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办学校涉嫌破坏教育公平!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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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强调,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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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的漏洞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办学模式,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兴起。利用公办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按民办收费,成为快速扩宽教育资源的重要措施。
在“名校办民校”的背景下,政府给予民办学校用地、师资、税收等方面的支持。然而,发展一段时间后,这些“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被认为虽然一定程度扩大了义务教育资源,却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教育公平。于是,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6年9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义务教育法》中,均开始对这类改制校进行清理整顿。
但是十多年过去了,这些学校依然存在,并且有的甚至在当地成为超过部分公办学校的名校,家长纷纷送孩子进这种和“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民办学校。有分析认为,这类学校之所以被家长趋之若鹜,是因为走的是应试教育路线,狠抓升学率,甚至“掐尖”招生,在初升高考试中有极大帮助。
此次八部门发布通知,就是在推进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民办教育的出路
今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强调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
该项规定未出台之前,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办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种原因挂牌办民校,破坏了地方教育生态。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开发商卖光楼盘后,便将新建校“甩锅”给地方教育局,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宣传中的名师并没有到位时为时已晚,地方教育局成为这些私立学校的“接盘侠”。《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为地方政府和办学者避开了办学误区。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秘书长王文源撰文称,当民办教育发展的“人口红利”“政策红利”“教育剪刀差红利”已经或逐步消失时,举办者和民办学校应当在实践中坚守立德树人培养人的本职,抵制“忽悠”、消除“泡沫”、挤出“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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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据了解,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来源:微言教育、瞭望东方周刊、中国经济周刊、半月谈、广东新闻联播
原标题:《教育部:属这四种情形,“公参民”学校可转为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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