议、分析报告等形式为基层社会治理“把脉开方”,以柔性监督优势延伸司法职能,揭示预警各类风险,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沟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培训授课等方式,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二)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推进城市人民法庭转型的价值基石

纵观“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其精髓就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灵魂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其本质在于“人民主体性”。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赋予了“枫桥经验”本质特征,赋予了“枫桥经验”历史内涵、时代内涵。由于城市人民法庭相比于乡村人民法庭在面向农村的优势上不明显,其在积极服务基层法治,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方面有较大优势,而“人民性”又是城市治理的价值主线,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城市归广大人民所共有,由人民群众共同治理,最终实现人民共享。因此,城市人民法庭应当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办好群众“关键小事”,在法律框架内推进“三个效果”的统一。
一是满足人民需求,实现城市法庭转型。从党的十八大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城市人民法庭的发展路径应当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契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想契合,与城市功能的定位相契合,同时也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城市人民法庭在直接调处基层矛盾与审理简易案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应当将位于城市郊区的城市人民法庭全部转型改造成“速裁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及简易案件,将简易案件化解在基层最前沿。而由本院专门负责审理疑难复杂及专业化案件。此外,速裁法庭的审判团队应当由年轻的法官及助理担任,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正确适用法律和兼顾公序良俗的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将人民法官的锻炼培训基地设在基层的人民法庭上,对年轻干警来说,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也是非常符合实际的选择。与此同时,可以将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城市人民法庭以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为依托全部改造为专业化法庭。由于城市中心区域的法庭交通出行相对便利通畅,且高端服务业集聚,高科技、总部经济、现代金融、数字贸易等相对集中,疑难复杂、专业化案件的数量业相对较多。通过构建“速裁法庭+专业化法庭”模式,推进城市人民法庭的“双轨制”建设。此外,应当科学布局城市人民法庭,合理设定城市人民法庭的数量,需充分考虑到城市人民法庭的服务人口数量与服务半径距离,街道作为我国城市的最低基层单位,可以街道为基础采用“中心设置主义”,以三至五个街道为一个集群单位,设置一个人民法庭,配备合理的工作人员,同时,人民法庭的选址应当尽可能设在各街道、地区相对中间或交通相对便捷的区域,从而便利街道辖区内的群众诉讼。
二是站稳人民立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新时代的城市治理中,正在把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贯穿于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探索中,努力让城市治理更加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人民群众所理解的新时代的“美好生活”必然包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素。而“公平正义”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人民群众之所以选择法院,是相信法官的公正与专业,为的是将矛盾纠纷最终能够实实在在得到解决。因此,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要确保永远站在人民的一边,兼顾公正与效率,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把矛盾纠纷在法院阶段圆满解决掉。人民法庭审理的是民事案件,其最大的实际就是案多,解决之道就是:一方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纠纷“源头解决”,促进实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案件裁判中必须把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矛盾与一次性化解纠纷矛盾作为目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避免“程序空转”,劳民伤财。

(三)以协作治理作为城市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最佳路径

“共建共治共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格局。基层治理的现代化不是仅仅依靠政府一家就能够实现,只有充分发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各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推动党委、政府、市场、社会、个体等多方主体协力共建、多元共治,才能最终建设成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神经末梢”,也是多元共治主体中的一份子,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相互配合,协同合力,形成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一是强化党委领导,深入融入基层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其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因此,我国社会治理的领导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委领导”在我国社会治理体制中是关键所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推进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才能注入活的灵魂。城市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在城市基层的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主动参与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服务和保障地方法治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领导,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断强化统筹协调,而城市人民法庭要深度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就更加需要借助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优势,为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基层社会治理,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城市治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艰巨性与长期性的特征,需要多个环节共同配合实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不需要也不可能由法院来主导,而是要深度融入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中去。因此,城市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始终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要求,认识到各级党委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架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解决各类社会问题上充当领导者的角色。城市人民法庭应当是找准坐标,正确定位,切实履职,积极服务地方,做一个合格的“参与者”。
二是“法庭+社区”联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社区作为城市有机体中的细胞单元,在新时代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是否能够实现法治化治理,将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直接关系到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基础是否坚实可靠。因此,社区是城市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最佳入口,也是城市人民法庭开展司法联动的重要对象。通过下沉城市社区开展诉讼服务、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指导调解等活动,深度挖掘社区组织的自治能力,加强与社区调解力量的协作,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为提升基层治理与社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强调要积极开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的“三进”工作,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基层“诉源治理”工作格局,融入基层解纷网格建设,着力提高司法便民水平,打造多元联动解纷机制。
三是“单独”转向“联合”,凝聚参与治理合力。城市治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做好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不是某一个职能部门自己的事,也不是仅仅依靠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力量就能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而是需要各个部门、各种组织、各类人员大家共同行动起来,既要把“自己的事”做好,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也要把“大家的事”管理好,做好纠纷的联合化解。人民法庭、派出所与司法所同为基层重要的司法力量,应当整合基层一线法治资源,建立“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加强辖区内矛盾纠纷及时对接、信息共享,以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通过各展其长,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司法所着重矛盾纠纷的调解,人民法庭提供法律上的指导,派出所重点落实相关稳控措施,三个单位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四)以科技支撑创新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方式

随着以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集群的广泛普及与融合发展,在这个背景下,科学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深度应用与,成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硬核支撑和必然趋势。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了“智慧社会”的概念,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科技赋能与数字应用,不仅能够让“枫桥经验”数字智能升级,使“枫桥经验”的传统优势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还能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数字智能化,使基层社会治理做到更加快速、精准、高效、有序。
一是增进数字赋能,释放参与治理空间。城市人民法庭在信息化与规范化方面相对于乡村人民法庭存在较大的优势,智慧法院的建设让司法更便捷、更高效、更开放。一方面,城市的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发达,应当在城市人民法庭辖区内的每一个社区均建立“共享法庭”,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的数字赋能,打造基层法治共享新模式,提供司法精准服务,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络移动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等便民司法活动,法院通过在线推送文书材料、庭后宣讲、典型案例等形式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另一方面,以数字赋能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以科技助力审判的整个流程,极大地减少工作耗时、降低工作强度、使法院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释放,法官就能够有更多精力与时间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去。
二是创新普法宣传,推进城市法治建设。城市在高速发展,新型纠纷不断涌现,市民的法治素养持续提升,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也不容忽视,人民法院的普法工作正面临着普法环境复杂化、普法对象多元化、普法需求多样化、普法领域多极化的新形势,因此,城市人民法庭必须发扬“枫桥经验”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范式有效创新,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功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创新普法形式,发挥“普法+科技”的独特魅力,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努力实现普法工作“有声有色、有形有效”,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中,让法治精神遍布城市的血脉中,让法治意识渗透到市民的行为习惯中。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春风沐雨,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法律才能真正发生作用,才能主动去遵守法律,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结语
城市人民法庭如果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然固守“便利诉讼”的传统功能定位,那么其存在的意义将会大大降低。在当下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多元治理新格局,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城市人民法庭应当利用其天然的优势,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去,这既是实现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人民法庭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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