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借不好还?男子归还“街电”充电宝后仍被扣费,押金全扣光
归还共享移动电源后
却遭遇6天连续扣费
押金全被扣光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王先生介绍,10月22日下午他在市南山区资本市场学院开会时,扫码借用了一个街电充电宝为手机续电。本以为只需要支付几元钱,没想到在归还充电宝后,订单却未结束计费。
10月26日,王先生致电街电客服,反映了此异常情况。之后,王先生接到了一条来自“街电”的信息,信息内容称,王先生的订单已经暂停计费,但要求王先生在48小时内正常归还充电宝,否则将按正常时长继续计费。
王先生向深晚记者展示的“街电”订单页面显示,王先生的订单最终于10月29日早上7点终止,扣费持续了6天13小时,王先生的99元押金全部被扣光。
对此,王先生很不解
自己明明归还了充电宝
为什么还会被一直计费呢?
而后来停止扣费又是什么情况?
记者调查多家投诉平台后,发现像王先生这样的经历并非个案。网友谭先生曾投诉,称自己在宝安中心一炸鸡店归还充电宝后仍被计费,4天后支付宝被自动扣费80元。对此客服回应称谭先生未归还成功,后续被其他人借用,因此产生了使用记录。
针对市民的这些情况,记者致电了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充电宝被归还但未结束计费的原因可能是消费者未扫码直接归还充电宝或者归还时插错位置或方向。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致电客服,客服核实后会联系消费者进行退款处理。但王先生表示自己一直未收到退款。
订单出现问题却仍长时间扣费,这样的扣费机制是否设置合理?消费者后续利益如何保障?记者就这些问题多次询问“街电”客服,客服承诺会派出区域经理给出合理解释,但截至记者发稿前,仍未收到相关回复。
除此之外,还有市民向记者反映
自己租借某品牌共享移动电源
因归还不及时,导致被扣款40元
商家投放的共享充电箱。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摄
收费按日封顶
两日租金可买一个移动电源
市民蔡先生于11月2日21时16分在外就餐时租借了“街电”共享移动电源,并于11月4日14时05分归还了该共享移动电源,使用时间为1天16小时50分钟。按照每小时2元、24小时封顶20元的价格,蔡先生支付费用40元整。
蔡先生表示,他在11月3日就已无需使用该共享移动电源,但周边多个商铺的共享充电箱皆已还满,也有部分充电箱未通电或者已损坏,无法归还,只能“被迫”带回家继续使用,导致使用时长过长。但最让蔡先生介意的是,租金收费累计达40元,两天的租金差不多能买一个全新移动电源。
共享充电箱数量有限
市民“还电无路”
事实上,像蔡先生一样“被迫”延期租借的市民不在少数。走访时,不少市民也向深晚记者反映,一些品牌的共享充电箱投放并不充足,经常是借了移动电源找不到还的地方。有时候租借者走远点距离可以还上,而有时候要赶时间只能继续再租用一段时间,导致新增租借费用。
此外,很多共享充电箱都是投放在商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这类场所大部分皆无法实现24小时营业,商家结束营业,租借者即无法归还租借的移动电源。
深晚记者也在日前亲身体验,在南山区一大型商业广场租借了“小电”的共享移动电源。在租借了该移动电源两小时后,记者发现该共享充电箱已被租借者还满移动电源。而在附近也未能快速找到对应品牌共享充电箱,最终导致延长使用了1个多小时后才顺利归还。
“会员制”并不适用于所有场所
近年来,随着共享移动电源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优惠举措吸引顾客,会员制就是其中一种。但会员制,真的优惠便民吗?
市民王女士购买了“街电”推出的14.9元/月会员服务。商家承诺,消费者每日租借该品牌共享移动电源,使用期间前5小时免费,超过5小时按时长收费,每日最高收费5元。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王女士却发现这种会员服务并非适用于全部地方。部分场所并不适用该收费规则,还是需要按时收费。“也就是说我购买了会员服务,但会员身份还要看地方体现。”王女士说道。
无独有偶,蔡先生也向深晚记者展示了自己购买的“街电”会员服务记录,购买说明显示“租用5小时内免费,每订单日租金5元封顶”。蔡先生表示,如果这个收费规则适用于所有场所,那自己的消费租金最高也就5元。
不过,深晚记者也看到,移动电源租借商家也以小字标注了“特殊商户暂不支持会员权益”的补充说明,但究竟是哪一些、哪一类或哪一区域的特殊商户,租赁商家并没有做详细说明。
消委会: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
侵犯消费者权益
移动电源“好借不好还”、收费按日封顶、“会员制”要“看地而定”等问题是否合理,是否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深晚记者也于日前咨询了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及法律界人士。
对于经营者提供共享充电箱数量不足,导致消费者借还过程增加困难,新增租借费用的情况,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方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商家做法属于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承诺)的会员权益服务在特定区域不能使用,会员享受不了该服务的,损害了会员权益。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军明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未提供约定服务属于服务的质量不符,“承诺”服务项目未能达成亦可作为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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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周婉军 实习生尹琛
编辑 | 林冬雯