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杀人,我们该怎么办?
编者按:精神疾病又称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
2019年11月5日,一则痛心的新闻刷爆网络:长沙小区一名30岁的精神病人,在公共场合杀死了一名9岁的男孩。此事一经报道,再次将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摆在所有人面前。
精神病犯罪的危害古已有之
历史书上虽然没有专门对精神病人的记载,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历史事件中看出一丝端倪,那些在历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似乎患有精神类的疾病。
高洋(526年—559年11月25日)
比如著名的北齐皇帝高洋,一开始,他盛怒之下将心爱的妃子杀掉,随后又十分伤心抱着妃子尸体哭泣;接下来又将妃子的尸体肢解,取下大腿骨做成琵琶曲,在大臣面前弹奏一曲佳人再难得,这样脱离常人的矛盾行为,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是精神分裂患者。
再比如,明末时期的张献忠也是一个例子,曾经在大西军的法国传教士古洛东,在其所著《圣教入川记》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张献忠)下令将皇宫焚毁。在城外见隆烟腾起,火光烛地,大为狂喜。复令全城四面纵火,一时各方火起,公所私地,楼台亭阁,一片通红,有似火海。大明历代各王所居之宫殿,以及民间之房屋财产均遭焚如。转瞬间,川中首城已成焦土,实属可惜。”
张献忠(1606年9月18日-1647年1月2日)
张献忠见到城中“火光烛地”的情景,他的表现居然是“狂喜”,造反起家的他整日活在“过了今天,没明天”的重压下,张献忠的皮质醇含量只高不低,说明此时他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再举一个例子: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回到大山深入的波尔布特收回士兵们“可以经商并保留个人财产”的政策。到了1996年8月,二号人物英萨利带领两个师正式脱离波尔布特,归顺王国政府。
部下的不断叛离,使波尔布特更加疑神疑鬼,他认为跟随自己几十年的总参谋长宋成也是“叛徒”,于是,在1997年6月派人杀死了宋成夫妻和他们的9个子女。
波尔布特(1925年5月19日—1998年4月15日)
而从1975年起,在他执政的3年零8个月,一共造成柬埔寨全国170多万人的非正常死亡,包括20多万华人,死于饥饿、疾病、酷刑与屠杀,使柬埔寨的人口锐减了近五分之一。
波尔布特这种疑神疑鬼和嗜杀成性,俨然和他患有某种精神疾病有直接的关系。
当然,这些精神病人犯病杀起人来都是核弹级的,如今,很少有国家能遇到这样的君主。
到了现代,随着新闻传播媒介深入千家万户,我们身边这种精神病人犯罪似乎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
比如:2012年,成都早高峰期间,公交站台一个30岁精神病人从编织袋抽出菜刀突然行凶,砍伤七人;
2013年,上海一精神病男子突然发狂砍死妹妹和妹妹的婆婆,然后挥刀砍向6名学生和6名路人;
同样是在2013年,深圳罗湖某小区精神病冲下楼进到路边小吃店,夺刀砍伤店主,走上街道继续看人,造成3死5伤后自残;
2014年,云南德宏一男子起床后精神异常,对家人辱骂后砍死爷爷和妈妈,并冲出家门砍死邻居5人,砍伤10人,随后回家洗澡并淡定看电视。
…………
如何在保障精神病人生活的同时保障普通人的安全,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这类人收还是不收,是一个问题
曾经,像此次长沙案中的这类精神病人是会被强制收治的。
然而强制收治的手段在基层具体实施的时候,却被用来对付不受欢迎(比如:非正常维权)的人。为了从立法上杜绝地方上被精神病的做法,2012年,中国颁布《精神卫生法》,其中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家属不同意,不能实施强制收治措施。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属是不愿意将病人送到精神病院的。
大致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面子问题,很多人不愿意承认自己家里有个“疯子”,宁愿用脾气差,想不开等理由来解释家属的异常行为;
2. 经济问题,把病人送到精神病并不是免费的,而且有的精神病人本身也是劳动力,在不犯病的时候可以获取收入;
3. 侥幸心理,如本案中的精神病人冯某某,在2019年的时候其父母感觉他已经痊愈,因此不再喂药,结果就发生了惨案。
更让人绝望的是,在《精神卫生法》中规定,当“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才能够强制收治。也就是说,只有当悲剧已经发生后,才有可能被强制治疗。
而精神病人在社会中也会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这不仅不会让他们的病情得到好转,反而会让这部分人选择隐瞒自己的病史。
关爱自闭症患者
比如:2018年,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华联城市全景花园小区的公租房,分配了15名自闭症患者家庭。在没有对此类疾病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百余名业主拉横幅抗议。
如果公开病情得到的是这样的结果,我想大多数家庭也会倾向于隐瞒。而隐瞒就会造成周围的人疏于防范,增大潜在风险。
我们要采取什么行动对待这类群体
1. 加强了解,关心病人家属
我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对精神病有所了解,比如上文提到的自闭症,虽说属于精神类疾病,但其对他人并没有攻击性。
很多人往往简单地把精神病等同于精神分裂症之类的狂躁病情。可惜的是,打横幅的百余人都是这么无知。不过联想到还有整个小区要求拆除基站导致无信号的新闻存在,我对公众的知识水平也不抱什么希望了。
2005-2014 年我国精神病人相关指标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将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疾病,列为严重精神障碍进行在册管理。
目前,全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达1亿人以上,重症者超1600万人,其中10%(也就是160万)有肇事行为,会毫无理由突然伤害他人。
而相对应的,这些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平均就得乘以3,在我国,受到精神疾病患者直接影响的大约是3亿人,其中处于危险境地的大约有500万人。
我认为,咱们普通公众应该明白精神疾病的普遍性,以及能够区分哪些精神疾病具有社会危害,这样起码不会发生抵制自闭症家庭的闹剧了。
患者家属怕病人犯病伤人,将其关在铁笼中
同时,我要说明,精神病患者伤害最大的人是家属。在经济上,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要由家属承担;在安全上,精神病人最容易攻击的也是家属。
文章开篇提到的杀人者,其父母为了稳定病情,陪他吃了9年的冷饭(因为他的药不能添加在热饭里,他本人也不愿意服药),每月的药费也都是上千元。
我想,如果在制度上、环境上,能够让精神病人家庭过得好一点,有充分的收入为其治疗,有充分的时间对其看管。那么,精神病人伤人、杀人问题也就相应得到缓解,也不至于如今这个问题让公众有这么多的愤怒。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
精神病人犯罪后也有不同处理结果
在长沙这起案件中,对凶手最后的处理结果,大概率是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上下起伏、时严时松
但是,精神病人犯罪不能免罪的案例也有,比如:2017年3月17日,明某某举起镰铲,挥向前来做拆除动员工作的乡人大主席卓某的头部,卓某后在医院被宣布死亡。
法院判决有这么一段:明某某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
明某某一审判决死缓,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子大家可以下来品一品。
到底怎么办?
如果任由充满危险的精神病人在社会游荡,显然会对普通人构成极大的威胁;当然,如果对精神病患者全部处刑,显然会引起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惩处原则上,目前各国的主流做法是:“精神病患者不能依靠精神损害否认自愿或者有过错因素,而可以依靠精神损害否认刑事责任的,还要参考证据的评估,如罪犯的犯罪准备,罪犯的行为控制及其选择犯罪方法的能力。”
比如DC著名反派小丑,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也就是说,精神疾病本身不能作为“免死金牌”。我们不能把患有精神疾病作为对他人拘禁的理由,也不能有失公平把精神疾病作为减轻承担犯罪责任的依据。
而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就是建立完善的善后和预防制度。
世界各国在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大都对精神病犯罪者建立了强制医疗制度。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关制度。
比如:在加拿大,法官会对精神病犯罪者进行精神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断患者是接受审理还是转移到精神病院或法医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而在美国对于精神病患者或精神错乱人员,这些对自身或者对他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危险的当事人,进行强制入院治疗。
可见,绝大部分国家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上,都采取主动救治和事后惩处的态度,没有让精神患者因病脱罪,也没让他们失去应有的治疗。
总而言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是高楼大厦的多少,也不是仪式展览有多么宏大,而是健全对每个人的保障。
既保障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又能保证普通人,要达成这个目标我们需要太多努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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