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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山东法院在行动

山东审判 2021-03-0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形势,现就做好相关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我院原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安排的庭审、听证、质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上述期间经我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020年2月3日进行。

       二、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我院申请网上开庭,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经我院安排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庭审、听证、质证、调解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予以配合。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办理延期开庭等事宜的,请及时通过12368司法热线、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电话、短信等平台和方式办理。

       五、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涉及审判执行相关事宜,请参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办理。

 

2020年1月28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有关诉讼服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因防疫要求,不能到我院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


三、向我院申请立案及补充材料等事项,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如情况特殊,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一定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四、我院将严格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通知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的,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对用于疫情防控防治的物资以及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追究;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五、如需咨询相关业务,请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电话:0532-12368;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2020年1月29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自1月31日起通过拨打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案件分别相应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2月4日(正月十一)开庭,开庭时间及地点不变。三、向法院申请立案、诉讼费退费、案件信息查询、申请阅卷等诉讼活动,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淄博法院司法为民APP进行。尽量减少出行。四、疫情防控期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五、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7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1月27日,我院发布公告,就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一、取消所有已经排期(不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具体庭审时间,我院将以传票或其他方式另行通知。二、确需到我院进行现场诉讼相关活动的,请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来访人员全程佩戴口罩,通过安检通道进入我院,耐心配合安检和体温检测等工作,敬请理解与支持。如有疑问,可自1月31日起致电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自1月31日起通过拨打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案件分别相应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2月4日(正月十一)开庭,开庭时间及地点不变。三、向法院申请立案、诉讼费退费、案件信息查询、申请阅卷等诉讼活动,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淄博法院司法为民APP进行。尽量减少出行。四、疫情防控期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五、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2020年1月27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诉讼活动事项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七)及2020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本院将另行通知。二、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三、若案件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网上开庭。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本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四、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费缴纳、案件咨询等,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或微信公众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操作,尽量减少出行。五、疫情防控期间,确有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本院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递交材料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对此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电话:0546-12368   0546—6387996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及其他有关诉讼事项通知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等诉讼活动,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电话:0536-12368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公告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示如下:一、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无法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二、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依法确定适当的审理方式。部分案件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敬请谅解。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诉讼执行活动事项调整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1月31日、2月1日期间已经排期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有关庭审及诉讼活动时间,本院将另行通知。


二、2月3日正式上班后,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三、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12368热线、短信、电话等方式办理。必须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做好安全卫生防护,佩戴口罩。


五、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事项提示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电话:0538-12368  0538-6986049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6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事项提示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电话:0631-12368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事项公告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2月3日(正月初十)开庭的案件延期开庭,开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三、向法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现场立案。四、疫情防控期间,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诉讼服务热线:0635-12368。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公告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请尽量减少出行。

三、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五、054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市委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疫情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顺延至2月3日开庭,其他调查听证、调解接待等诉讼活动将另行通知。
二、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如需查询法官联系方式可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
三、向我院申请立案、诉讼费退费、案件查询等事务,建议优先选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进行,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四、必须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您做好安全防护,务必佩戴口罩,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2020年1月28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全力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一、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查询咨询及申诉信访等相关事项可拨打12368热线电话办理。


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菏泽辖区的广大市民需要到武汉或其他疫区立案的,可在全市任何一家法院就近跨域立案,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


诉讼服务电话:0530-12368 0530-5321082、5321187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青岛海事法院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青岛海事法院现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在本院公告送达确定的庭审顺延至2月3日,其他在此期间安排的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我院将另行通知。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三、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办理。 

四、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六、在此期间,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需佩带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2020年1月28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为坚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审理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以积极配合。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http://lsfwpt.sdcourt.gov.cn:7865/dzssfwl/lawyer/login.jspx),山东微法院,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服务平台”等网上渠道办理,尽量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三、需要查询信息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四大公开平台线上查询,需要联系法官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服务平台”线上留言。
四、疫情防控期间,历城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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