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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目录和内容摘要

山东高院研究室 山东审判 2019-10-15

目   录

   刑事司法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 刘振会、赵军

陪审员事实认定的障碍突破

——兼论陪审员事实审对罪刑体系之修正构想    / 李茜

 

   民事司法

民事侵权纠纷的若干热点问题    / 王永起     

事实类型化进路中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

——基于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的样本分析    / 王卉、陈蒙、王伟

  

   行政司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案证明标准研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分析与司法审查     / 程程

 

   专题策划: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内设机构改革后审判管理的价值平衡与实践改进       / 贾升宗

探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

——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衡平之道       / 金蕾

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形态的发展模式

——基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的考察     / 褚宁

 

   司法综合

论孔子思想的司法蕴含  / 袁春湘

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

——从指导案例 1 号的适用切入     / 孙春华

规范与重构: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审视与研究      / 张闰婷

破与立:法官绩效精准评价体系重构

——以 H 法院“沭法币”精准称重工作量为中心     / 杨维松

司法责任制下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的审视与完善       / 杨富元、周明文

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总结的范式建构

——以议案方式的改进为视角    / 徐振华、王星光   

 

   案例评析

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 李丰波

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     / 蒋炎焱、孔腾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刘振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中国海洋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赵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建立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确立规范的程序,明确处理的事项和效力,充分发挥解决程序性事项、过滤瑕疵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等功能,促进实现庭审集中、高效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彰显现代刑事司法文明。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庭前会议制度    适用与完善

 

陪审员事实认定的障碍突破

——兼论陪审员事实审对罪刑体系之修正构想

(李茜: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面对司法实践的斑斓纷繁,陪审制对事实认定的天然优势也掣肘了其对“小前提”的精准获取。威格莫尔创建的证明机理理论,阐释了基于逻辑学、心理学、一般经验、叙事修辞等认定事实的路径选择,既证成了群体智识认定事实之正当属性,又为陪审员提供了司法证明与犯罪构成要件涵摄对应的心灵方程式。建立事实认定的辅助机制,也能进一步增益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精准性与合理度。陪审员是犯罪构成体系的最终实践者,应吸纳英美及德日法系的优点,借助 IBE 模式打造“事实面”与“规范面”交融的罪行体系,以契合于我国审判主体之特征,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审判的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   陪审制      事实认定证明机理IBE模式罪刑体系

 

民事侵权纠纷的若干热点问题

(王永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审判监督一庭庭长,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内容摘要   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在所有民商事纠纷中,是法理密集程度最高的一类案件,理论艰深、逻辑复杂、法律严密,特别是侵权案件涉及无法财产化、市场化的人身权益保护,很难像对待合同法领域的法律问题一般,依据纯粹经济规律自如地设定规则,司法实务处理中必须纳入诸多价值考量,方能产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公共产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剧增,相应地民事侵权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在立法层面处于真空地带,有些问题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不一致,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问题、共享经济下网约车运行中的侵权问题以及情谊行为中出现的损害问题等等。基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理,提出处理原则,以为更好地处理该领域中的司法实务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   民事侵权 热点问题 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事实类型化进路中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

——基于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的样本分析

(王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蒙: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法律适用具有影响的事实构建其他事实类型,对各事实类型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比对,进而归纳类案裁判思维将待决案件归入某一事实类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思维指引。以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解析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因以房抵债行为多样,理论和实践有较大争议且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以房抵债事实类型进行重构,通过裁判思路的比对,归纳出各事实类型下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即主要为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裁判理念、思路、论证及方法上秉承不同的进路。事实上,裁判思维的两种模式是对立统一的,在所有事实类型中,法官秉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标准事实类型案件中体现的是形式主义为主兼具现实主义的裁判思维,在非标准事实类型中则体现多种考量因素下形成的混合思维。选取待决案件,进行个案验证的过程是对前述步骤和总结出的裁判思维进行实操演示,以为个案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扩展类案裁判思维的研究和适用领域,民事法官裁判思维同质化程度将得到逐步提升。

关键词 事实类型化 类案类判 裁判思维 以房抵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案证明标准研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公共设施完善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因土地和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并被大量诉诸法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人民法院只有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作出正确评判,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行政审判实际,分析归纳了房屋征收决定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总结形成了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证据标准和裁判规则,以期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决定    合法性审查证明责任     裁判规则

 

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分析与司法审查

(程程: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实际执法过程中,围绕作为执法依据的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存在较多争议。针对裁量基准是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保证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法院应当依次从裁量基准的合法性、有无裁量瑕疵、是否违背个案正义和具备正当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关键词   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个案正义     正当理由

 

内设机构改革后审判管理的价值平衡与实践改进

(贾升宗: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内设机构改革并不是弱化审判管理,而是对审判管理模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法院内部管理者数量、管理层级的大幅减少以及管理幅度的大幅增加,在缺乏配套审判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原有科层化模式在实践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就在于法院内部对管理者“善治”逻辑惯性的依赖。因此,应当建立一种新的逻辑体系,处理好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管理者“善治”与信息化和制度化管理之间、类型化和专业化与个案型和管理型之间、司法责任制与审判管理需求之间矛盾冲突的博弈平衡,并在此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探索构建现代理性的审判管理模式。

关键词  审判管理 合议庭 院庭长 博弈平衡

 

探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

——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衡平之道

(金蕾: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扁平化和专业化的争论实质上是内设机构设置的模式、层级和规模的问题。首先,根据科层制扩张理论和反自身性理论,分析了内设机构的现实困境。论述了专业化审判的现实需要及条件,认为专业化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判主体专业化、法官思维和知识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的专业化正规化、审判理念的专业化。其次,运用管理学中的基本理论,如组织结构六要素、组织结构类型、科层制、内设机构划分的依据、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等,阐释了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再次,运用经济学边际成本理论,寻求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自洽,实现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分析了三对关系,即扁平化和专业化的关系、司法审判与司法政务的关系、方便诉讼与便捷管理的关系。内设机构打破庭室格局,完全按照扁平化的原则设置,仅适用于新设法院。大多数法院存在科层制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适用完全的扁平化。去行政化并非完全否定科层制,过度扁平化会导致管理幅度过宽,导致事无大小巨细全面管理,带来管理无效。现阶段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保持庭室建制的基础上,坚持适度扁平化。审判专业化可以通过设置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等多种方式实现。将法院内设机构分为四类,在扁平化基调下,纯行政类、偏行政的审判辅助部门实行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模式设置,纯业务类、综合审判部门、偏业务的审判辅助部门实行庭室 + 团队模式。阐释了专业化审判庭设置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

关键词       法院内设机构    扁平化  专业化

 

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形态的发展模式

——基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的考察

(褚宁,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2017 级博士后,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从案件数量及审判模式的业内认可度来看,少年审判在我国庞大的法院审判体系中是个小众。三十余年来,少年法庭的建设不仅始终没能跳出“案件量”的梗阻,反而在司法改革各种举措的影响制约下反复“自转”,日渐萎缩。在 2018 5 月份最高法院推行的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全国现有的少年法庭,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面临被全面撤并的命运,少年法庭改革回归原点。基于此,笔者从收案类型、收案庭室、收案法院及收案对象四种视角出发对目前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探讨集中的几种少年法庭组织形态做出评价,并对下一步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形态的整体思路提出建议。

关键词  少年法庭 组织形态 内设机构改革

 

 

论孔子思想的司法蕴含

(袁春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儒家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我们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础。孔子思想以仁为核心,以礼为形式,以和为理想,这些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孔子有关德主刑辅、礼先刑后、无讼、慎刑、好生恶杀等思想更是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渊源,有些思想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       孔子 仁 礼 德治 慎刑 司法

 

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

——从指导案例 1 号的适用切入

(孙春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对引述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出现“用其实不用其名”的隐性适用为主的现象。文章从动机和心理层面进行成因分析,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是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一方面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避免说理论证负担。另一方面是自我保护心态下的求稳心理,降低“错案追究”的风险。而适用规则缺位导致缺乏外在驱动力,适用技术的瓶颈制约以及裁判思维的反向性,为基于实用主义的隐性适用方式提供了现实土壤。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规避了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如何进行的识别、比对、相似性判断、参照等活动,逃避了说理论证的义务,与诚信裁判的基本要求相悖,无法充分彰显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制约了指导性案例功能的正常发挥。从隐性适用迈向明示适用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一方面从“利用工具价值”迈向“尊重内在价值”理念变革,激发内在驱动力;另一方面,从“判断→检索→比对→运用→结论”来阐释案例适用进程,提升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技艺。从隐性适用向明示适用迈进,使应然价值转化为实然效果,以期更好地实现指导性案例与法律统一适用目标的对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隐性适用 矫正

 

规范与重构: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审视与研究

(张闰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应而生,但是效果如何引人思索。本文研究了审判综合岗位运行情况、分析了审判综合岗位运行现状及原因,并以时间案件人员为轴,剖析审判综合岗位的逻辑切入点和解决法。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审判综合岗位运行情况的分析,以 R 市中基层法院为分析样本。审判综合岗位从岗位分布、案件类型和办案比例看呈现“杂”的特点,又存在职能多元化、组建多样化、法官稀有化等特点。第二部分是审判综合岗位运行现状的原因分析。改革过渡化、审判专业化、思维差异化、管理幅度化和人员落差化,都是审判综合岗位现状呈现三“杂”四化的成因。第三部分探讨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设置的基本逻辑。首先,从人员、案件和时间的角度,探求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的科学设置,以时间为轴,探求办理案件数公式,并通过办案利用率概念的引入验证人案配比的设置科学性,最终得出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的大致设定;其次,从人员和案件的角度,探求繁简分流和人员无缝衔接,创新繁简分流的新机制;再次,从人员角度出发,以人为中心探索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

关键字 中基层法院 审判综合 岗位 人案配比

 

破与立:法官绩效精准评价体系重构

——以 H 法院“沭法币”精准称重工作量为中心

(杨维松,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内容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院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工作流程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其中法官员额制要求去行政化,打破原有的庭室建置,取消庭长管理层级,法官不再按照公务员级别晋职晋升,实行扁平化管理,势必破除以公务员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法官绩效评价制度。同时,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办案主体、人员配置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差异性又决定了不能简单以办案数量考核法官绩效。重构对两类组织(审判团队、综合部门)和三类人员(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分类考核,对不同工作性质的工作量用“沭法币”称重衡量,实现法官工作可量化、可换算、可比较,直观反映绩效优劣,并与员额进退、职级晋升、绩效奖金等方面挂钩,杜绝人为干预因素,让客观数据说话。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绩效 办案数量

 

司法责任制下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的审视与完善

(杨富元,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周明文,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是员额制司法改革配套措施的重要一环,也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迟迟不能有效运作,出现了局部“休眠”。理性分析,虽然我国确立了包括中基层法官在内的员额退出机制,但这一规定仍较为原则化且适用性不强,这也是法官退出机制难以真正落地的原因。如何进一步充实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以发挥其制度价值,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现实课题。当前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面临退出依据各自为政、退出事由界定模糊、组织机构地位尴尬、退出程序规范不足、退出安排设置失当等困境,若要走出困境,实现制度“激活”,需要从理论上对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进行厘清并找准定位,以退出机制的制度价值——公平正义再实现与司法权力和责任再平衡为切入点,将退出机制上升到司法改革大局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高度加以认知,以法定性、责任性、合理性三项原则为指导,重点在退出依据——规范与档案、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启动事由——标准界定、退出程序——“决定”生成、评价期间——合理期限、退出安排——岗位选培等方面对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予以完善,以真正达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保障法官整体队伍素质,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与权责平衡。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中基层法官 退出机制 业绩评价

 

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总结的范式建构

——以议案方式的改进为视角

(徐振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王星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的总结从议题的提出与确定、议论的形式、直至议论结果的形成均不同于司法个案的讨论 , 由此决定了改革后的审判委员会议案方式亦不能沿用以前的讨论形式。讨论作为我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司法个案的主要方式,不仅在制度层面与表决等其他程序的关系模糊,而且在实践中呈现出随意、无序和偏离议题等弊端,不利于民主集中制下的共识达成,无法满足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总结的现实要求。辩论制议案方式的相关规则不仅与审判委员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相互吻合,而且也与我国审判委员会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匹配。需要通过限定审判委员会的辩论议题范围、规范辩论准备程序、明确辩论程序及规则等途径,完成审判委员会议案方式由讨论到辩论的理性转变,实现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从司法个案讨论到辩论共识达成后的审判经验总结的改革目的。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 审判经验总结 议案方式 讨论 辩论

 

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李丰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关注焦点  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涉及一系列事实的认定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应当从保证人身份确认、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以及债权人对担保权的处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对主合同的变更如没有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增加保证人的风险,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物的担保未实际设立的,保证人不能免除担保物权范围的保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

(蒋炎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孔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基于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已签订并履行完毕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某一条款进行变更的,系变更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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