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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铁腕反腐,为何明朝腐败却是历代最重? | 循迹晓讲

陈无术 循迹晓讲 2021-08-05


◎ 循迹晓讲·用文化给生活另一种可能

◎ 作者:陈无术

◎ 编辑:马戏团长

◎ 全文约6200字 阅读需要15分钟

◎ 本文首发于【循迹晓讲】公众号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腐败问题伴随着传统中国的历史。


从上古时期,腐败就是国家行政管理中最难解决的问题。睡虎地秦简中对于官员有“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清廉排第二,可见秦代对于官员清廉的重视。


而明清时期是古代皇权社会的巅峰,各项制度都发展成熟,包括廉政制度的建设。这其中对官员腐败问题深恶痛绝的要数明朝开国皇元璋了。


朱元璋不仅自身厉行节俭,还特别重视以严刑峻法惩治贪污腐败,有明一代,关于反腐的各种规定,比之前任何朝代都要严苛。但如此完备的廉政制度,却依旧没有能够杜绝官员的腐败。


那么,如此严刑峻法为何没能杜绝明朝官员的腐败呢?腐败的根源究竟何在,怎样才能解决腐败问题呢?本文尝试解答这几个问题。

 

◎ 严刑峻法

 

提到朱元璋,不少人第一反应恐怕就是“严刑峻法”、“厉行反腐”。不过,大明的标准法典却未必谈得上“严峻”


元至正二十五年,即公元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取得了建立国家政权的基础,随即开始修订律法,而修律的主要蓝本则是《唐律疏议》和《元典章》,其程序性内容、结构性体例,大多参考《元典章》,其实体性条文则参考了《唐律疏议》。


 《大明律》


洪武六年,朱元璋再修律令,在条文上更加向唐律靠拢,实质上把《大明律》变成了唐律的翻版。只是其中较唐律增加了有关不准官员上下串通谋反的罪刑条目。《大明律》从洪武年间一直用到明郑时期,明亡之后大清颁行了《大清律例》,又是《大明律》的翻版,而罪刑又更重。仅从大明的官方法典《大明律》来看,实在谈不上“严刑峻法”,与唐、宋、元、清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不过,朱元璋起于微末,成长过程中,历尽了元末纲纪废弛、律令败坏,似乎从来就不信任制度化、体系化的法律,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朱元璋喜欢在法律之外另外作出特别的规定。


关于反腐,朱元璋有过多次指示和训谕,后来被编成了《祖训录》、《臣戒录》、《醒贪简要录》、《彰善瘅恶录》等文集。


 御制《大诰》


洪武18年(公元1385年)前后,朱元璋亲自组织编写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本诰书,选录案例,在236个条目中有150个条目是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因此《大诰》实际上就是以惩治腐败为主的特别规定汇编。


《大诰》列出了大量酷刑如族诛、凌迟、极刑、枭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枷项游历等,如此严重的刑罚,在《大明律》中都没有见过。

 

由此可以看出,在朱元璋的朴素价值观中,“只要惩罚力度越大,官员也就越不敢腐败,因此腐败问题就能解决了”。


 图/网络


这种思维方式颇有点类似于今日在各种群组中转发的“一律死刑”的帖子,什么“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家庭暴力一律死刑”、“虐待动物一律死刑”等等,广大劳动人民朴素的价值观,跟朱元璋是一致的,这足以证明,朱元璋确实是劳动人民的一员,是从农民阶级中走出来的布衣天子。


朱元璋的严刑峻法,严峻到什么程度呢?让我们从一个席卷全国的惊天大案中,窥视一斑。

 

◎ 空印案

 

古代,通信落后,交通不便,信息往来都需依靠人力,而财务结算,都必须使用马车、牛车等,长途运送货币。由于传递和运送过程十分漫长,非常容易被人上下其手,从过程中薅取钱财。


朱元璋设计了一套以中央集权为基础、以实物和徭役为主体的财税制度。国家的财政分配权集中于中央,各地税收直接解缴中央,或直接运送到消耗部门,收支相抵。每个县份、每个领域的支出,都要拿着账目到中央户部来报销。


 图/网络


黄仁宇将其称之为“洪武型财政”。在“洪武型财政”体系下,全国每个条条块块,都要定期派人到中央户部销账,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


这是“空印案”的大体社会背景。

 

前面说过,古代通信落后、交通不便,当时从北京到南京,六百里加急文书要发3天,正常的商旅往来要走3个月。而且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一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


如果每次账目发生错漏,都要发回用款机构重新造册,盖章,再送到户部来,那么一年当中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将耗费在路上,用款机构也永远也等不到钱了,因此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空印文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目。


 “俺平生最恨贪官”


这种做法,前代也非常常见,朱元璋自己也没有明令禁止过。

 

洪武九年(一说洪武十五年),朱元璋突然“发现”了空印文书的问题,大为震怒。他认为,官员使用空印文书,就是为了贪污公款,等到户部才清点账目,中间被薅取了多少,便无从查证,这是典型的贪污腐败行为。


◎ 受洪武四大案株连的死者至少十万人


于是,朱元璋下令将所有涉事官员都抓起来,严加审讯。由于每个机构都有财务官员,因此牵连的人达到数万人,整个大明王朝的财政系统因此几乎陷于瘫痪。明史专家吴晗认为,空印案和后来的郭桓案,朱元璋一共诛杀了七八万人。


根据后来的研究,涉案人员就算没有七八万,上万是肯定有的。

 

◎ 反腐体系

 

除了以严刑峻法震慑之,朱元璋还设置了复杂的机构专司监察。


首先是分割官员的权力,避免某一个职位的官员权力过大。在中央先是废除丞相制度,又设立御史台、大理寺、刑部“三法司”互相分工,掌管监察和断案。在地方上,设立三司,即布政使司、提刑按察司、都指挥使司,每个省都有三位最高长官,各司其职。

 

◎ 元明政治结构


对官员的考核制度,也比较完备。明朝建立了一套富有特色的对官吏进行考核和处罚的制度,其考核制度主要包括考满、考察两类,考满所针对的是官吏的能力与政绩,属于常规考课,而考察则是对官吏的风纪进行的评判与处罚。


考满与官吏的升迁、去留相挂钩,评定结果有称职、平常和不称职三种,每种又分为上、中、下三等,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为通考。考察,是对官吏风纪的定性。考察的结果有八种,分别是: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和不谨。考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京察,一种是外察,外察分为巡视考察和朝觐考察,除此之外,还有额外的闰察。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使监察制度得到了发展并趋于完备。御史品秩较低,都御史仅为正七品,各道御史仅为正九品。之后御史的品秩又有所提升。除都察院之外,明朝还在中央设置了六科,六科构成了另外的一套监察系统。


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二人,给事中四十人。六科的主要功能是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其功能主要侧重于政令的施行,使国家机器能够正常运转,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减少其失误。

 

在对地方的监察上,朱元璋设立了提刑按察司并使之成为了正式的监察机构,后又设置了各道按察分司。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刑名按劾,按察使下设副使、佥事,他们巡视和监管地方的各项事务,并有察官治吏、惩贪除暴的权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 越反越腐

 

朱元璋定的规矩,以及那些严刑峻法,在他活着的时候,也许能有点用。就算严刑峻法没用,大小官员们摄于朱元璋的威压,以及空印案、郭桓案等案件已经把管钱的官员扫荡一空,新上任的官员要想腐败,首先还得熟悉环境,因此也没有机会大事贪贿。


但朱元璋一死,情况就不同了,整个官场逐渐形成了贪污纳贿的风气,每一级官员都向下伸手要钱,一级要一级,最后要到百姓的头上。

 

◎ 畏惧于朱元璋的恐怖手段,在贪污腐败方面,大部分官员还是可以克制的


而腐败风气在明中前期,尚且可控,到了后期,则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矩。


崇祯元年的户科给事中韩一良在奏疏中说,买一个督抚需要五六千金,买一个道府要两三千金,起于州县官员各有各的定价。即使是监察、考核、纠举系统的官员,都需要行贿才能买到,而行政官员对付监察官员的手段,也主要是行贿。


这个时期,整个大明的律法、大诰、体制,都成了空文,起不到一丁点儿遏制腐败的作用。

 

在污浊的环境中,清官的生存可谓是举步艰难,不但难以施展抱负,甚至还会受到打击报复,身陷牢狱之灾。


 海瑞雕塑


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兵部尚书刘储秀、山西巡抚孙继鲁等清官,都未得善终。孙继鲁死在诏狱,王杲被发配到南方充军而死,刘储秀被罢官后削籍为民。可是贪官污吏却恰恰相反,他们通过行贿得以庇护,违法不受惩罚,不称职还能稳坐官位。上司贪腐,下属一般很难独善其身,如果不同流合污,轻则谗毁,重则加罪。各级官员为求自保,必须逢迎上司,巴结长官。在贪污成风、不以为怪的环境下,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员的贿赂达到狂热的程度。

 

如此一来,在整个大明官场腐败的链条中,形成了一个个利益集团,他们狼狈为奸,抱团聚腐,相互攀援,相互包庇。


例如嘉靖时期的严嵩集团不仅弄权擅政,更是上下贪腐,掏空国库。严嵩倒台之前,御史邹应龙弹劾严嵩父子的奏疏中说,严嵩把持的朝政是“政以贿成,官以贿授,凡四方大小吏,莫不竭民脂膏、剥民皮骨”。


 严嵩父子 剧照


在官场中,有同一年考上科举的“同年”关系,也有举荐而形成的师生关系,这些关系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关系,要维持同年、恩师对自己的关照,必须送钱。各种腐败利益集团的存在,加固了腐败的地基,使风气扭转更加困难。

 

明代的腐败环境滋生了腐败行为,反过来腐败行为又恶化了政治环境,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腐败有了安身之地,污浊的社会风气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腐败一成气候,就会去维护这种环境,加固自己的庇护所,腐败的存在和加深,导致吏治环境的变坏,并且这种环境如同陷入泥潭难以自拔,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进而使风气越来越差,腐败也就愈来愈肆无忌惮。


 ◎  低薪是为了反腐?


明代的腐败,首先被人注意到的浅层原因是明代官员的低薪水。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顾炎武就认为,官吏俸禄低,无以养家,只能通过收受贿赂来创收,养家糊口的窘境迫使他们不得不去贪取。


在《醒贪简要录》里,记录了部分官员的俸禄标准,如正一品官员的俸禄是每月支米87石,一年1044石。按照洪武二十八年的粮食价格计算,一两银子可以买米二石,那么一品官员一年的俸禄就是500两银子。


 明代文武官员俸禄表


如果按照米价来对比如今的购买力,恐怕不太合适,因为时代不同,粮食不再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定价物。但明代北京一所宅院,有要价上万两白银的,500两银子一年,需要不吃不喝20年才能买。


如果按照当今北京10万元每平米的价格,100平米的房子越1000万,除以20就是50万元,如此看来,正一品官员的年薪约为50万,实在也算不上低薪水了。但是,那是正一品,七品知县的收入就只有45两白银,只有正一品官员的十分之一,约为5万元一年,这个数字恐怕在很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都不够吃饭。


考虑到官僚体系是低级官员占大多数,高级官员占极少数,因此大明官员们应拿的俸禄整体不高。况且,明朝公务员的收入与历朝历代相比,不是最低也是相当低的。

 

◎ 明朝廷用苏木、胡椒折俸表,见于戚畅:《海禁与朝贡:明朝官方海外贸易研究(1368—1567)》


同时,明代还有折俸制度,让官员本来就低的俸禄变得更少。折俸就是用一些官府仓库里卖不出去的东西,折抵官员的俸禄,用以折俸的东西包括胡椒、布匹等。但是这些物品明明有价无市,却还要按照行市价折俸,无异于让官员用自己的薪水贵买贱卖,甚至根本不能兑现。不仅工资低,还用折俸等手段克扣,官员无法养家糊口,只能放手去贪。

 

那么,朱元璋为什么要设置低薪水呢?


因为朱元璋认为,饱暖思淫欲,人一旦钱多了,欲望需求就大,就会产生奢靡之风,不如让人处于贫穷状态,也就没有欲望、没有需求,就可以清廉了。这种想法今日之人看来,也许非常可笑,但朱元璋起于微末,他也许自己真的能够做到清心寡欲,用它朴素的头脑以己度人,这是他的局限性,不能过分苛求。


不过,明代的官员对于低薪的抱怨大有人在。正统年间的在吏部主事李贤对皇帝上书,称:“今在朝官员,皆实关俸米一石,以一身计之,其日用之费不过十日,况其父母妻子乎?臣以为欲其无贪,不可得也。”官吏俸禄不足以养家,只能去收受贿赂,他们的衣食没有得到保障,所以治理贪腐才会没有成效。

 

◎ 更深层的原因

 

低薪固然是导致腐败的原因之一,但把腐败归因为低薪,未免太过局限了。严刑峻法为什么无法遏制腐败呢?难道严刑峻法没有用吗?

 

严刑峻法当然是有用的,朱元璋在位期间,明代的腐败问题并不严重,政治基本上比较清明。但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再严峻,终归需要人去执行。朱元璋死后,执行法律的人换了,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 影视剧中的明代昭狱


明代对腐败行为的惩罚,从总体上来看,呈现出一个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尤其是在《大明律》之外的那些《大诰》以及案例汇编之类,基本上都被束之高阁。这就使得违法成本越来越低,使违法者的顾忌越来越小,腐败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贪官污吏也因此越来越多。


并且,及时偶尔对一些贪官进行“严办”,往往是针对中小官吏,主要惩的是没有势力、毫无背景的软弱之流,对于危害朝纲的巨贪大蠹,总是网开一面

 

同时,即使真的有一批人严格执法,严刑峻法的边际效用也是递减的。比如贪污一两银子就是死刑,贪污一万两银子也是死刑,那同样都是死刑,只要没被发现,就是家财万贯,这种严刑峻法,不仅不可能遏制腐败,反而会助长贪腐之风

 

那么,对腐败的惩处力度又为什么会越来越轻呢?


这就要从大明这个国家政权维持运转的根本目的说起。大明这个政权,它存在、运转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当然是维护朱家皇权的统治,肯定不可能是让人民过好日子,即使有人希望让人民过好日子,也只是害怕人民日子过不下去要造反,归根结底还是维护朱家皇权的统治。


◎ 明神宗朱翊钧的年号


皇权要统治社会,就需要大小官吏作为代表来管理具体事务,而皇权能否有效行使,完全取决于官吏是否忠诚。大明统治者只能选择用腐败换忠诚

 

又有人说,高薪养廉不就行了吗,同样是金钱换忠诚,高薪总比腐败好。这又回到了朱元璋担心的问题,人的欲望是无休止的,这跟薪水高低没有关系,只要官员有机会弄到钱,管他是合法的薪水还是非法的贪贿,他都不会拒绝。

 

下面再谈到监督的问题。明代有监督吗?


上文已经介绍过,答案是有。而且朱元璋设立的监察部门相比之前的王朝,完备程度都是高一个层次的。


◎ 谁敢不对皇上忠心耿耿?


但是,不管是官员的行政权、监察权,来源都是一个——最高的皇权。监察系统再完备,本质上都不过是左手监察右手,并且也需要由最高的皇权来作最终裁决。无论如何,监察官员不可能独立办案,不可能独立决断,他们再尽职尽责,也做不到一锤定音。


如此,再完备的监察系统也是白搭。至于民众监督,在古代君主制度下本来就不存在什么民众监督,即使有,与监察系统的监督一样道理。

 

◎ 结语

 

严刑峻法为什么不能杜绝明朝官员的腐败?


这个问题不如换一种提法,为什么历朝历代,只要是君主制度,就无法解决腐败的问题。


在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中,不管是行政、监察、司法权都源自皇权,都不可能独立地发挥作用,因而也就无法独自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了。


惩治腐败,必然带来官员不愿衷心办事的问题,朱元璋推翻元朝,他的皇位有不可撼动的合法性,谁都没法因为不忠而动摇朱元璋的统治。


但朱元璋的子子孙孙就不行了,他们要维持权力,必须用利益换官员的忠诚,否则明朝恐怕还要更早灭亡。这样的形势下,怎么可能指望君主真的去“反腐”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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