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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只是一种幻觉

天息灾 循迹晓讲 2021-01-20

编者按:在传统认知里,明朝中后期中国江南地区出现了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历史真如书中所说的一样吗?

人教版全日制高中大纲教材 《中国古代史》(选修) -132页


15世纪中期,中国的江南地区出现了专门的“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籴米,以米充兑”的专业纺织,再加上以往的“东南之田,所植惟稻”,到明后期“农田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


这些迹象,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的 Proto-Industrialization 即早期工业化,又说是资本主义萌芽。


施复夫妇经营丝织业的机房


要判定封建社会晚期是否有资本主义萌芽,就要讨论生产关系。


这种生产关系到底是不是农奴性质的?工匠的身份是否受地主或作坊主人的控制?工匠有没有选择被雇佣的自由(也就是他有没有自由选择主人的权利)?他们是不是自由的劳动力?


而另一条重要的判定标准就是在当时有没有“自由的商人”。

 

但我们会发现,明清时代既没有自由的劳动力,更没有自由的商人。

 



自由劳动力

首先我们要承认,明清时代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一种“雇佣关系”,而这种“雇佣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农奴制。

 

明代江南地方志关于长工、短工的记载大量出现。如弘治《吴江县志》、正德《松江府去》、《华亭县志》.嘉靖《湖州府志》、《江阴县志》以及嘉靖、万历之际的扬州、嘉兴等府州县志书,都有这类记载。

 

到了清代前期,地方志中有关长工、短工的记载就更多、更普遍了。其次,明代中叶开始,在封建文人的著述中多佣佃并提。如嘉靖《常熟县志》、嘉靖《吴江县志》和黄佐的《泰泉乡里》等书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清代更是出现了雇工市。

 

清代纺织从业者

 

但从法律和现实来说,生活在明清时代的农民(雇工)并没有享受到公平的对待,当地官绅们手中的法律和权力窒息了这种经济的发展。

 

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虽然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但在实际生活中,量刑标准则近于奴婢。

 

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 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同样被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能脱离雇工身份重新成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

 

《大明律》卷20 部分法律规定

 

《大明律》卷20、21规定: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

 

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让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


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


而《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

 

清代马车夫

 

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

“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

 

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 这些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


“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当时明清两代不仅存在着大量的官营经济而且户籍制度严苛,基本上除了当流民,很难解除户籍约束。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

 

 明代工匠复原场景

 

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营工业中服役,这部分工匠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且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然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非常艰难。

 

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服役期间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并且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所以轮班匠往往两年的自营收入,仅能弥补当班年的亏空。

 

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的程度更甚,所以服役期间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

 

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

 

许多学者错误的认为,清代除了“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因为这些“自由雇工”甚至有时候还能要求涨工资改善待遇,但历史现实却很残酷,比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


《奉各宪永禁机匠叫歇碑记》部分拓片

 

等待这些“自由雇工”的下场就是官府出面严厉的弹压,“勒石永禁”谓:

“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

 

如果把这种“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定义为所谓的“资本主义的萌芽”。那么远在南美洲的印加帝国就是这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


其实在君主专制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自由雇工”。




自由的商人

明清两朝不仅仅没有自由的劳动力,更没有一个自由且充满活力的商人阶级。

 

仇英 绘《清明上河图》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明清两朝对所有商家设置了“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加重,令人瞠目。

 

比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

 

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

 

所以,一般没有“背景”的商家往往“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

 

再有就是官府的禁榷政策

 

明清两朝对盐、酒、茶及金、银、铜、铁等矿冶产品继续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和控制,有些行业完全官办官销,也有官府不同程度利用民间商人经营的。


如当时多数大商人资本的积累,靠的是经营盐、茶之类官府专卖的商品,尽管方式时有变化,都是“将民商变成官商,私营变成国营,使商人成为身份不自由的禁榷制度的附属物。”显然,这种营商环境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大为不利。

 

当时最为民众需要而具有广大市场的商品部门,基本为官府所垄断或间接垄断,而给民营工商业所剩的可自由经营的市场空间就很有限了。

 

另外,明清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机构种类齐全,主要有织造、陶瓷、建筑、军器、铸钱及盐、铁诸方面,工匠经常保持有数十万人之众。当时朝廷官府、皇室贵族和各级官僚,其消费物品中很大一部分不是由市场购买,而是由官府手工业供给,其中有些物品甚至禁止民间手工业生产。

 

明英宗朱祁镇(1427—1464)

 

如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下令:“禁私造黄、红、绿、青、蓝、白地青花诸瓷器,违者论死。”同时,统治者又把技术最好的工匠征为“匠户”,严禁官工业的技术外传


这样不但妨碍了民间手工业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更是显著缩小了商品经济的范围。

 

以纺织业最为发达的苏州为例。


乾隆年间,苏州城内民机有1万张以上,从业人员估计有数万人,可能超过14世纪佛罗伦萨的织工人数。虽然雇工现象已比较普遍,但其中稍有规模的手工工场却寥寥无几。据1913年的一个调查材料,当时苏州“轻造纱缎帐房”中,只有11家是鸦片战争前开设的,这11家在1913年时总共雇工才有1840人,可以肯定的是,在18世纪时,苏州“轻造纱缎帐房”中的雇工人数要比1913年少得多。

 

明清时期的纺织从业者,不论是其雇工人数还是工场规模,都与14世纪佛罗伦萨无法相提并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明清时期商业资本进入手工业生产过程,与手工业结合并加以控制的现象,寥若晨星。

 

而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官府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

 

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在顺治十七年(1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让织工们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明清社会缺少独立的法人组织的缘故

 

晚晴时期的修鞋匠


明清时期的工商业只有一个最底层的行会组织。虽然也有规范行内行为、维持行业秩序、制定统一价格、保护行业利益的功能,但总的来说,行会组织只是旧的社会肌体里被统治者不断矮化的低级组织是旧王权的走卒。


汉王朝时期的行业组织有官府委派的“行头”。而唐代长安城中的120行, 有“行头”、“行首”等名目,不是官府委派就是行业里的恶霸,甚至当地缙绅都与官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与西欧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和市政厅的自由城市相比,其地位可谓天差地别。

 

可见,明清时期的中国,是一个具有庞大国有部门私营经济弱小的国家商人阶级处于弱势地位,更没有谈判资格,可以说明清时期根本没有自由的商人。

 

结论

我们可以看到,在明清两代中虽然出现了一定的雇工经济,但是更多的是一种在封建皇权社会下,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社会分工的必然现象,而不是资本主义的萌芽


一个在现代意义下独立的商人和工人阶级是不存在的,更不用说更进一步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中最重要的要素平等的雇佣关系并没有在彼时的明清社会中出现,故明清时期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只是一些人在民族自尊心之下一厢情愿的幻觉罢了。

(完)



 

参考资料: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页。

西嶋定生「十六.十七世纪を中心とする中国农村工业の考察」『歴史学研究』第137号,1948年(中译本参见栾成显译《以十六.十七世纪为中心的中国农村工业之考察》

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5页)

西嶋定生「松江府に于ける绵业形成过程について」『社会経済史学』第13卷11号,1944年

西嶋定生「支那初期构业の成立とその构造」『オリエンタリカ』第11卷,1949年

永井和「戦后マルクス主义史学とアジア认识—「アジア的停滞性论」のアポリア—」古屋哲夫编『近代日本のアジア认识』绿荫书房,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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