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光明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8月30日,一投诉者到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询问其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时,发现该局全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都在睡觉。
那么,当他们不睡觉的时候,是在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吗?我们在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网上找到一起8月份他们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法,8月份,因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堂大药房销售的5盒“立普妥”3个批号,被购药者怀疑是假药,投诉到12345,经市场部门调查发现,这三个批号的“立普妥”在该药房计算机管理系统里面没有进销存记录,也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及该药品供应商的企业资质。
不过,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挺搞笑的。当地市场部门确认这5盒“立普妥”属于非法购进,不过并没有调查其到底属于假药还是劣药,也没有调查合计购进了共计购进了多少盒,卖了多少盒,就简单地以5盒的销售额175元作为违法所得,以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而且在处罚中还专门提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根据类案同罚制度,参考我局既往同类案件的处罚结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我们了解到,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但是,我们通读了处罚决定书,在相关证据里有关此批非法购进的药品来源的证据里面,只有调查笔录,也就是只有口供,并没有这批货从哪里来的,物流信息显示的重量或者数量,与供货者的交流记录、付款记录等印证购进数量等关键信息的“物证”,怎么谈得上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呢?
而且,从投诉者的投诉过程来看,据该处罚决定书,其将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刻录成光盘一并提供给12345。但是,投诉人6月20日进行的投诉,7月1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才决定立案调查。
什么情况下投诉者会将自己的购买过程进行录像再进行投诉?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以前购买过“假药”,并笃定还会购买到“假药”。
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竟然是这家单体药店只购进了5盒3个批号的“立普妥”,而且只是没有购进“手续”!在处罚的时候,本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最低给予10万元以上的处罚,结果是依据“没有交代清楚的配合调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表扬一下我们大湖北的一起假药案件的查处。据《极目新闻》消息,前不久,经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七万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七百元,上缴国库。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20年至2022年初,个体药店老板陈某某明知某药品无供货方资质、随货通行单、发票、质检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仍先后购进“某胶囊”1500瓶,并在收到货后手动在药瓶上贴标示标签,放在药店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对象基本为农村老年人。经专业机构检验,该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可以认定为假药。
看看,这事实多么清楚,证据是多么的充分?再看看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那起案件,应该是想尽快调查完毕,早点回去睡觉吧!所以,大家应该明白,为啥假药始终难以杜绝的原因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